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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財政部于2018年3月28日發布《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除了從金融企業角度對地方政府債務進一步強化規范外,還要求對融資企業進行資本金審查。資本金審查的具體條款如下:
“【資本金審查】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
根據前述條款要求,資本金審查儼然已是金融企業在實踐中必須執行的事項。那么,對于金融企業而言,該如何解釋資本金審查條款?實踐當中到底應當怎樣審查?為此,筆者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資本金審查的適用情形
根據《通知》的規定,資本金審查條款適用于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之情形。
首先,資本金審查條款適用于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從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無論是否為平臺公司,無論該公司是項目融資還是流動資金融資,只要該融資企業參與地方建設,都應當受該條款的約束。
其次,資本金審查條款適用于PPP項目,不過前提必須是符合要求的PPP項目。如果是不符合要求且將要清理出庫的假PPP項目,則不屬于本條款適用的情形。但是,前述假PPP項目如果屬于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名下項目,仍然受資本金審查條款約束。
二、資本金的審查方法
根據《通知》的規定,資本金審查應當按照“穿透原則”進行。換言之,對融資企業的資本金審查,應當穿透至資本金最終來源,如果參與地方建設的為國有企業,則需審查其資本金來源直至國資委等出資國家機關。
另外,根據《通知》要求,資本金審查應該包括兩個維度,首先應當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其次,如果涉及項目融資的,還應確保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
舉個例子,假如A公司因某項目融資,A公司為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唯一股東為國資委。那么,根據《通知》的規定,該如何審查資本金?
第一,應當審查B公司資本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案例中B公司的唯一股東為國資委。筆者認為,國資委為國家機關,其向B公司的出資無需審查來源合法合規性。
第二,應當審查B公司投入A公司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鑒于B公司已經是一家企業法人,而且極有可能有大量負債。如何審查B公司投入A公司的資本金的來源,是一個較為龐大的工程。如果需要足夠細致的盡職調查,需追蹤查詢B公司實繳出資的資金來源,如果資金無法通過劃轉鏈條確認來源。則需要排查B公司實繳出資時的負債情況,還需核查B公司所有負債資金流向,最終確認向A公司實繳出資部分資金的來源。事實上,這可能是一個難以完成的盡職調查。
第三、應當核查A公司投向融資項目自有資金部分的來源是否合法合規。作為項目融資,A公司應當根據融資項目情況投入一定比例的資本金,該部分資本金來源應當審查。與前述核查一樣,如果按照嚴格審查的要求,同樣應當查詢其資金劃轉路徑,或者查詢A公司所有負債資金流向,從而確認A公司投入項目的部分資金是否為自有資本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不過需要說明的是,自有資金投入核查并非《通知》新增要求,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年)35號】早已確立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不過,即便是通常的投資項目自有資金審查,盡職調查也未必有如此細致。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資本金來源的審查,如果做足夠細致的盡職調查,則幾乎不具有可操作性。實踐中,許多公司的股權及向上穿透的層級極其復雜,那么,資本金來源審查涉及諸多主體,更會加大審查難度。
三、資本金來源的范圍
既然是審查資本金來源,那么,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如何評判?根據《通知》的規定,不得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
對于投資項目資本金,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年)35號】規定,“投資項目資本金,是指在投資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但是實踐當中,“名股實債”以及放棄受償權的股東借款,通常也會被認可為自有資金。
相較于前述規定,本次《通知》的要求更為嚴格,將實踐中通常被認可的“名股實債”、股東借款等充當自有資金的模式全部排除在外。不過,這種排除應僅限《通知》指定情形,即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之情形。此外,對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也應當嚴格審查,確保出資的合法合規。
綜上,《通知》的出臺,加大了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PPP項目的融資難度,畢竟資本金審查,在很多情況難以真正實現細致的盡調。如果嚴格執行《通知》要求,那大多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PPP項目將無法獲得融資而擱置。因此,資本金來源審查不宜采用窮根追底的監管標準。不過,《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達到去杠桿之目的。但是,《通知》的主要目的是要求金融企業配合治理地方政府債務,至于資本金審查的規定對規范政府債務的意義,難以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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