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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被裁定駁回后,無權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閱讀提示:執行異議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關于提起這兩種異議的次數,在實務中可能會產生混淆。例如,執行法院超標的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房產,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請求撤銷法院的查封裁定,法院裁定駁回異議。后來,執行法院又裁定拍賣該已查封的房產,被執行人還可以對法院的拍賣裁定提出異議。意即,在一個執行案件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執行法院的多個執行行為,提起多個執行異議。
再換一個場景:執行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房產,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被查封的房產歸其所有,請求法院撤銷查封裁定,不得執行房產,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后來,執行法院又裁定拍賣該已查封的房產,案外人還能再提起執行異議,主張排除執行嗎?不能。本文通過幾則案例,對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的次數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針對駁回異議的裁定,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案情簡介
一、申請執行人劉莉瓊與被執行人龍津公司執行一案中,廣州中院查封了登記在龍津公司名下的房產,其中包括案涉的110鋪。
二、案外人荔灣住建局以110鋪是其直管房為由,于2017年12月29日向廣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排除對110鋪的執行。
三、廣州中院經審查后,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粵01執異212、213號裁定書,駁回了荔灣住建局的執行異議,荔灣住建局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四、2019年1月,荔灣住建局再次針對110鋪,提出執行標的異議。廣州中院根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15條第2款,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可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五、荔灣住建局向廣東高院申請復議,廣東高院維持廣州中院的異議裁定。
六、荔灣住建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監督,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荔灣住建局的申訴請求,并在裁定書載明,中荔灣住建局可就廣州中院(2018)粵01執異212、213號案件依法申請執行監督。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核心問題:案外人荔灣住建局在已經提過一次執行標的異議被駁回后,還能否再次針對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
廣州中院、廣東高院和最高法院的觀點是一致的,都依據《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15條第2款,認定荔灣住建局無權再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15條第2款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向荔灣住建局指明了救濟途徑,即荔灣住建局可以針對廣州中院首次駁回異議的裁定,申請執行監督尋求救濟。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一規則看似清晰,但具體到實際案件中,有時并不容易識別。例如,案外人對法院凍結股權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股權歸其所有,不得執行該股權,法院駁回案外人的異議后,案外人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隨后,法院拍賣股權時,案外人又提起執行異議,理由有兩個,一是股權歸其所有,主張排除對股權的拍賣,二是法院單方拍賣行為違法,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在判斷是否應受理案外人上述第二次執行異議時,首先,應知道案外人曾經提出過執行標的異議;其次,需要識別出第二次異議實際上包含了兩種異議,即執行標的異議和執行行為異議;再次,還要判斷其所提出的兩種異議中的執行行為異議,是否基于實體權利,從而判斷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還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和227條分別審查。最后,綜合上述情況,才能最終確定是否應當受理第二次執行異議。
二、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針對駁回異議的裁定,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的第二次執行標的異議,并不意味著案外人沒有其他救濟路徑主張權利。案外人在第一次執行標的異議被駁回后,若沒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其可以針對第一次執行異議的裁定,提起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請求作出異議裁定的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其作出的錯誤裁定。
申請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執行工作規定》71條、72條。第71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第72條第1款規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71.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7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后五日內請求上級法院復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信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5、【復議裁定監督一次】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執行復議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信訪,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執行監督案件立案審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案外人能否針對同一執行標的再次提出異議的論述:
本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荔灣住建局作為案外人就案涉房屋曾提出過案外人異議,已被廣州中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荔灣住建局當時并未按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荔灣住建局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向廣州中院提起案外人異議,對此,廣州中院以重復提出異議申請為由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廣東高院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并維持異議裁定,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關于荔灣住建局的權利救濟問題,廣州中院、廣東高院在異議、復議裁定中已向其釋明可以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荔灣住建局可就廣州中院(2018)粵01執異212、213號案件依法申請執行監督。
案件來源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和建設局、劉莉瓊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112、223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因此,在案外人已經提起過一次執行標的異議的情況下,再次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應不予受理。
案例一:王某與晉某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晉執復105號】
本院認為,本案復議申請人(案外人、異議人)晉商投資公司就臨汾中院依法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王某與被執行人晉明資產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再次提出執行異議申請,請求臨汾中院撤銷對被執行人晉明資產公司持有的東莞銘普公司案涉股份的執行。復議申請人提出問題的焦點:一是主張對查封的案涉股份有50%的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二是主張臨汾中院單方拍賣案涉股份于法無據,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復議申請人在執行異議申請中提出的問題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本案中,復議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執行異議申請的焦點即主張臨汾中院在對被執行人晉明資產公司持有的東莞銘普公司4%股份的查封中,其中有2%股份系復議申請人的合法財產,請求中止對案涉股份的執行并解除查封。該異議申請,臨汾中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晉10執異7號執行裁定書,駁回其異議請求。之后,復議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確認晉明資產公司持有的東莞銘普公司2%的股份為其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該案經本院審理認為,復議申請人為涉案東莞銘普公司2%股份的實際出資人,但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晉民終130號民事判決,駁回復議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現復議申請人于2019年12月2日再次向臨汾中院提起執行異議申請,屬于就同一執行標的再次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依照上述規定,本案異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臨汾中院作出的駁回異議請求裁定有誤,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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