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律師總結】
一般情況下,發包人應當直接向合同的相對方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宜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尤其在承包人企業與實際施工人產生爭執后,承包人會要求發包人向公司指定賬戶付款,此種情形下,發包人若有正當理由的,亦可以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容易與承包人就已支付款項的數額產生爭議,引發訴訟。穩妥起見,發包人宜按照合同的約定方式支付價款。
本文選取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承包人兩次發函給發包人,要求發包人向指定賬戶支付工程款,不得支付給實際施工人,但發包人仍代替實際施工人支付材料費、人工費等款項,承包人訴至法院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引發訴訟,但最終法院認定了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數額,駁回了承包人的訴求。
【裁判要旨】
在承包人給發包人發函要求付款至指定賬戶后,發包人代實際施工人支付的材料費、人工費、電費等,應認定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1)最高法民申1621號四川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民事監督民事裁定書
【簡要案情】
一、實際施工人胡某借用四川某公司名義與湖北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向四川某公司指定銀行賬戶付款,但實際并未嚴格執行;
二、四川某公司向發包人湖北某公司兩次發函,告知項目經理胡某私刻公章,現停止公章使用,要求發包人將一切工程價款支付到四川某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否則不予認可;
三、發包人湖北某公司在接收上述函件后,仍代實際施工人胡某支付了材料費、人工費、電費等;
四、承包人四川某公司起訴發包人湖北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價款;湖北某公司以上述代支付款項抗辯已經全部支付;
【爭議焦點】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函告后,代實際施工人支付案涉工程的材料費、人工費、電費等費用,能否認定為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
一、在承包人向發包人兩次發函后,雙方并未就工程款支付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二、承包人認可胡某為案涉項目的負責人,且認可其在兩次向發包人發送《工作聯系函》后,未解除對胡某的委托。在此情況下,發包人代胡某支付案涉工程的材料、人工工資、水電費等,應認定為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二審湖北高院觀點】
一、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建設工程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攬工程。當前,建筑市場出借資質以規避法律的違法情形較為常見,應加以規制促使建筑市場恢復正常秩序。在借用資質的情況下,名義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資質的單位,實際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出借資質方之名與借用資質方之實,共同構成承包人,在對外關系上出借資質方和借用資質方系一個利益共同體,應作為整體對發包人負責。出借資質方通常會以收取管理費等名義向借用資質方收取費用,出借資質方應當對他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目前建筑市場上借用資質的情況較多,此種情形是法律所禁止的、不予保護的,如果不讓出借資質方承擔應有的責任,出借資質的現象會更加泛濫,對規范建筑市場有弊無利。
二、承包人向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說明承包人雖然系簽訂合同的施工方,但其并無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意思。就施工標的而言,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并無實質性的締約行為。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發包人才有簽訂施工合同的意思,只是意思表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得到法律認可的后果,該事實合同不產生合同效力,但產生合同法上的效力。
三、雙方當事人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形成的法律關系產生債權請求權,實際施工人作為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發包人直接主張工程款有法律依據。雖然承包人曾向發包人發函要求向公司付款,但該函對發包人不產生約束力。發包人已支付所有工程款,再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有失公平。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敲響法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