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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營營、張琴
編者按
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既包括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也包括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我們在專題三中對被執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本專題將對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
閱讀提示:申請執行人對外享有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若關于債權的執行案件尚未終結執行的,在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破產的,第三人依據法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取得案涉債權的,能否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裁判要旨
申請執行人宣告破產,法院確認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及債權轉讓協議均明確第三人取得案涉債權,申請執行人予以書面認可且已通知被執行人的,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1.申請執行人某頓公司與被執行人某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某頓公司已宣告破產且破產程序已終結。
2. 法院確認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及某頓公司與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均明確某頓公司對某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債權轉讓給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用以償付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應得的破產費用。
3. 2021年7月28日,某頓公司在《山東法制報》發布《債權人轉讓債權通知》,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義務。
4. 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向棗莊中院請求將其變更為該案申請執行人。某頓公司向棗莊中院提交書面情況說明,認可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取得案涉債權并同意變更執行主體。
5. 棗莊中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裁定,同意變更。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是否應支持山東某律師事務所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對此,山東棗莊中院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因申請執行人某頓公司破產,(2016)魯04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85.41萬元債權已依法分配給第三人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并通知了債務人,某頓公司(訴訟代表人某頓公司管理人)亦向四川綿陽中院提交了書面情況說明,認可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取得該85.41萬元債權并同意變更執行主體。
綜上,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所提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請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申請執行人破產后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第七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規定,申請執行人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第三人可申請法院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二、在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破產申請后,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通過后提交法院認可。在實踐中執行法院審查的對象并不完全一致,除了審查法院認可債權分配的裁定,有的執行法院還會審查債權轉讓協議或申請執行人或其破產管理人對債權轉讓的書面認可,還有的執行法院甚至還會要求債權轉讓事項已通知被執行人,在此基礎上再同意變更申請執行人。
三、在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破產前1年內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提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法院應審查債權轉讓的合法性與真實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其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執行法院應重點關注申請執行人是否涉及無償轉讓或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六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20〕18號)
第十五條 管理人處分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債務人重大財產的,應當事先制作財產管理或者變價方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管理人不得處分。
管理人實施處分前,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前十日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管理人對處分行為作出相應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依據。
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有權要求管理人糾正。管理人拒絕糾正的,債權人委員會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實施的處分行為不符合債權人會議通過的財產管理或變價方案的,應當責令管理人停止處分行為。管理人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提交債權人會議重新表決通過后實施。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因申請執行人某頓公司破產,本院(2016)魯04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85.41萬元債權已依法分配給第三人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并通知了債務人,某頓公司(訴訟代表人某頓公司管理人)亦向本院提交了書面情況說明,認可山東某律師事務所取得該85.41萬元債權并同意變更執行主體。綜上,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所提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請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山東某律師事務所、某頓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4執異50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申請執行人破產清算,第三人通過參與網絡拍賣競得案涉債權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且經破產管理人書面認可,第三人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1:《牧某公司、灣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13執異26號】
湖南婁底中院認為,本院在執行本院(2013)婁中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一案中,第三人牧某公司通過參與長沙中院對灣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的網絡拍賣,競得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對某雅公司、某興公司、李某康應收債權,且與灣某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簽訂了《拍賣成交確認書》,灣某公司的破產管理人書面認可牧某公司取得該債權權利,現牧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變更其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2.申請執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法院確定的清算方案明確將案涉債權分配給第三人的,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2:《滄州某公司、天某公司清算組與川某公司民事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01執異203號】
新疆烏魯木齊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清算或破產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分配給第三人,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因天某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昌吉市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清1-1號民事裁定書已生效,確定了天某公司清算組的清算方案,確定天某公司對被執行人川某公司享有債權7198801元,并將該債權分配給申請人滄州某公司。綜上,申請人滄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請變更其為本院(2018)新01執128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3.申請執行人進入破產清算后轉讓債權給第三人的,第三人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法院應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合法性。
案例3:《趙某、某建筑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7執復118號】
四川綿陽中院認為,本案系執行程序中,第三人趙某對鹽亭法院駁回其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提出異議。根據復議申請人趙某的復議請求,結合復議理由,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是,鹽亭法院裁定駁回變更請求的合法性。具體分析如下:
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照以上司法解釋,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支持。本案中,復議申請人趙某請求變更申請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鹽亭法院應審查債權轉讓的真實性、合法性,特別是應審查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其對被執行人某村民委員會的債權已作為破產財產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依法還是否有權轉讓該債權。實際審查變更請求時,鹽亭法院主要查證的是復議申請人趙某起訴被執行人某村民委員會被駁回、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已進行破產清算,沒有重點審查債權轉讓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認為,復議申請人趙某起訴被執行人某村民委員會被駁回,不能改變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已取得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這一事實,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已進行破產清算,不能否定其對被執行人某村民委員會享有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至于申請執行人某建筑公司在破產程序中能否轉讓該債權,復議申請人趙某變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鹽亭法院在查明債權轉讓的事實后,可根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一條、第七條等法律規定予以審查。因此,鹽亭法院駁回變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法律規定要求的事實依據不相符,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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