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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投拓江湖
來源:投拓江湖(ID:toutuoJH)
代持股,也稱股權代持,指的是在在投資活動中,真實股東因為諸多不方便的原因,委托他人持有手中股權,并進入公司股東序列,代為行使股東權利的行為。實際投資的股東,在實際中被稱為隱名股東,代持股人又被稱為顯名股東。代持股,是一種典型的隱性投資行為。
代持股產生原因,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主動選擇代持股,一種是法律或者制度原因導致不得不選擇代持股。
主動選擇代持股的原因,常見的有:為了增加話語權,已經擁有股權的股東主動代持他人股權;為了實現某種特殊利益,代持股方可以幫助實現;為了隱藏自身的財務實力;為了避免被債權人執行,主動選擇財產隱匿;因為身份特殊,直接持股帶來相關處罰等等。
因為制度或者法律原因限制不得不代持股的類型有:為了突破涉外限制,通過代持股的形式獲得投資準入;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50人的規定,其他人不得不選擇代持股;或者有的企業在中途進行改制,人數眾多不方便管理和決策,從而選擇代持等等。
大家在談收并購項目的過程中,也會有一些項目比較神秘的,股東不愿意公開身份的,或者在天眼查查不到他是股東,實際上對項目的交易有絕對的話語權的人,極有可能就是被代持的隱名股東。
代持股是否被法律認可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其中第25條明文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發生爭議,如果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人的合同有效”。因此,在實操當中,法院是會根據該司法解釋,支持代持股行為有效的。當然,前提是雙方都是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代持股協議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行為。
雖然司法解釋支持代持股,但是代持股在實操中還是有很多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
其一、隱名股東在公司治理和表決權中的地位問題,這個目前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因為在公司的股東名冊里面,是沒有出現隱名股東的名字的,這也為隱名股東直接管理公司,行使權利帶來了很大的障礙。因此,隱名股東大多都是很少參與日常經營的,以財務投資為主要目的。
其二、顯名股東未能按照隱名股東的意思表示,擅自處置手中的股權,或者濫用股東權利給隱名股東帶來損失,或者私自占有部分收益等等。
其三、顯名股東因為個人財產糾紛,司法糾紛,債務問題等原因,股權被凍結或者強制司法執行,有可能給隱名股東帶來毀滅性損失。
因此,如何防范代持股風險,也就成了重中之重,實操中有幾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隱名股東要在代持行為發生之前,要對顯名股東的個人品行,財產,資信,履職能力等情況進行全方面考察,從而破除僥幸心理,讓投資行為風險可控。
二是突破債權控制力較低的弱點,在隱名股東完成投資的同時,將顯名股東手中的股權質押給隱名股東或者其公司。如此一來,可以防范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權的行為,避免造成損失。
三是要將代持股協議里面,盡可能考慮一些最壞的情況。比如代持股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如何處置。再比如,代持股人惡意損害隱名股東權利,或者怠于行使履職等,給隱名股東造成損失等情形,都要考慮進去。
四是在公司章程里面限制隱名股東權利。公司章程是股東行使權利的依據,隱名股東有必要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協同其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相關條款,限制顯名股東權利。
五是要為顯名化(也就是隱名股東直接行使股權,做顯名股東)儲備條件,比如在前期投資的過程中,以及中途出資,交流溝通中,會產生大量的證據,及時固定這些證據,對隱名股東來說具有重要價值。
如果隱名股東從幕后走到臺前,完成顯名化,還會涉及代持股還原后的稅收問題。目前這個在稅務界尚沒有統一的政策,但是按照法律和形式大于實質的稅務操作原則,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從而實現顯名化,會涉及股權轉讓的過程,這在稅務上是會被認定為股權轉讓,繳納相關稅費。如果是司法裁定隱名股東顯名化,那就是一個股權變更,原權利人權利回歸的過程,不需要繳納相關稅費。
代持股的運用,在收并購項目當中,遇到的時候比較多。比如國企土地交易的時候,為了繞開國有資產必須上交易所掛牌的規定,有的人就會建議做國企代持股。但是對于需要支付大量資金的土地項目交易來說,代持股的操作并不安全,除非能夠有其他較為妥當的擔保措施,一般不建議做國企的代持股。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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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投資崗必知的“代持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