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李營營、郭勒洋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在參與分配程序中,申請執行人對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其他申請執行人反對的,異議人可以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那么同樣是“分配方案”,刑事案件受害人對退賠分配方案不服的,能否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呢?
裁判要旨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對退賠分配方案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權利,其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其救濟途徑應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而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情簡介
1. 蕪湖中院作出的(2013)蕪中刑初字第0002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謝道群犯集資詐騙罪,應依法向焦鵬、趙夢等被害人退賠。
2. 執行法院蕪湖中院作出(2018)皖02執恢41號執行分配方案,焦鵬認為方案中的退賠數額遺漏200萬元,提出執行異議,被蕪湖中院駁回。焦鵬不服,向蕪湖中院提起執行分配異議之訴。
3. 一審蕪湖中院與二審安徽高院均認為,刑事退賠依據的是生效刑事判決書所查明和認定的事實,并非自行制定的分配方案。焦鵬在不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裁定駁回焦鵬的起訴。焦鵬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4. 最高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2476號裁定書,認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其救濟途徑應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而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駁回焦鵬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焦鵬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的退賠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焦鵬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對于執行部門因刑事審判部門依職權移送而啟動并作出的執行行為,認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被駁回后,其救濟途徑應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而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因此,焦鵬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對退賠分配方案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權利。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對退賠分配方案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權利。被害人對退賠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提起執行行為異議進行救濟。
二、被害人提出執行異議時,應盡量避免對原刑事判決認定的金額提出異議,否則極容易被法院駁回。上述案例產生爭議的原因在于,原刑事判決對退賠金額的表述存在模糊地帶,以致原告與執行法院產生分歧。本案原告實際上是對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但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其構成對原判決書的異議而駁回,足見敗訴風險之大。
三、在參與分配程序中,被害人作為參與分配主體仍可依法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上述案例所稱“退賠方案”異議,是原告認為執行法院未按照判決認定金額執行而提出的執行行為異議,不同于參與分配程序中,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的異議。因此,被害人在參與分配程序中仍可就執行分配方案提起訴訟。(詳見延伸閱讀)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 “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為焦鵬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的退賠分配方案能否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本案的執行依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蕪中刑初字第00028號和(2015)蕪中刑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書,執行部門按照刑事判決書認定的造成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確定分配方案,是對該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責令退賠事項的執行。焦鵬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對于執行部門因刑事審判部門依職權移送而啟動并作出的執行行為,認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其救濟途徑應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而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因此,焦鵬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對退賠分配方案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權利。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焦鵬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焦鵬再審申請主張對財產分配方案異議之訴進行審理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因焦鵬無權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的退賠分配方案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其他再審請求與理由不予審查。
案件來源
《焦鵬、趙夢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2476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 參與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被害人,是參與執行分配的適格主體,有權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案例1:《鄭玲莉、李華聰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川民終218號】
法院認為,首先,關于被上訴人鄭維高、蔣佩忠、晨星電子公司、李杰辯稱的鄭玲莉原告主體資格不適格的問題。本院認為,(2015)自刑二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已經確認鄭玲莉系吳國超刑事犯罪的被害人之一,所涉未退賠債權598萬元,故其有權就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其作為本案原告主體資格適格。鄭玲莉有權以個人名義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并提起本案訴訟,本院對鄭玲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法予以確認,并不予采納被上訴人鄭維高、蔣佩忠、晨星電子公司、李杰的該抗辯意見。
其次,關于案涉所有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執行財產分配參與權的問題。經查,案涉包括鄭玲莉在內的所有當事人均系(2015)自刑二初字第12號生效刑事判決確認的被告人吳國超刑事犯罪被害人,案涉執行分配的財產均已被該刑事判決認定為吳國超犯罪所得財產,應當用于退賠刑事被害人。故該刑事判決中確認的刑事被害人,依據該刑事判決均有權主張參與分配。故鄭玲莉關于其系刑事判決財產執行案件的唯一合法參與分配人,而案涉所有被上訴人均無權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2.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法定事由包括三種:分配方案中債權是否存在、債權的數額和受償順序。當事人僅對執行標的物權屬產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案例2:《林智、吳立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二審民事裁定書》【(2020)浙民終192號】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系因多個債權人之間存在權利沖突,對執行分配方案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要求撤銷、部分撤銷執行分配方案所提起的訴訟。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法定事由包括執行分配方案中債權是否存在、債權的數額和受償順序三種。本案中,林智對吳立強依據(2013)紹越商初字第623號民事判決對任勇鋼享有的債權金額未提出異議,但主張案涉房產系蔡富業以犯罪所得贓款置業,屬于法院依法應予追繳的贓物。而吳立強對林智依據(2016)浙0603刑初705號刑事判決可獲得的由蔡富業退賠的金額也未提出異議,但主張案涉房產屬于任勇鋼的財產。因此雙方實質系對作為執行標的物的案涉房產權屬存有爭議,該爭議不屬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原審裁定駁回林智的起訴,并無不當。林智的相關主張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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