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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_FINANCE_WP)
《2021年中國證券私募基金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總規模達19.76萬億元,較2020年底大增3.79萬億元,規模直逼20萬億元。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管理基金數量124117只。
由于傳統金融機構激勵機制不足,以及各種約束限制,越來越多有能力的基金經理下海投身私募創業。
基金經理下海私募創業需要根據基金經理本身的情況選擇不同的模式,就實際操作而言,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模式:
其一,加盟私募基金平臺。該模式主要適用于不愿意冒太大風險的基金經理,通過借助現有私募基金平臺的資源,包括品牌、辦公及后臺支持等,就管理費與私募平臺進行分成。該模式風險較小,最糟糕的后果是不賺錢。但是,該模式同樣受到私募基金平臺的某些約束。
其二,自行設立私募基金。該模式適用于對資源掌握較為牢靠,且有充足資金進行投資的基金經理。該模式下,創業者作為公司的股東,完全掌握公司。但是,該模式對于基金經理的風險較大,因為需要較大的成本投入,包括基金的設立、后臺支持人員的聘請等。
如前所述,不同模式下的基金經理私募創業有著不同的優劣,與之伴隨的是法律風險也同樣需要防范。現就不同創業模式的下法律風險分析如下:
1、加盟私募基金平臺模式
加盟私募基金平臺的創業模式,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平臺本身的可靠性、與平臺的約定能否兌現。
平臺可靠性在于我們需要找一家正規的私募平臺,如果平臺本身不正規,存在非法集資等情形,一旦任職高管甚至有刑事風險。或者平臺本身沒什么經營業績,根據中基協最新發布的《關于加強經營異常機構自律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22〕37號),平臺可能面臨經營異常,這也將嚴重影響自己產品的運作發展。
對于約定承諾的兌現,該風險的避免,建議通過與平臺簽訂合法的協議進行事先約定,以便通過法律途徑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
2、自行設立私募基金模式
自行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法律風險在于對基金經理一直在傳統機構工作,不熟悉私募基金的運作。雖然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屬于資管行業,但是具體的監管規則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作為公司股東,對合規經營風險缺乏經驗則容易招致監管強制措施乃至處罰。雖然可以通過招聘專業人員解決這類問題,但是前提是找到可靠專業的人員。當然,對于此類風險的規避,可以通過外部有經驗的律師給予支持。
綜上,基金經理下海私募創業過程,在期望獲取大額收益的同時,還應當做好法律風險防范,確保合規運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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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基金經理私募創業的法律風險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