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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執行標的物流拍后,即便債權人拒絕以物抵債,不喪失可執行性,仍可用于清償債務。
二、只要債權人的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包括已解封退還的財產。
三、前次拍賣未能變現,也未能清償債務的,只有重新評估拍賣才能實現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青海銀行與青海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執行復議案
【簡要案情】
一、青海銀行與青海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經過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青海某公司償還青海銀行借款本息5600余萬元,并在抵押物范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二、執行程序中,青海高院對青海某公司名下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進行了三次拍賣,均流拍;
三、2009年4月,青海高院以青海銀行不接受以物抵債、青海某公司暫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解除對執行標的的查封;
四、2013年9月,經青海銀行申請,青海高院裁定恢復執行,查封房產土地并進入評估拍賣程序;
五、青海某公司提出異議,認為青海高院恢復執行不當,不應當查封已解封并退還給被執行人的財產并重新拍賣;
【爭議焦點之一】
青海高院恢復執行是否正當
【裁判結果】
撤銷青海高院裁定,支持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一、執行法院在流拍后解封并退還給被執行人,并不意味著被執行人無須履行義務,也不意味著執行標的物不具有可執行性;該標的物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仍可清償債務;
二、只要債權人的債權未得到全部清償,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措施,包括已經解封退還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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