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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2017年12月8日,中國銀監會對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除罰單(銀監罰決字〔2017〕26號),其中一條處罰案由是對押品評估費用管理不到位,處罰依據是《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那么,押品評估費,到底該由誰承擔?讓我們先看看處罰依據條款的具體內容:
法規名稱 | 條文內容 |
《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 |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組織本系統在一季度集中開展以“規范貸款行為、科學合理收費”為主題的不規范經營問題專項治理活動。 (一)加強源頭治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核辦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實際的快增長、高指標問題,校正經營導向,從源頭上杜絕各級機構、網點及員工的不規范經營沖動。 (二)加強程序治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全面梳理業務流程和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區分貸款融資和各項收費業務的不同營銷、定價程序。對貸款融資,要從風險管理角度出發,對受理、審批、簽約、放款、貸后管理等環節進行嚴格把關,防止層層附加條件;對其他服務收費業務,要從產品開發、功能設計、收益測算等環節進行充分論證和詢價公示,防止自定價目和層層加價。 (三)加強行為治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高管和一線員工進行商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教育,切實做到不同業務柜面分離、人員獨立,不得誤導、擠壓和要挾客戶,端正經營思想,規范經營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建立公開、完善的違規收費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掌握分支機構違規收費行為,及時查處糾正。 |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 |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合理確定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的風險控制點,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執行標準統一的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確保規范運作。 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充分識別和評估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對各類主要風險進行持續監控。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
此前三套利檢查中涉及排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客戶轉嫁抵押登記費的情形,而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也曾發文明確要求抵押登記費由抵押權人承擔。對于押品評估費的承擔,未在檢查范圍。
根據此次廣發銀行的罰單,《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中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根據該規定,只要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均不應當轉嫁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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