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李海浮、高陽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ID:JUNHE_LegalUpdates)
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陸續公布了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基金”)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及工作指引,對基礎設施基金的盡職調查、審核、掛牌、交易、發售、運營操作等環節作出了具體規定。
上交所、深交所配套規則
2021年1月29日,上交所和深交所正式公布了基礎設施基金的業務辦理、審核和發售相關規定(以下簡稱“配套規則”)。配套規則包括以下文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上交所業務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審核關注事項(試行)》(以下簡稱“《上交所審核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發售業務(試行)》(以下簡稱“《上交所發售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深交所業務辦法》”,與《上交所業務辦法》合稱為“《業務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1號——審核關注事項(試行)》(以下簡稱“《深交所審核指引》”),與《上交所審核指引》合稱為“《審核指引》”);
《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第2號——發售業務(試行)》(以下簡稱“《深交所發售指引》”,與《上交所發售指引》合稱為“《發售指引》”)。
配套規則與此前上交所及深交所于2020年9月4日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相比,存在部分變化,簡要梳理如下:
(一)《業務辦法》與意見稿的主要區別
1、對運營管理機構的盡職調查
根據意見稿,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都應當對運營管理機構進行充分盡職調查;而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十一條,僅需由基金管理人對運營管理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2、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申請文件
根據意見稿,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申請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的,應當提交包括原始權益人近3年(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如有),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閱的基礎設施項目未來可供分配金額測算報告;而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十二條,上交所不再要求提交上述兩項材料。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3、戰略配售
(1) 戰略投資者
根據意見稿,戰略投資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戰略配售,但依法設立并符合特定投資目的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理財產品和其他資產管理產品除外;而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二十條,依法設立并符合特定投資目的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亦被允許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基金份額戰略配售。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2) 原始權益人
意見稿要求原始權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參與戰略配售的,應當符合三個要求:其一,配售比例合計不低于本次基金發售數量的20%;其二,發售總量20%的鎖定期不少于60個月;其三,有多個原始權益人的,作為基礎設施項目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原始權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持有鎖定期不少于60個月的基金份額在本次規定最低戰略配售份額的占比中,不低于其初始持有基礎設施項目權益的比例。
而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二十條,除上述第一和第二個要求外,還新增了對于原始權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超過本次基金份額發售總量20%部分的鎖定期不少于36個月,且期間不允許質押的要求。同時,還規定基礎設施項目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原則上應當單獨適用上述要求。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相同,只是《深交所業務辦法》明確規定基礎設施項目有多個原始權益人的,作為基礎設施項目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個月的基金份額原則上應當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額發售總量的20%。
4、交易
《上交所業務辦法》在意見稿的基礎上,豐富了對基礎設施基金交易的具體規定:
(1) 交易方式
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三十二條,基礎設施基金可以采用競價、大宗、報價、詢價、指定對手方和協議交易等上交所認可的交易方式交易。基礎設施基金競價、大宗交易適用基金交易的相關規定,報價、詢價、指定對手方和協議交易等參照適用債券交易的相關規定,上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規定相較于意見稿,新增了“指定對手方”的交易方式。
《深交所業務辦法》并未像《上交所業務辦法》那樣列舉多項交易方式,僅規定基礎設施基金可以采用競價、大宗和詢價等深交所認可的交易方式。
(2) 漲跌幅限制
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三十三條,上交所對基礎設施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基礎設施基金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比例為30%,非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上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基礎設施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深交所業務辦法》關于漲跌幅的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但并未規定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
(3) 交易數量限制
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三十五條,基礎設施基金采用競價交易的,單筆申報的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億份;基礎設施基金采用詢價和大宗交易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份或者其整數倍。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調整基礎設施基金交易申報數量。上述規定中關于競價交易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為1億份,相較于意見稿規定的10億份,作出了較大限縮。
《深交所業務辦法》對于競價交易單筆申報的最大數量與《上交所業務辦法》不同,保留了意見稿中“不超過10億份”的規定。
(4) 質押回購交易
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三十七條,基礎設施基金可作為質押券按照上交所規定參與質押式協議回購、質押式三方回購等業務。原始權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在限售屆滿后參與上述業務的,質押的戰略配售取得的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累計不得超過其所持全部該類份額的50%,上交所另有規定除外。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5、新購入基礎設施項目
《上交所業務辦法》新增第四十九條,對基礎設施基金存續期間新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要求,即(i)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并發布臨時公告,披露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相關情況及安排;(ii)發布首次臨時公告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發布進展公告,說明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進展情況;及(iii)如發生重大進展或重大變化,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披露。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6、份額權益變動
關于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權益變動的公告義務,意見稿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達到一只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5%時,即負有公告義務,而《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五十五條將該比例提高至10%,即通過上交所交易或上交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達到一只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10%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7、要約收購
《上交所業務辦法》相較于意見稿,對要約收購作出了較大修改,區分了不同份額比例的情形下各自的報告義務。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五十六條至五十八條: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礎設施基金份額達到或者超過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10%但未達到30%的,應當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礎設施基金份額達到或者超過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30%但未達到50%的,應當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達到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50%時,繼續增持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應當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的有關規定,采取要約方式進行并履行相應的程序或者義務,但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可免除發出要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首次發售方式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礎設施基金份額50%,繼續增持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適用前述規定。
