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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律師前言】
一、冒名股東和借名股東的概念
冒名股東,即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或盜用,從而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股東。被冒用者不知情,沒有與他人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未出資,不享有股東相關權利。
借名股東,即身份信息被借用登記為公司股東,借名人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冒名股東和借名股東的最大區別,是借名股東對成為股東是知情的,明知或應知,冒名股東不知情。
二、冒名股東和借名股東對外承擔責任的區別
公司法解釋三第26條和第28條分別對借名股東和冒名股東對外法律關系有明確規定。在對外責任承擔上,借名股東依據第26條遵循的是商事外觀主義和公示公信原則,對外承擔股東責任。冒名股東依據第28條因系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股東外觀,遵循民事意思表示原則,不應應為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不擔責。
三、冒名股東和借名股東的判斷
1.工商登記材料簽名是否本人所簽,并非判斷股東資格的唯一標準
2.被冒名者對冒用人持有其有效身份證件是否有合理解釋
3.從冒名者和被冒名者的關系推測其是否存在惡意訴訟逃避債務的可能性
【相關判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2671號王某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09年7月31日,河南省某公司首次股東會決議,王某作為股東之一簽字;
二、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某公司章程,王某作為股東,簽字;
三、2009年8月11日,河南省某公司成立;
四、2009年8月18日,河南省某公司股東會決議,變更實收資本,王某作為股東簽字;
五、2009年12月10日,河南省某公司股東會決議,將王某所持股份轉讓給李某,王某簽字;
六、2016年,其他公司因案件對河南省某公司申請執行,但無財產可供執行后,申請追加了股東王某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王某因此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七、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王某為被冒名股東,不具備股東身份;
【爭議焦點】
工商登記材料非本人簽名,能否證實王某系冒名股東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駁回王某起訴,二審再審維持
【裁判規則】
一、本案主要問題是王某是否被李某冒名登記為股東;
二、冒名股東與借名股東、名義股東的根本區別在于,冒名股東對被登記為公司股東及設立公司的事實根本不知情;而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行使股東權利以及工商登記資料中股東簽字是否系本人所簽并不是區分是否被冒用的唯一標準。
三、主張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當事人應當對冒名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能夠初步舉證證明冒名者未經授權持有被冒名者的身份證原件。
四、根據王某對李某持有其身份證件的陳述,二人為熟人關系,但并未舉證其被冒用登記的事實,故對其確認冒名股東的訴求不予支持。
【律師小結】
實踐中確有較多情形,公司管理人使用熟人、員工、朋友等其他人的身份證件登記注冊公司,在公司對外負擔債務時,債權人往往通過列為被告、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方式,要求借名或冒名股東承擔股東責任,或償債,或被限高失信。
一、被冒名人可考慮采取起訴確認冒名股東,或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解除限高失信措施等措施
二、被冒名人往往能夠證實其并未在工商登記材料簽字,但對其身份證件被冒用的事實仍應承擔舉證責任,對證件被冒用應當有合理的解釋。員工一般有較為有利的理由,熟人或合作伙伴則需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實其主張。
三、被借名人對被借名一事,建議謹慎行事。如口頭代持,則建議完善相關交易文件,在承擔名義股東責任后,依據協議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否則,依據風險與收益情況,建議有償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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