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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鋒陳克炳方一諾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ID:JUNHE_LegalUpdates)
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制度創新的主要內容之一。國務院2020年6月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簡稱“《總體方案》”)明確“建設全島封關運作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對貨物貿易,實行以‘零關稅’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并設定了在2025年以前率先實行部分海關監管特殊政策,適時啟動全島封關運作的階段目標。隨后,海關總署等陸續發布了一系列監管政策。
目前,海南自由港的貨物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監管制度已經啟動,既明確了過渡階段的近期監管制度,又讓我們更好地預估全島封關運作的遠景監管制度。君合律師事務所國貿團隊對企業關心的上述問題進行了梳理。
01
海南自由貿易港在貨物貿易方面
最終將類似于獨立關稅區
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與現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存在本質區別,具體包括:
1、 “一線放開”(海南島與境外之間):監管上以安全準入(出)監管為重點,對不涉及安全準入(出)的貨物允許自由進出;稅收上以“零關稅”為基礎,對非“負面清單”貨物免征進口關稅(但離島出境按出口管理,屬于出口應稅貨物的不免出口關稅,我們認為這也是“單獨關稅區”的應有之義)。
2、 “二線管住”(海南島與境內其他地區):監管和稅收上以適用進口規定為原則,并賦予比單獨關稅區更優惠的特殊政策,體現了更自由和更高層次的貿易便利水平。例如,內地貨物入島按國內流通管理并退還原先已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超過30%(含)的貨物,進入內地時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入島一日游貨物(可享受入島退稅),無需辦理報關手續。
3、 “島內自由”:海關實行低干預、高效能的精準監管,對“零關稅”貨物(即絕大部分入島貨物)免予常規監管,對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允許免稅購買等措施,體現了類似于單獨關稅區的特征。
為便于進一步了解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我們將其與一般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綜合保稅區(以下簡稱“綜保區”)為例)做了比較說明(詳見附件表格)。
我們之所以判斷海南自貿港在功能上實際類似于獨立關稅區,主要是兩個因素:
一是海南島特有的貿易管制和關稅制度將全方面影響島內的生產生活,這不同于“綜保區”等將功能嚴格限定于物流、生產加工等保稅功能。
二是海關弱化貨物在島內的監管,放棄賬冊式的全鏈條式的保稅監管。以往“綜保區”內的貨物基本都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必須區分非保稅貨物與保稅貨物。全島封島運作后,海關基本采取卡口放行后就不作監管,一般不干預其使用流轉,一般情況下島內貨物不作區分對待。當然,不排除在島內作特定監管貨物的制度安排,類似于目前的特定減免稅、區外保稅加工等后續監管貨物。
02
目前已在海南自貿港落地實施的特殊政策
根據《總體方案》,海南自由貿易港在2025年以前的重點任務包括,在洋浦保稅港區等具備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并實行部分進口商品零關稅政策。我們對目前已落地實施的政策進行了梳理,分為在洋浦保稅港區先行先試政策和已落地實施在全島范圍內適用的“零關稅”(免征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政策及貨物中轉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一)洋浦保稅港區
比較項目 | 海南自由貿易港 | 洋浦保稅港區 | ||
一線(海南島與境外之間) | 入島/區 | 監管 | 非“負面清單”(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自由進入 | 尚未落地實施 |
非涉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貨物,海關徑予放行 | 已落地實施 | |||
稅收 | 非“負面清單”(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免征進口關稅 | 尚未落地,仍實行一般綜保區的保稅或免稅政策 | ||
離島/區 | 監管 | 非“負面清單”(禁止、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清單)自由出境 | 負面清單尚未落地實施;已實施政策為除涉證、涉檢貨物外,海關徑予放行 | |
視為出口 | 未落地實施,仍適用一般綜保區的規定 | |||
稅收 | 對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 | 未落地實施,仍適用一般綜保區的規定 | ||
是否及如何退稅待政策進一步明確 | 仍適用一般綜保區的規定 | |||
入島/區中轉后離島/區 | 監管措施 | 以聯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不征稅、不檢驗 | 已落地實施 | |
由境外啟運,經海南自由貿易港換裝、分揀集拼,再運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轉貨物,簡化辦理海關手續 | 仍適用一般綜保區的規定 | |||
二線(海南島與境內其他地區之間) | 入島/區 | 監管 | 視為國內流通貨物 | 部分落地:對境內入區、在區內消耗使用、不離境、合理數量的貨物、物品,免予填報報關單或備案清單等手續,免予提交許可證件 |
其他按一般綜保區規定執行,但申報上只需出口企業一方向海關辦理手續 | ||||
稅收 | 退還已征增值稅、消費稅 | 按一般綜保區規定執行,實行退稅 | ||
離島/區 | 監管 | 貨物原則按進口監管 | 按進口管理,但僅需進口企業一方辦理海關手續 | |
行郵物品按規定監管 | ||||
稅收 | 貨物原則上征收進口稅 | 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一般綜保區實行的“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政策同樣適用) | ||
對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不含進口料件或者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一定比例(《總體方案》規定為超過30%(含))的貨物,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 已落地實施(增值比規定為30%) | |||
行郵物品按規定照章征稅 | ||||
入島/區中轉后 離島/區 | 管理 措施 | 無需辦理報關手續,但應在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裝卸,與其他海關監管貨物分開存放,并設立明顯標識 | 已落地實施 | |
島內/區內 | 管理 措施 | 取消目前的海口綜合保稅區和洋浦保稅港區 | —— | |
不設存儲期限,貨物存放地點可以自由選擇 | 不設存儲期限 | |||
實施“零關稅”的貨物,海關免予常規監管 | 已落地實施 |
(二)已落地實施的“零關稅”政策
根據《總體方案》,海南自貿港將實行的“零關稅”政策為:“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目錄外貨物進入自由貿易港免征進口關稅”。2025年前的階段性重點任務有5項,分別為:
(1)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外,對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產設備,實行“零關稅”負面清單管理;
(2) 對島內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3) 對島內進口用于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實行“零關稅”正面清單管理;
(4) 對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允許島內免稅購買;
(5) 放寬離島免稅購物額度至每年每人10萬元,擴大免稅商品種類。
目前,2025年前的階段性重點任務除第(4)項“對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允許島內免稅購買”尚未完全落地外,其余4項任務均已有具體政策落地實施。具體如下:
項目 | 企業自用生產設備 | 交通工具及游艇1 | 原輔料2 | 消博會3展期內銷售4 | 離島免稅 |
主要政策文件 | 《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用生產設備“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 | 《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關稅”政策海關實施辦法(試行)》 | 《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零關稅”原輔料海關監管辦法(試行)》 |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 |
