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據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煤集團”)2021年10月22日的公告,公司于10月20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紀律處分決定書,因涉在財務報告中嫌虛增貨幣資金,對永煤集團及時任高管進行公開譴責!
2020年11月10日,永煤集團電發行的“20永煤SCP003”意外違約,在信用債券市場上引發了極大的關注。永煤集團及相關中介機構相繼收到了監管機構的處分。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此次紀律處分之前的2021年1月14日,交易商協會對永煤集團予以公開譴責,暫停其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1年。
永煤集團的控股股東河南能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被交易商協會予以嚴重警告,暫停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7個月。
永煤集團債券違約之后,不止讓永煤集團和河南能化被交易商協會的嚴厲處分,引發了交易商協會對1家會計師事務所(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1家評級機構(中誠信評級)、7家金融機構(海通證券、海通期貨、海通證券資管、東海基金、興業銀行、光大銀行、中原銀行)的自律處分。這么大的自律處分力度在信用債券歷史上絕無僅有,康美藥業和康得新等影響較大的違約發行人也沒有這個待遇。打開交易商協會的自律處分頁面,直接被永煤事件的相關機構自律處分情況刷屏。
2020年以來華晨集團、永煤集團、紫光集團等部分高評級債券違約,評級機構未能起到提前預警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債券市場上對于評級機構預警作用的爭議,對信用債券市場形成了較大的沖擊。交易所和交易商協會作為自律監管機構,肯定是無法阻止債券發行人違約的。但是監管針對債券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一系列自律調查措施,不僅可以查清債券違約事件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給投資者一個明確的答復;而且可以有效震懾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預防未來類似事件的發生。更重要的是,監管機構的自律調查和處分措施,杜絕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僥幸心理,杜絕各種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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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永煤集團收到上交所紀律處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