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lawyer
2022年3月19日,山西銀保監局對某股份制銀行太原分行下發金額為1710萬元的罰單。其中有一條違法違規事實涉及理財業務,即在理財業務投資運作過程中提供隱性擔保。
我們知道,理財產品打破剛兌,不得為投資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諾。同樣,投資運作過程也不得提供隱性擔保。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回購等代為承擔風險的承諾。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四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2.不得提供隱性擔保的主要考慮
其二是要確保打破剛兌,不得保本保收益。如果金融機構為其投資的資管產品提供隱性擔保,實質上是通過擔保確保理財所投資產無風險,亦是一種間接的保本保收益。
綜上,為資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是監管規定明確禁止的行為,必須予以杜絕。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法園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