(5)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礎設施基金份額達到或者超過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2/3的,繼續增持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可免于發出要約。除符合前述規定的條件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礎設施基金份額達到或者超過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50%的,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列舉情形之一的,可免于發出要約。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列舉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基礎設施基金份額。
《深交所業務辦法》相關規定同《上交所業務辦法》基本一致。
8、監管對象的責任
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監管對象包括業務參與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義務人、專業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投資者及其相關人員。監管對象違反《上交所業務辦法》、上市協議、相關約定、承諾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根據意見稿的規定,上交所有權要求監管對象回購基金份額或基礎設施項目權益,或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而根據《上交所業務辦法》第六十條,前述兩項措施已被刪除,上交所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一)口頭警示;(二)書面警示;(三)監管談話;(四)要求限期改正;(五)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六)要求公開致歉;(七)要求聘請其他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八)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十)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根據《深交所業務辦法》,深交所有權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上交所業務辦法》第六十條第(一)、(二)、(四)、(五)、(八)、(九)、(十),以及約見談話、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二)《審核指引》及《發售指引》
《審核指引》和《發售指引》相較于意見稿,除根據《業務辦法》作出相應修改外,《發售指引》還進一步細化了詢價與定價、網下及公眾投資者認購、基礎設施基金擴募發售環節的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對該等具體操作細則,本文不再展開梳理。
證券業協會關于網下投資者的規定
2021年1月29日,證券業協會發布了《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對網下投資者的主體范圍、注冊要求、行為規范、核查責任、自律措施等進行了規定。
根據《管理細則》,上述基礎設施基金網下投資者在證券業協會注冊,應當具備必要的定價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記錄,最近十二個月未因證券投資、資產管理等相關業務重大違法違規受到相關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相關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如擬注冊為網下投資者的主體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要求:(i)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ii)其依法設立并持續經營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從事證券交易或基礎設施項目投資時間達到兩年(含)以上;(iii)其管理的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總規模最近兩個季度均為10億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產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續期兩年(含)以上的產品;(iv)申請注冊的私募基金產品規模應為6000萬元(含)以上、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獨立托管基金資產。
基金業協會關于盡職調查和運營操作的規定
2021年2月8日,基金業協會公布了《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盡調指引》”)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操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運營指引》”)。
(一)《盡調指引》
《盡調指引》對基礎設施項目的盡職調查、業務參與人的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分工要求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1、盡職調查的一般事項
(1)盡職調查的主體: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財務顧問(如有);
(2)盡職調查對象:基礎設施項目、業務參與人;
(3)業務參與人:原始權益人、基礎設施運營管理機構、托管人、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交易相關方;
(4)原則:盡調實施主體應遵循全面性、審慎性、準確性原則,對基礎設施項目的真實性、安全性、穩定性進行充分的調查評估。
2、對基礎設施項目的調查
對基礎設施項目的調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項目公司設立程序、工商注冊登記的合法性、真實性及歷史沿革情況;
(2)項目公司股東出資、重大股權變動的合法合規性;
(3)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的重組事項情況,調查重組動機、內容、程序、完成情況;
(4)項目公司章程及內部組織架構;
(5)項目公司獨立性情況,包括資產獨立性和財務獨立性;
(6)項目公司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及商業信用情況;
(7)項目公司所屬行業情況及競爭狀況;
(8)項目公司經營模式、同業競爭、關聯交易情況;
(9)項目公司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為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或一年及一期經審計的備考財務報表);
(10)基礎設施資產安全性及投資價值;
(11)基礎設施資產現金流的真實性、實際情況、預測情況、重要現金流提供方。
3、對業務參與人的調查
對原始權益人的調查主要包括其設立存續,股權、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權屬及權屬糾紛,對基礎設施項目的轉讓是否獲得合法有效的授權和外部審批,財務、資信、信用、評級等情況,合法合規經營情況等等。
對運營管理機構的調查主要包括設立存續及歷史沿革,股權結構和治理能力,持續經營能力,不動產運營管理資質(如有),同類型項目運營管理經驗、主要負責人員的經驗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不動產運營業務流程、管理和風控制度,內部組織架構、管理人員,近三年審計報告及一期財務報告,避免利益沖突的措施,資信水平和合法合規經營情況等等。
對基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托管人的調查應參照相關規定執行。對其他對投資人收益有重大影響的機構的調查主要包括設立程序、股權結構、組織架構、治理結構及財務狀況等。
4、盡職調查的分工
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及財務顧問(如有)可以開展聯合盡職調查,可共同聘請同一批中介機構配合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二)《運營指引》
《運營指引》以信息披露為中心,制定了以反映基礎設施項目實質和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運營操作要求,圍繞基金托管人履責、基金財務報表編制相關要求、可供分配金額計算、基金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等進行相關規定。其中:
關于可供分配金額計算,《運營指引》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出發,秉承“應分盡分”的原則,明確基金收益分配的計算方法。根據《運營指引》,基礎設施基金應將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以現金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計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額時,應先將合并凈利潤調整為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并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項目公司持續發展、償債能力、經營現金流等因素后確定可供分配金額計算調整項。
關于信息披露,《運營指引》規定可供分配金額調整項的計算和變更程序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進行披露,涉及未來預留金額調整項的,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在定期報告中持續披露使用情況。《運營指引》還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基礎設施基金合并層面各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后續計量模式及合理性說明等。對于非金融資產選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相關規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相關事項。
結 語
本次上交所、深交所、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陸續發布基礎設施基金相關配套業務規則及工作指引,對基礎設施基金產品的上市提供了更加明確細致的指導。我們也將持續關注相關規定在實踐中的應用。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君合法律評論”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