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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龔炯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案外人主張對刑事裁判認定的贓款贓物善意取得,應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主張對刑事裁判認定的贓款贓物善意取得,進而排除刑事追繳的,實質上屬于對執行依據即刑事判決的相關判項提出異議,不屬于執行程序應當審查的范圍,應通過刑事審判部門補充裁定或案外人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最終解決爭議。
案情簡介
一、2007年5月24日,蘭鐵中院對黃輝澤等人合同詐騙案作出(2006)蘭鐵中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黃輝澤犯合同詐騙罪等,對凍結、扣押的上海唯亞公司其他財產及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依法責令退賠被害單位蘭州鐵路局。
二、該第38號刑事判決附有贓物追繳清單,其中,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包括李雪梅等367個自然人股東賬戶和“明鼎電子”、“市唯美特”兩個機構賬戶內的“中房股份”股票(以下簡稱“案涉股票”)已被蘭州鐵路公安局先行凍結。
三、2013年6月18日,經被害單位蘭州鐵路局申請,蘭鐵中院裁定將案涉股票發還蘭州鐵路局,并要求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協助執行。
四、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相繼向蘭鐵中院提出執行異議,向甘肅高院提出執行復議,均被法院駁回。
五、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提起申訴,認為上海唯亞公司為抵補國債回購交易巨額結算透支,提交案涉股票作為交收擔保,現已過戶給交收違約待處置專戶,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接受案涉股票作為交收擔保物,完全屬于善意第三人,請求撤銷上述異議、復議裁定。
六、2016年6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2015)執申字第126號執行裁定,駁回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申訴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爭議在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作為案外人,其對執行標的(案涉股票)提出異議的,依何種程序處理的問題。
首先,案涉股票名稱、數量、持有人等信息在本案刑事立案偵查階段已經被公安凍結,后在刑事判決書及其后附贓物追繳清單中詳細列明,認定清楚明確,可以具體操作。
其次,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申訴主張,對案涉股票善意取得,系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案涉股票是否屬于贓款贓物(或轉化收益)的認定和處理不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而非執行監督程序,予以解決爭議。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提出異議應依據何種程序處理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與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救濟制度與程序有較大的差異。民事強制執行中,有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分為兩種程序,一是阻止強制執行異議(該規定第十四條),二是案外人審判監督程序(該規定第十五條)。
二、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主張對刑事裁判認定的贓款贓物具有所有權或善意取得,進而排除刑事追繳的,實質上并不是對執行過程中有關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或主張有實體權利并阻止強制執行異議,而是對執行依據即刑事判決的相關判項提出異議,不屬于執行程序應當審查的范圍,應通過刑事審判部門補充裁定或案外人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最終解決爭議(詳見延伸閱讀)。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六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或者被害人人數較多,不宜在判決主文中詳細列明的,可以概括敘明并另附清單。
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
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依何種程序處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裁判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涉案財物較多的,可另附清單。判處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退賠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本案中,李雪梅等367個自然人股東賬戶和“明鼎電子”、“市唯美特”兩個機構賬戶內的“中房股份”股票的追繳,不僅在蘭鐵中院(2006)蘭鐵中刑初字第38號刑事判決中予以明確,并附詳細的贓物追繳清單;而且,案涉“中房股份”股票先由公安機關凍結,后被蘭鐵中院以(2006)蘭鐵中刑初字第38號刑事裁定繼續追繳。本案刑事訴訟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清楚明確,處理意見具體可操作。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的申訴主張,系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和處理不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申訴人通過執行監督程序主張權利,于法無據,應予駁回。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案涉爭議。
綜上,中國證券結算上海分公司對刑事裁判涉案款物的認定和處理不服提出的申訴請求,不應通過執行監督程序處理。
案件來源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蘭州鐵路局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 (2015)執申字第126號】
延伸閱讀
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主張對刑事裁判認定的贓款贓物具有所有權或善意取得,進而排除刑事追繳的,實質上屬于對執行依據即刑事判決的相關判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刑事審判部門補充裁定或案外人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最終解決爭議的相關問題,我們檢索到以下典型案例,以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烏魯木齊淄華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濰坊新立克(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監166號】,本院認為,淄華公司異議及申訴所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是,認為(2008)濟刑二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確定的由刑事被告人所有的應予追繳和罰沒的財產,應屬于淄華公司或新建業公司。其并未提出濟南中院的執行超出刑事判決確定的范圍。故其異議實質是認為濟南中院刑事判決對事實認定和判項是錯誤的。對于經刑事裁判所認定為屬于刑事被告人的且已經扣押在案的財產,在執行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并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外人異議審查和處理程序,也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而只能通過刑事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只有對非經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涉案財產,即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自行確定的被執行人財產提出異議的,才涉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惫时景笇ψ腿A公司提出的異議,依法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濟南中院(2016)魯01執異289號執行裁定和山東高院(2017)魯執復81號執行裁定以案外人異議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異議,是以認定本案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異議程序處理范圍為前提的,該理由實質上是錯誤的。此外,對于與我國刑事裁判相矛盾的境外仲裁裁決,并不存在優先執行境外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則。該等境外仲裁裁決及其承認裁定,亦并不具有否定生效刑事裁判的效力。
案例二:《萊蕪市庚辰經貿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監401號】,本院認為,庚辰公司主張該300萬元系其善意取得而非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實質上并不是對執行過程中有關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而是對執行依據,即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的相關判項提出異議,不屬于執行程序應當審查的范圍,江蘇高院(2013)蘇執復字第0017號執行裁定對此不予審查,并無不當。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對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認定錯誤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或者由執行機構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裁定補正。按照這一規定,庚辰公司如果認為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存在贓款認定錯誤,可對該判決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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