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項目自有資金投入制度,即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該制度由1996年發布《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正式確立。項目資本金制度既是宏觀調控手段,也是風險約束機制,是促進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
項目資本金制度自1996年確立以來,先后經歷了兩次修改,最近一次調整為2009年,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項目資本金制度是指投資項目的總投資中,除項目法人(依托現有企業的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現有企業法人即為項目法人)從銀行或資金市場籌措的債務性資金外,還必須擁有一定比例的資本金。
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其中,項目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準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投資項目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采用高科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自有資金投入比例要求
項目類型 | 自有資金投入最低比例要求 |
鋼鐵、電解鋁項目 | 40% |
水泥項目 | 35% |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 | 30% |
郵電、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 | 25% |
城市軌道交通、鐵路、公路、玉米深加工、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 | 20% |
電力等其他項目 | 20% |
公益性投資項目 | 無要求 |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核電站等重大建設項目,可以在規定最低資本金比例基礎上適當降低。
1、 國務院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
2、 2009年5月25日,《國務院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7號】
3、 2004年4月26日,《國務院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4]13號】
4、 1996年8月23日,《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年]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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