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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喬謙律師
來源:敲響法槌(ID:qiao18305313373)
【憲法第一案--齊玉苓案】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齊玉苓訴陳某案件作出了批復,山東高院據此作出裁判,成為憲法在民事案件裁判中被援引的第一案。
現在上述最高法的批復已經被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現行觀點】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無法形成裁判規范。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不能直接依據憲法規定對民事案件作出裁判。
【民事權利與憲法權利區分】
民事權利并不簡單的是憲法權利的具體化。
一些民事權利有憲法淵源,民法和憲法均有規定,但語境和規范含義不同。如財產權,憲法規定是為防范政府在征收征用時不合理地限制個人財產權,民法上的財產權,則是為防范平等民事主體的侵權與違約對財產權的破壞。
還有一些民事權利是民法的創造,如具體的人格權利,憲法上無須面面俱到,由民法上立法保護。
【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在民事權利保護方面的亮點】
一、將非法人組織納入民事主體的范圍,主體范圍更廣。民法典第二條明確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受民法調整。
二、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最大亮點,加強對人格權的保護。
三、確認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制度,鞏固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成果,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提供制度保障。
四、解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問題。
五、突出對四人財產所有權的全面保護。
六、兜底規定了其他合法權益。除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外,凡是民事領域的權利、利益,皆受民法保護。如股權,兼具人身和財產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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