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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裁判要旨】
首先查封之日起超過60日,首封法院未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要求移送執行;首先查封包括訴訟保全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海南山東兩地法院執行海南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爭議協調案
【簡要案情】
一、青島中級法院審理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時,依申請保全了海南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裁判文書作出后,債權人沒有申請強制執行;
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海南某公司案件時,輪候查封了海南某公司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根據判決書,工行對上述查封財產享有抵押權,對抵押物拍賣變賣款在18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三、海南高院受理執行申請后,與山東高院、青島中院商請移送查封財產,但未達成一致。海南高院認為工行享有優先受償權,青島中院應當移送處置,及時保護抵押權人利益。山東高院同意移送,但考慮青島中院案件未進入執行程序,建議報上級法院協調;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協調決定:山東高院應監督青島中院將查封財產移送海南高院執行,海南高院應依法按照清償順序分配;
【爭議焦點】
首封法院是否應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
【裁判規則】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首先查封包括了訴訟保全中的查封。
三、本案工行對查封財產的優先債權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且已進入執行程序,查封財產也在海南省內,由海南高院負責對兩地法院爭議的執行,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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