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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bondworker)
財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與國務院國資委、中國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四部委于聯合制定的《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做好企業2021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1]32號),切實強調要做好2021年年報工作。
這并不是四部委第一次針對年報工作聯合印發通知。四部委于2021年1月27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2021]2號),應該屬于首次印發的通知。但是,針對2021年年報的《通知》印發的時間很早,充分體現了四部委對于2021年年報工作的重視程度。
根據新《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人“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報送并公告年度報,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也就是說,債券發行人最晚應該在每年的4月30日和8月31日分別提交披露公司的年報和半年報。2021年以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協會已經分別發文,提示債券發行人按時做好2021年年報披露的工作,并且對多家未按期披露年報的發行人進行了處罰。
1、2021年7月1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萬澤集團、南京建工產業集團等8家發行人出具了監管函,主要原因是未能披露經審計的2020年年度報告,處罰措施包括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等。
2、2021年7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28家債券發行人進行了紀律處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時披露2020年年報。但是從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本次處罰的情況來看,審計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和公司流動性困難等,都不能作為延期披露年報的理由。
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及時了解債券發行人最新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的主要渠道,是維護信用債券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從目前的披露信息來看,交易商協會、交易所和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對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的要求在提高,這也是維護信用債券市場的必要手段。一年一度的年度報告披露工作又要開始了。今年的信息披露監管,可能會真的不一樣。如果年報未能按時披露,可能還會有更多的信息披露監管處罰信息披露。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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