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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齊精智律師提示主合同解除而擔保合同效力不受影響,不構成擔保從屬性的例外情形。原因在于合同解除后產生的民事責任為主合同債務的一種變形,在債權債務關系上并不喪失同一性,故擔保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影響。
所以,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仍需對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擔保責任。
一、主合同解除并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所謂擔保責任,是指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履
行擔保義務。抵押合同的擔保責任就是抵押人通過法院拍賣抵押標的物等方式履行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債務??梢娭骱贤獬⒉挥绊憮:贤男Я?,否則,將違背擔保法律制度的目的。故本案《借款協議》中擔保條款的解除,并非因主合同即《借款協議》的解除而解除。原二審判決以‘主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從合同,本案抵押合同隨借款合同解除而解除’的理由,認定《借款協議》中的擔保條款解除,適用法律錯誤?!?br/>
案件來源:李明禮與楊大光,重慶市北碚區小灣園區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5號。
二、主合同解除,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從主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裁判要旨:根據合作開發協議的內容,雙方主要合同義務是,張
興文、劉麗娜提供土地使用權、轉讓51%的股權。海岸公司投資建設并提供1000萬元借款。由于海岸公司未按協議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合作開發協議于2012 年3月28 日解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及合同約定,雙方原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海岸公司即應退還51%的股權并支付違約金,此時應當開始計算保證期問。
案件來源:山東高院(2017)魯民終1130號民事判決書。
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另有約定“僅應理解為對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另有約定’是指在主合同解除的情形下,擔保合同中關于擔保人免責或擔保人仍承擔擔保責任范圍的約定,并非是指此時擔保人仍按原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來源:美國倍合德國際有限公司與張德玉等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蘇商外終字第00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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