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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一、經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執行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債;
二、案卷中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裁定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同意以物抵債的,沒有相應的書面記載的,以物抵債的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工行某支行與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
【簡要案情】
一、成都中級法院執行工行某支行與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查封了被執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房產,經評估為1600萬元;工行某支行認為評估價過高,缺乏市場依據,請求拍賣,但成都中級法院未予答復;
二、2002年2月5日,成都中級法院作出裁定以房抵債,將上述查封房屋抵給工行某支行以清償債務;
三、某公司以申請執行人不同意成都中級法院就裁定以物抵債行為違法為由,申請撤銷裁定,重新拍賣;成都中級法院認為,雖然申請執行人在抵債裁定前提出異議,要求拍賣,但是根據工行四川省分行批復,工行某支行已經接受抵債并列為抵貸資產入賬,不同意的事實已經不存在。并且被執行人無異議,不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裁定駁回了某公司的申請;
四、某公司不服,向四川高級法院申請監督;
五、四川高級法院認為,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是直接裁定以物抵債的法定要件。從案卷事實來看,申請執行人反對,被執行人無意思表示,不符合雙方同意的條件;經雙方同意,必須是既存的事實,不是證據規則推定或法官自由心證的推定;據此,裁定撤銷成都中級法院以物抵債裁定和異議裁定;
六、工行某支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監督;
【裁判結果】
駁回工行某支行的申訴請求,四川高院裁定撤銷成都中院的以房抵債裁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規則】
一、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是法院不經拍賣變賣程序直接裁定以物抵債的法定要件;本案,成都中級法院以房抵債裁定是否合法,重點要審查的問題就是該裁定前是否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
二、從案卷來看,申請執行人對估價報告提出了異議,明確反對法院直接裁定以房抵債。被執行人未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在裁定前以口頭書面形式表示同意;
三、雙方當事人在裁定作出后的行為不能作為推定其事前同意的依據,事后接受不能推定事前同意;
四、綜上,四川高院認定以房抵債裁定前因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違法,裁定撤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意見》301條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
《民事訴訟法解釋》492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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