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李舒李營營郭勒洋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依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刑事涉財產執行案件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應使用異議、復議的救濟程序。那么,案外人主張刑事判決認定的贓款贓物屬于其合法財產的,其救濟程序是否相同?本文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案涉財產被刑事判決認定為贓物,案外人如認為系其合法財產,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梢酝ㄟ^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情簡介
1. 2016年10月12日,新鄉中院作出(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判令被告人朱幸福犯集資詐騙罪,對查凍扣的相關財物依法追繳。
2. 上述案件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馬麗達、崔文向執行法院新鄉中院提出異議,主張刑事判決中追繳的某房產已被其購買并使用至今,請求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3. 新鄉法院認為,案外人馬麗達、崔文的提供的證據不足,排除執行的主張不能成立,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申請復議后,河南高院以相同理由駁回其復議申請。馬麗達、崔文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
4.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法院未查明刑事判決是否將案涉房屋認定為贓物,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裁定撤銷新鄉中院、河南高院的裁定,并指令新鄉中院重新審查。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案外人提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的,應通過何種途徑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簡稱《刑涉財執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如果刑事裁判認定案涉房產系贓物,案外人如認為系其合法財產,應根據《刑涉財執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刑事裁判未認定其為贓物,則按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本案中,雖然生效刑事判決明確對案涉財產進行追繳,但對生效刑事判決是否已經明確認定案涉房屋是屬于贓物應予追繳還是屬于被告人個人財產應予以沒收的問題,執行法院未進行查明,徑行對馬麗達、崔文的異議請求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屬事實認定不清。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如案外人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將其合法財產認定為贓物,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后,通過裁定補正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救濟。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異議、復議程序。律師提示,案外人再審申訴前,應先向執行法院遞交書面異議,否則法院會以未經前置程序為由駁回申訴。
2. 生效刑事判決判令對案涉財產予以追繳,但并非作為贓物進行追繳的,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異議、復議程序。因此,刑事判決是否將案涉財產認定為贓物,決定了案外人異議的救濟程序。若刑事判決本身未予明確,執行異議審查法院應當查明。
3. 案外人擬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的,可依照《刑涉財執行規定》第十五條和《刑訴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根據檢索結果,實踐中此類申訴大多被駁回,能夠成功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較少。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2014.11.6生效)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 “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案外人提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的,應通過何種途徑進行救濟。根據新鄉中院查明及申訴人自認的事實,本案刑事判決作出時,登記在被告人朱幸福名下,位,位于新鄉市保健路某某恒升世家某某某某某某權證號06××某某房產,已被查封。根據刑事判決主文的內容,被告人朱幸福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的相關財物依法予以處理,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返還集資參與人。據此,如案涉房屋屬于執行依據認定的贓款贓物,應當返還被害人,如案涉房屋不是非法財產,屬于被告人朱幸福個人財產的,則應予沒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刑事裁判認定案涉房產系贓物,案外人如認為系其合法財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處理;如果刑事裁判未認定其為贓物,則按第十四條規定處理。本案中,對生效刑事判決是否已經明確認定案涉房屋是屬于贓物應予追繳還是屬于被告人個人財產應予以沒收的問題,執行法院未進行查明,徑行對馬麗達、崔文的異議請求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屬事實認定不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15條規定,“執行機構發現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內容不明確的,應書面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如果執行法院認為本案案涉房產性質不明確,應先行征詢審判部門的意見。綜上,河南高院、新鄉中院基本事實認定不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執復264號執行裁定;二、撤銷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三、本案由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案件來源
《馬麗達、崔文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20)最高法執監190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 案外人提出異議,主張生效判決書對案涉財物屬于贓款贓物的認定錯誤,實際是對該判決不服。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案外人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1:《崇亦辰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203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據以執行的濟南中院(2016)魯01刑初2號刑事判決,明確判令由偵查機關對崇亦辰名下已被查封的案涉房產、車位等財產采取變現措施后,追繳崇巖受賄違法所得300萬元和抵繳100萬元罰金。而崇亦辰在本案執行中主張,其名下已被查封的案涉房產、車位等財產系其合法財產,不能認定購買該財產所支付的400萬元款項中有100萬元屬于贓款;即便認定其中有100萬元屬于贓款,亦不能對案涉房產進行處置;應當解除對案涉房產、車位等財產的查封,終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崇亦辰所提執行異議,是認為濟南中院(2016)魯01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關于案涉財物屬于贓款贓物的認定錯誤,實際是對該判決不服。該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崇亦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濟南中院和山東高院未告知崇亦辰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存有不當,但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綜上,崇亦辰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崇亦辰的申訴請求。
案例2:《方華娟、林芳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監3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申訴人方華娟、林芳對涉訴房產所提出的執行異議應適用何種救濟程序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認定錯誤,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案外人方華娟、林芳對執行法院忻州中院在執行被執行人陳建興罰金、追繳非法所得一案中,拍賣在案查封的涉訴房產提出的執行異議,忻州中院在異議審查過程中,曾去函請刑庭就異議所述的案涉房產是否屬于認定錯誤進行審查。刑庭回函認為該異議部分不屬于補正范圍。對于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申訴人方華娟、林芳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權利。綜上,山西高院(2018)晉執復52號執行裁定,駁回方華娟、林芳的復議申請,于法有據,應予維持。方華娟、林芳的申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方華娟、林芳的申訴請求。
案例3:《馬某1等與馬某詐騙執行案》【(2016)最高法執監41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案外人馬某1、周某主張的案涉房產所有權應當如何救濟的問題。關于案外人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提出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因此,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案外人馬某1、周某異議,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于法有據,并無不當。關于案外人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某1、周某的申訴請求,涉及位于北京市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某1、周某的主張,屬于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案涉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某1、周某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案涉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綜上,北京高院(2016)京執復62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申訴人馬某1、周某的申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馬某1、周某的申訴請求。
2. 生效刑事判決雖未列明具體贓款贓物,但可以通過解釋認為案涉財產已被認定成贓款贓物的,案外人主張案涉財產系其合法財產,仍應適用《刑涉財執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
案例4:《萊蕪市庚辰經貿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401號】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判決生效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本案中,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雖然沒有具體寫明應當追繳庚辰公司300萬元存款,但其第三判項已明確: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案涉財物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追繳和處理,其余案涉贓款繼續予以追繳。而庚辰公司的300萬元存款系徐州市公安局凍結款項,直至刑事審判階段一直處于續凍結狀態,顯然屬于該刑事判決所稱“已查封、扣押、凍結的案涉財物”。徐州中院根據刑事判決對凍結的庚辰公司3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和處理,并無不當。庚辰公司主張該300萬元系其善意取得而非應當追繳的案涉財物,實質上并不是對執行過程中有關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而是對執行依據,即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的相關判項提出異議,不屬于執行程序應當審查的范圍,江蘇高院(2013)蘇執復字第0017號執行裁定對此不予審查,并無不當。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認為刑事裁判對案涉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認定錯誤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或者由執行機構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裁定補正。按照這一規定,庚辰公司如果認為徐州中院(2011)徐刑二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存在贓款認定錯誤,可對該判決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綜上,庚辰公司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萊蕪市庚辰經貿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保全與執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