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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成亮
在日常不良資產業務運營中,都會用到法律團隊法律服務,如常見的不良資產催收、不良資產包的盡職調查業務、不良資產交易中的法律專項業務、債務人破產、重整中的法律支持服務等。同時,依據司法部近期公布的《2021年度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統計分析》,截至2021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57.48萬多人,其中超過3萬人的?。ㄊ校┯?個(分別是廣東、北京、江蘇、上海、山東、浙江、四川)。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3.65萬多家,面臨如此眾多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良資產機構如何選擇專業并能實際解決問題的律師團隊便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筆者結合既往工作經驗,就不良資產業務選品中的常見問題進行匯總分析。
一、律師服務的基本特點
(一)無形性與不可逆性
律師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說到底是利用律師的專業知識、經驗與技能為當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因為律師服務并不產生具體的物,其具備無形性的特點。但同時,律師服務不同于其他實體商品,質量有問題還可以事后維修更換,或者我重新購置一件。尤其是在不良資產訴訟業務中,一旦在訴訟程序中處理不好,可能面臨的將是敗訴或者無法執行到位以及獲償機會的喪失,中間的時間成本是巨大的。
(二)結果無承諾性
還有一個特點是律師法律服務主要體現在完成法律服務的過程,因為不論是《律師法》還是律協規定的執業道德準則等規范,都不允許律師在任何法律業務中對當事人承諾結果。但恰恰當事人最需要的就是最后的結果,這就不可避免的產生內在沖突。其實律師法律服務的基本性質與醫生為病人診斷病情十分相似,只是服務領域和內容不同而已。不論是中國的醫生還是國外的醫生都沒有對病人醫治的結果進行承諾的規矩。
對于不良資產業務而言,律師服務的無形性和結果的不可知性更強,主要是基于不良資產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和個案案情的差異性,律師更是無法在相關業務接手初期就貿然向當事人承諾辦理結果。只有了解了律師服務的基本特性,才能為合理的選擇律師建立較為科學的前提基礎。在過往的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因為不能正確理解律師的作用,把律師工作簡單視為實現其結果的工具而出現與承辦律師共同走向違法的道路上并遺恨終生,是十分可惜和悲哀的。我們過往曾遇到這樣一個客戶,是一家p2p企業的實控人,因為到期無法兌付金額達二十億元,希望找律師為其提供解決方案,這還是一家直轄市的律師事務所,口頭告訴他說你給我6萬塊一個月,我把你的刑事責任全都變成民事責任,這客戶一想,一年不到一百萬就不會被公安抓了,這錢花的值啊,隨即簽署了相關法律業務協議。我們事后看他簽的協議,無非是簡單的法律咨詢合同,所謂變刑事責任的內容只字未提。結果可想而知,這位實控人被客戶大規模報案后其所在公司正式被立案,最終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判刑8年。我們在與其刑事會見過程中,這位實控人才幡然醒悟,后悔當時頭腦太過簡單發熱,耽誤了與客戶溝通現實解決問題的寶貴時間。
(三)建議輔助性
律師服務不論其專業程度多高,在法律服務中提供的服務方案、法律意見都屬建議性質,只有在當事人認可同意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實務中比較關鍵的節點,比如何時起訴債務人,是否與債務人達成和解,是否上訴等較為重要的決策都只能由當事人自己確定,律師可以引導但無法取代決策。
律師服務的上述特點綜合起來,為當事人選擇承辦律師提高了難度,尤其是不具備基本法律常識的當事人極有可能被個別不良從業者誤導和偏信。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將結合既往工作實例予以介紹。
二、不良資產業務的特點
