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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懷志鄭宏宇
來源:明辨律法(ID:trzlaw)
摘要
在擔保人為主債務人承擔相關擔保責任后的案件中,如生效法律文書已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近期,由德恒昆明律師事務所代理的該類執行案件中,通過上述程序,免去了擔保人另行訴訟的訴累,節約了訴訟資源,在較短時間內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了案件執行效率。
1、實務要點
對法院生效判決已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但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應限定在擔保責任范圍內。
2、基本案情
原告某金融租賃公司訴被告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某建設集團公司融資租賃糾紛一案,被告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欠原告某金融租賃公司租金5400余萬元,被告某建設集團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為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向某金融租賃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租賃期限屆滿后,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經新疆高院審理對本案開庭審理,就該案作出如下判決:一、判決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某金融租賃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5400余萬元;二、保證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條應付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追償。三、本案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
上述判決生效后,被告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未按照生效判決書要求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根據該判決向原告履行了保證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未另行訴訟行使追償權而直接在云南高院申請強制執行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
云南高院受理該執行案,維護了某建設集團公司的合法權益。
3、 執行中的分歧
該案在執行中,對某建筑集團公司能否在履行擔保責任后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建筑集團公司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應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建筑集團公司可持履行擔保責任的相關憑證,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某礦業公司、某物資經貿公司。
4、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在履行擔保責任后的權利救濟問題。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了6個執行案件受理條件,其中第二項規定“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第四項規定“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在履行擔保責任后,即取得了該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權利人資格,同時履行擔保義務的金額明確,付款的對象確定,因此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在履行擔保責任后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范圍。
2、直接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1)《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書主文已經判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擔保人追償,該追償權是否須另行訴訟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9年5月8日【2009】執他字第4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則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中無須另行訴訟的意見。即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已經確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案件,擔保人無須另行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應當限定在抵押擔保責任范圍內。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中已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一方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數額的可直接執行問題的復函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1996-3-20
執行日期:1996-3-20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1995]93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基本同意你院報告中的第二種意見。我院法經[1992]121號復函所指的追償程序,針對的是判決后連帶責任人依照判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承擔的連帶責任超過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情況。而你院請示案件所涉及的生效判決所確認的中國機電設備西北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責任已在判決前履行完畢,判決主文中已判定該公司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的數額,判決內容是明確的,可執行的。據此,你院可根據生效判決和該公司的申請立案執行,不必再作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
發文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文 號:法經[1992]121號
發布日期:1992-7-29
執行日期:1992-7-29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審判庭吉高法經請字〔1992〕1號《關于在執行生效判決時,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依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3、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有利于司法成本的節約。
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在履行擔保責任后通過另行起訴的途徑進行救濟,對履行擔保責任的當事人來說,首先必須墊付一定數額的訴訟費、公告費等,再經歷最短為六個月的等待期才能得到生效法律文書,獲得申請執行資格;對法院來說,不僅在現行的案由框架下難以正確界定此案案由,且該案件是由法院執行行為所引發,沒有形成另外的法律關系,案件事實無審查之必要,審理程序完全是“走過場”,因此通過另行起訴的途徑進行救濟,無論是對履行墊付責任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還是對法院的司法成本都是一種顯而易見的浪費。
4、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亦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和既判力法律原則。
既判力是生效裁判文書裁判的訴訟標的對雙方當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強制性通用力,即形成確定的終局判決內容的判斷,所具有的基準性和不可爭性的效果。終局判決一旦作出,該判決針對請求所作出的判斷就成為規制雙方當事人今后法律關系的規范。當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項再度發生爭執時,就不允許當事人提出與此相矛盾的主張,而且當事人也不能就該判斷進行爭議,法院也不能作出與之相矛盾或抵觸的判斷。
簡而言之,不允許對該判斷再起爭執的效力就是既判力。就既判力的消極效果而言,對于已經作出確定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受理。因此,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與既判力的消極效果有著一致的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對待擔保墊付責任的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問題,應給予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直接申請執行的權利,同時這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也是完全可行的。
【典型判例】
1、中信銀行成都分行與西藏華西藥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達義物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2、封順與劉寶華、唐明追償權糾紛案【 (2015)浦商初字第00474號】。
3、王成勇與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中心支公司追償權糾紛案【(2017)川15民終851號】。
4、郭法合與郭慶光、郭立民追償權糾紛案【(2018)魯1525民初20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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