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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營營、張琴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可成為新的申請執行人
編者按
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既包括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也包括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我們在專題三中對被執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本專題將對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
閱讀提示:機關法人被撤銷,由第三方繼續履行其職能。若機關法人對外享有經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債權且關于債權的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的,第三方能否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裁判要旨
案情簡介
1.某鄉政府申請執行某仁公司一案,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綿陽中院”)立案執行。
2.執行過程中,因查明被執行人某仁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綿陽中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3. 2016年11月28日,綿陽市人民政府同意涪城區人民政府調整行政區劃,撤銷了某鄉政府,同時設立某街道辦事處1。2019年3月1日,科技城集中發展區(涪城區屬范圍)建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將原屬某街道辦事處1的部分債權債務劃分給某街道辦事處2,其中包含原某鄉政府對某仁公司的債權。2019年12月27日,綿陽市人民政府同意涪城區人民政府調整部分鄉鎮行政區劃,撤銷了某街道辦事處2,并將其所屬行政區域劃歸某鎮政府管轄。
4.某政府向綿陽中院申請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綿陽中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同意變更。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是否應支持某鎮政府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對此,綿陽中院認為:
申請執行人某鄉政府經行政區劃變更,其對某仁公司的債權已劃歸某街道辦事處2,某街道辦事處2撤銷后,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某鎮政府享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申請人某鎮政府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后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可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八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應由其他主體承受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可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若無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可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
二、商業銀行不是機關法人,不適用《變更、追加規定》第八條。
《民法典》第九十七條規定:“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根據該規定,機關法人是具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
在實踐中有法院以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被撤銷而引用該條(詳見延伸閱讀案例4),變更承繼職能的分支機構為申請執行人,本文認為法院引用法條不準確,商業銀行并非機關法人,不是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不適用《變更、追加規定》第八條。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根據該規定,分支機構財產屬于法人,即分支機構的債權屬于法人,法人當然有權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否則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變更、追加規定》僅對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時變更、追加法人作出了規定,而未對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申請執行人時變更、追加法人進行規定。在實踐中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分支機構注銷,法人可依據《變更、追加規定》第四條關于申請執行人終止的規定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分支機構注銷,法人是依法承受分支機構享有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法人若再將債權轉讓給其他分支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可依據《變更、追加規定》第九條關于申請執行人轉讓債權的規定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
三、繼續履行職能的第三方應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2018年3月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發布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對國務院組成部門及國務院其他機構進行了調整。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時,第三方若依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繼續履行其職能的,應向法院提交該文件。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應由其他主體承受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二十六條第六款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本院(2016)川07執148號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某鄉政府經行政區劃變更,其對某仁公司的債權已劃歸金家林街道辦事處,金家林街道辦事處撤銷后,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青義鎮政府享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之規定,申請人青義鎮政府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來源
《綿陽市涪城區某鄉政府與某仁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7執異105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申請執行人事業單位建制被撤銷,相關職責劃轉至第三方的,第三方可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案例1:《重慶某公園管理處1、重慶市某公園管理處2與重慶某物流公司其他案由裁定書》【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2020)渝0103執異20號】
重慶渝中區法院查明,中共重慶市渝中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中共重慶市渝中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撤銷重慶市渝中區市政管理中心等4個事業單位的通知》(渝中委編委﹝2019﹞64號)文件,同意撤銷重慶某公園管理處1等4個事業單位建制,并將重慶某公園管理處1職責劃轉至重慶市某公園管理處2。
重慶渝中區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本院對申請人重慶市某公園管理處2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予以準許。
2. 申請執行人被撤銷,相應職責劃入第三方的,第三方可申請成為新的申請執行人。
案例2:《某市建設委員會與陳某佳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裁決糾紛案》【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桂05執復27號】
廣西北海中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某市建設委員會與被執行人陳某佳房屋拆遷補償行政裁決一案已由銀海區法院立案執行,因原申請執行人某市建設委員會已經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不再保留,相應職責劃入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應由其他主體承受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銀海區法院裁定變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符合上述規定。
3. 因體制改革,申請執行人被撤銷,其職能由新成立的機構行使,新成立的機構一并承繼申請執行人的相關民事權利義務,新成立的機構可申請變更成為新的申請執行人。
案例3:《某市交通運輸局執法大隊、楊某紅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終4729號】
河南新鄉中院認為:原路政所欠楊某紅維修費12540元,有路政所原辦公室主任周士謙簽字確認的修繕清單及加蓋路政所印章的采購計劃表可以證實,該欠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后因交通運輸執法體制改革,原路政所被撤銷,其職能由新成立的執法大隊行使,在此情況下,路政所的相關民事權利義務也應一并由執法大隊承繼。并且在執法大隊成立后,經楊某紅催要上述欠款,執法大隊也在路政所修繕清單中蓋章確認,應視為其認可上述欠款并同意支付,故執法大隊應承擔清償責任。至于路政所是否向執法大隊移交相關財產,屬其體制改革的內部事務,不具有對抗外部的效力,不能以此作為拒付欠款的理由。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分支機構因職能被撤銷,由法人其他分支機構對涉案債權予以承繼,并繼續履行其職能的,可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
案例4:《某銀行支行1、某銀行小企業中心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吉01執異369號】
某銀行向長春中院出具情況說明,內容為:某銀行小企業中心與某銀行支行2均為我行的下屬機構。貴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吉民初853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強制執行過程中,因我行內部職能部門調整,某銀行小企業中心直營部門職能撤銷,所以某銀行小企業中心該筆債權以及貸款管理權限均由某銀行支行1承繼。
長春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機關法人被撤銷,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依法應由其他主體承受的除外;沒有繼續履行其職能的主體,且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承受主體不明確,作出撤銷決定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某銀行小企業中心因直營部門職能被撤銷,由某銀行支行1對涉案債權予以承繼,繼續履行其職能。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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