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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判例】
保證合同已生效的情況下,不應僅因主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而中止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執行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裁判要旨:
在保證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情況下,不應當僅因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止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執行。
案情介紹:
一、荊門仲裁委員會作出荊裁(2014)48、49號裁決書,裁決:湖北新苑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苑公司”)向張林償還欠款4300萬元,華星公司等對該債務中的361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張林向荊門中院申請執行。
二、荊門中院作出(2014)鄂荊門執他字第00016號執行裁定,查封被執行人華星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汽車,并實際扣劃被執行人華星公司銀行存款358.7萬元。
三、荊門市公安局以局函(2015)6號《關于通報新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函》致函荊門中院,請求荊門中院將涉及新苑公司的執行案件中止執行,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局。荊門中院作出(2014)鄂荊門執他字第00016-5號執行裁定(下稱“荊執16-5號裁定”),中止荊門仲裁委員會荊裁(2014)48、49號裁決書的執行。
四、張林向荊門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依法恢復執行。荊門中院作出(2015)鄂荊門中執異字第00004號執行裁定(下稱“荊執4號裁定”),駁回異議。
五、張林向湖北高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荊執4號和16-5號裁定。湖北高院作出(2015)鄂執復字第00040號執行裁定,撤銷荊執4號裁定,由荊門中院對張林的異議重新進行審查。荊門中院重新審查后,作出(2015)鄂荊門中執異字第00011號執行裁定,撤銷荊執16-5號裁定。
六、華星公司等向湖北高院申請復議,請求中止對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執行。湖北高院裁定:駁回申請復議人華星公司等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案中,債權人張林與主債務人新苑公司之間為借款法律關系,債權人張林與保證人張昌貴、馮成華、華星公司為保證法律關系,二者雖然在事實上具有關聯性,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與主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并非基于同一事實。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并無證據證明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被執行人也涉嫌犯罪或其財產涉及刑事案件的,不符合上述意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
所以,在保證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情況下,不應當僅因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止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執行。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當主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時,應注意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財產仍可繼續執行,結合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彼栽趽:贤椅幢徽J定未無效時,若主債務人因犯非法集資類犯罪,債權人仍有權追加連帶責任保證人為被執行人,且法院不應中止對保證人的執行。所以,當事人在申請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財產時不應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限制而中止執行。
二、執行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于涉案財物進行審查,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應予撤銷。所以,執行法院若依據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執行的,應當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于涉案財物進行審查,否則不應裁定中止執行。
三、因執行案件是相關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即同一事實,在執行案件停止執行并移送相關司法機關的情況下,此時申請人申請繼續執行或追加當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時,法院一般會裁定中止執行。此時,當事人應該判斷案件中止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尤其要關注債權人仍可請求繼續執行保證人的保證財產。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以下為該案在湖北高院審理階段關于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于主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情形下,應否中止對保證人的執行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執行中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才能依法中止執行。本案中,債權人張林與主債務人新苑公司之間為借款法律關系,債權人張林與保證人張昌貴、馮成華、華星公司為保證法律關系,二者雖然在事實上具有關聯性,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與主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并非基于同一事實。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并無證據證明對該債務承擔保證連帶責任的被執行人也涉嫌犯罪或其財產涉及刑事案件的,不符合上述意見第七條規定的應當中止執行的情形。在保證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情況下,不應當僅因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止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執行。故申請復議人張昌貴、馮成華、華星公司的復議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荊門中院(2015)鄂荊門中執異字第00011號執行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案件來源: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張昌貴、馮成華等與執行裁定書》【(2015)鄂執復字第00081號】
延伸閱讀:
有關主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情形下,應否中止對保證人的執行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執行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于涉案財物進行審查,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應予撤銷。
案例一:《覃旭與葉鋒執行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執復字第00047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本案中,荊門中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未就本案是否涉嫌犯罪及本案執行的財物是否屬于涉案財物進行審查,違反了上述規定。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荊門中院對本案執行房產的轉讓登記是否完成和物權是否發生變更也未進行審查。荊門中院對上述事實均未審查,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裁定:一、撤銷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荊門中執異字第00005號執行裁定;二、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覃旭的異議重新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案例二:《周遂業、柳明現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執復68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本案中,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已經明確說明本案執行標的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款項,執行法院以此為由中止執行本案,程序合法。法律規定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中止執行,復議人認為不應中止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其復議請求應依法駁回?!?
3、因該執行案件是相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即同一事實,在以公證債權文書和執行證書作為執行依據的執行實施案件停止執行并移送相關司法機關的情況下,此時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或追加當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三:《關于梁書鵬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一案的執行裁定書》【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執異372號】
本院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的意見,本院在胡倩申請執行宏朗公司等五案中,發現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符合程序規定。因該執行案件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無需另行對該案執行依據裁定中止執行。本案中,胡倩申請執行宏朗公司執行案的案情是相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即同一事實,在以武漢市黃鶴公證處(2015)鄂黃鶴內證字第1720號公證債權文書和(2015)鄂黃鶴內證字第28746號執行證書作為執行依據的執行實施案件停止執行并移送相關司法機關的情況下,作為輔助程序的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理應不得啟動。申請人梁書鵬請求變更為胡倩申請執行宏朗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目前不符合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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