主要適用條件 | 全島封關運作前 | 離島免稅商店 | |||
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5 | 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旅游業的企業(航空企業須以海南自由貿易港為主營運基地)6 |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 參展企業名單及展期內銷售的展品 | 離島旅客,免稅店則適用免稅店海關監管的相應規定 | |
進口自用生產設備 | 僅限進口營運自用 | 進口用于生產自用、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 | 消博會展期內銷售 | 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 |
滿足特定條件的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部件7 | |||||
除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國家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以及《通知》附件所列設備外 | 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車輛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屬于正面清單范圍內 | 屬于正面清單范圍內 | 附件清單規定上限以內的進口展品,不包括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產品、煙、酒和汽車 | 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按照公告附件執行 | |
主要海關監管措施 | 實行“一企一賬”管理 | 設立專用電子賬冊 | —— | 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不限次數 | |
首次進口前在海關注冊登記 | —— | —— |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驗憑離島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搭乘運輸工具的憑證等無誤后交付免稅品 | ||
免稅店則適用免稅店海關監管的相應規定 | |||||
限制進口設備應辦理許可證 | —— | —— | —— | —— | |
比照海關監管貨物相關規定管理 | 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零關稅”原輔料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 | —— | 免稅店則適用免稅店海關監管的相應規定 | ||
可自主備案、自主核定耗料并向海關核銷,自主繳納稅款(類似于綜保區“四自一簡”制度) | —— | ||||
進口應當在報送保稅核注清單后辦理報關單(備案清單)申報手續 | —— | ||||
稅收征管比照加工貿易貨物內銷規定辦理 | 對展期內銷售的超出附件規定數量或金額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內未銷售且在展期結束后又不退運出境的展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 旅客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 |||
免稅店則適用免稅店海關監管的相應規定 | |||||
可自愿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原輔料自愿繳納與其他原輔料應分開申報) | —— | —— |
除此以外,對于免稅商品(離島免稅商品和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我們還注意到海南省出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商品溯源管理暫行辦法》,使用溯源碼加強再次銷售防控等免稅商品溯源管理,以進一步防控免稅品貿易風險。
根據《總體方案》,海南自貿港對貨物中轉實施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在一線進出環節:以聯運提單付運的轉運貨物不征稅、不檢驗。由境外啟運,經海南自由貿易港換裝、分揀集拼,再運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轉貨物,簡化辦理海關手續。
(2)在二線進出環節:內地貨物經海南自由貿易港中轉再運往內地無需辦理報關手續,應在自由貿易港內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裝卸,與其他海關監管貨物分開存放,并設立明顯標識。
現階段,除“由境外啟運,經海南自由貿易港換裝、分揀集拼,再運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轉貨物,簡化辦理海關手續”尚未落地實施外,其余政策均已落地。但對于內地貨物經海南自由貿易港中轉再運往內地目前無需在自由貿易港內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裝卸,但全島封關運作后則應在自由貿易港內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場地)裝卸。
03
結語
目前,海南自貿港還在如火如荼地建設過程中,新設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仍處于試點和根據《總體方案》和《海南自貿港法》的設計和要求逐步成形的階段。很多制度安排還需要國家出臺具體的細化規定予以落實。例如國內入島退稅如何辦理?海南島自貿港稅制改革后,“零關稅”是僅免征關稅,還是各種稅收予以免征?離島出境是否也享有出口退稅政策,如何辦理?等等。我們也將持續跟進和觀察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相關政策的落地,并及時分享和發布相關的動態和研究。
附件: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制度與一般綜合保稅區的政策對比
1. 指島內進口用于交通運輸、旅游業的船舶、航空器等營運用交通工具及游艇。
2. 指用于生產自用或以“兩頭在外”模式進行生產加工活動(或服務貿易過程中)所消耗的原輔料。
3. 指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
4. 詳見《關于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5.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和《通知》附件涵蓋行業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
6.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企業名單,由海南省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門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口海關、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確定后,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向海口海關傳輸企業名單。
7. 第十二條 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維修(含相關零部件維修)的零部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適用“零關稅”原輔料政策,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用于維修從境外進入境內并復運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二)用于維修以海南為主營運基地的航空企業所運營的航空器(含相關零部件);
(三)用于維修在海南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船運公司所運營的以海南省內港口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關零部件)。
使用上述零部件開展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記錄零部件使用情況,并能夠與所維修航空器、船舶(含相關零部件)形成對應關系。
8.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
9. 詳見《保稅區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10. 限于篇幅,本文僅對境內其他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進行比較分析。
11. 該結論僅根據《總體方案》和現行海關監管制度推斷,具體需根據后續出臺的政策確定。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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