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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zhaiquanmg)
五洋債作為首單因債券欺詐發行被處罰的債券,對于信用債券市場的影響可謂深遠。而五洋債涉及的個人處罰問題最近也有了新的進展。曹某時任德邦證券債券承做部門負責人、項目承攬人。2021年6月9日,五洋債項目承攬人曹某訴訟證監會要求撤銷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案件迎來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駁回了曹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對其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德邦證券是五洋建設四只公司債券的獨家主承銷商,曹某時任德邦證券債券承做部門負責人、項目承攬人。證監會于2019年11月11日對德邦證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2019[121]號),對德邦證券給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處罰,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證監會對于德邦證券和曹某的處罰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原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問題、對于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將沈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核查意見。證監會和法院認為曹某作為部門負責人和項目承攬人負有相應的責任。
從最近公開披露的監管信息可以看出,隨著信用債券市場的波動,監管機構輪番出手,不只是針對違約發行人,對于債券主承銷商的監管也是越來越多了。從五洋債判決和處罰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主承銷商對發行人的核查義務是審慎核查義務,需要對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全面負責,這個責任并不會因為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的存在而減輕。也就是說,主承銷商的盡職調查不能依賴其他中介機構,要對其他中介機構提供的材料進行合理懷疑和審慎核查。而對于債券項目的具體承攬、承做人員來說,更是敲響了警鐘。
監管機構對于項目核查的范圍、深度、廣度都是相當強的,問題項目很難逃過監管機構的核查。所以在未來債券項目盡調過程中,主承銷商、項目承攬人、承做人真的是需要嚴格按照監管規則和公司內部規定,對項目進行全面的核查和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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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五洋債項目承攬人的終審判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