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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5年6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3號],其中規定,大額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面向非金融機構投資人發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記賬式大額存款憑證,是銀行存款類金融產品,屬一般性存款。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以下稱發行人)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單位。
由此可見,大額存單的投資人應當為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對于大額存單的轉讓,《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大額存單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轉讓范圍限于非金融機構投資人。
2015年6月2日,央行有關負責人就發布《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中提到,大額存單的投資人包括個人、非金融企業、機關團體等非金融機構投資人,鑒于保險公司、社保基金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具有一般存款屬性,且需繳納準備金,這兩類機構也可以投資大額存單。大額存單轉讓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轉讓范圍限于非金融機構投資人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
2018年9月2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6號)],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理財資金可以投資于大額存單。
2019年2月,相關媒體報道稱商業銀行收到監管窗口指導,銀行理財不得投向大額存單。第一財經就此詢問了包括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內的多家銀行業資管人士,他們均表示并未收到相關通知。不過也有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華南一家股份行或收到了此窗口指導。[1]相關媒體報道中關于銀行理財不得投向大額存單的理由包括銀行理財資金投向公司大額存單這種投資行為可能造成了資金在金融系統空轉,從而不符合支持實體經濟的政策導向,金融機構投資公司大額存單性質上等同于同業存單了,可能存在監管套利。
事實上,理財產品投資大額存單也是一種流動性管理的需求,理財產品投資大額存單,該筆存單作為銀行負債業務,可以投向向企業發放貸款,空轉的嫌疑并不大。畢竟根據資管新規,理財還可以套一層資管產品再投向實體企業。
此外,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7]46號)中僅例舉了利用同業理財購買本行同業存單的理財空轉行為,但文件中并未提及大額存單。大額存單與同業存單分屬不同的規章制度管理。此外,《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20號]對同業存單的轉讓限制較多,包括有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同業存單等規定。因此,理財資金投資大額存單因存在套利而被指導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即便有所謂的監管窗口指導,那么主要原因可能就是銀行理財產品并不符合《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中大額存單投資人的要求。而且《大額存單管理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分別為央行和銀保監會頒布,兩個規定對理財能否投資大額存單存在沖突,也很難通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或新法優于舊法等規則進行效力判斷,實踐中可能兩個監管部門也未能有效協調,才出現所謂可能的窗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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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理財資金投資大額存單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