按照筆者多年從事不良資產相關法律業務的經驗,不良資產業務尤其是法律催收和債務處置、債務重組、破產等,對承辦律師的辦理經驗及綜合素質要求非常之高。因為不良資產業務本身就有較強的專業性和不確定性;首先,從專業上不僅僅是相關法律規定知識,金融、財務、資產評估、鑒定等相關的知識和經驗都會影響到具體案件中關鍵點的識別及系列關鍵決策;而不良資產業務的不確定性又要求該領域的律師應當具備較強的應變能力,能夠及時有效的幫助當事人做出專業合理的判斷,避免當事人浪費不必要的時間、金錢等各類資源;不良資產業務涉及的領域較廣,包括法院、相關中介機構、專業的不良資產專業基金以及各類資產收購商,首先要求承辦律師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其次是承辦律師本身應具備較為豐富且長期合作的資源渠道,因為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希望盡快獲得有效回款結果,如只是拿到司法機關的一只冰冷裁決,而對后續結果不管不問,恐不是對當事人真正負責的職業態度。
三、不良資產業務律師選聘中的常見問題及應對策略
結合上述簡要分析,筆者將結合既往過程中不良資產業務當事人選擇律師中的問題分別介紹如下:
(一) 單純注重律師費價格忽視法律服務質量本身
律師服務有其無形性的特點,基于此特點有的當事人簡單的認為只要是持牌律師,服務都差不多,所以我就選擇最低價的。這種情況不僅表現在民營企業當事人,有的國企在公開招投標過程中也會存在這類問題,因為招標組織的構成人員大多并非法律專業,故此容易單純從價格上發表意見,其中公司法務團隊雖有一定建議權但聲音相對有限。
總體上,律師服務的市場是非壟斷性的,所以市場機制本身會反映律師服務的真實價格水平。而律師服務的價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律師的服務質量水平及其案源飽和度。一個剛拿到執業證或者極度缺乏案源的律師,自然會報更低的價格以爭取合作。而綜合經驗較高案源較為豐富的律師不僅不會輕易以低價求合作,還要綜合考慮案源質量與可能的風險。
我們常說買的沒有賣的精,便宜沒好貨。前面講到律師服務的第一個特點是無形性和不可逆性,律師服務價格不論多高與需要辦理的法律服務事項(如對外催收或債務處置)的金額相比一定是少數。這一最簡單的芝麻與西瓜的關系,有的當事人就是看不懂,只有經歷實踐后的教訓方得領悟。下面舉幾個我們身邊發生的例子供參考。
曾有一個標的額7000萬的案子,委托人為債務人,自認為找個律師應付一下訴訟程序只要是持牌律師都可以做,就定了幾萬塊的律師費請到某二線城市律師。結果自己的案子沒到半年就進入了執行階段。事后方才獲知,該律師根本沒想為委托人維護合法權益。只是借助委托關系獲取代理人的地位,并與對方債權人律師展開“合作關系”,獲得超額收益。另一則案例發生在破產案件中,破產管理人組織的債權人會議決議對一個當事人權利有較為明顯的侵害,但該決議交給承辦律師審核時,該律師并未發現這一重大風險,直接喪失了破產法賦予的15天起訴時間,該當事人因此決議至少損失3000萬元以上。我們事后得知該項目的專項律師費僅僅兩萬余元。
上述實例中作為律師誠然有重大失誤甚或違法,但類似一旦發生想挽回損失會異常艱難復雜,我們真心希望這種撿芝麻丟西瓜的事情今后盡可能少發生或被徹底杜絕。
(二) 重要決策久拖不決錯失良機
筆者此前文章曾有一個專篇介紹不良資產的冰棍效應,不良資產業務基于市場及債權人彼此間利益競逐關系,資產價值尤其是抵押品價值會跟隨司法程序深入逐步消減,到某一個時點呈斷崖式下跌。債權人亦或債務人對此沒有明確認知將會付出慘重代價:
數年前我們代理過一個瀕臨破產企業的法律專項工作,當時代表債務人和某一個債權人初步達成了以物抵債的一致意向,以價值七百元房產抵掉該債權人1300余萬元的無擔保債權,但因為該債權人為國企背景,相關領導為完成內部蓋章手續,晚了將近10天才完成協議的蓋章,更沒有來得及辦理房產過戶。結果就在這短短幾天時間內,另一債權人突然發現這一線索并隨即神速辦理了資產保全手續。到后期該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階段,依破產程序獲償金額不足五十萬元。另一則案例則是來自債務人客戶(房地產行業),我們為其處理了將近十余起大額債務訴訟,整體程序超過兩年后才逐步進入執行程序,在此期間為其推薦了多家不良資產基金,爭取為其后期重整或預重整工作奠定資金基礎,但該企業領導總是過于理想化,認為時間還有很多,不著急再多看看。結果最終未等其主動申請破產重整,就被債權人直接申請破產,白白耽誤了兩年多的準備重整時間。后期進入破產程序后,整個市場環境也發生了很多變化,我們介紹的幾家基金因為有更優質的不良項目而不再關注此企業。
(三) 選聘律師過程中的幾點建議
1. 充分認知運用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品牌價值
隨著近年律師服務市場的發展,尤其是北上廣深人口資金密集,經濟較為發達地區的律師服務業日趨專業化,律所間的競爭也逐漸由單純追求業績至上,向專業化品牌化和規范化方向進一步發展。尤其是品牌規模較大的律所,都在執業律師的篩選進入,到日常業務的內部核準管理,以及服務后期的追蹤反饋。這些規范化舉措都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幫助當事人在執業律師隊伍中進行了一次專業化篩選。作為當事人可充分利用對律師事務所品牌的信任為自己的律師選擇工作提供重要參照。
2. 不良資產業務盡可能選擇具備一定規模的律所
不良資產業務尤其是常見的不良資產包的交易包含一系列盡職調查或法律催收工作,因為包內很多項目常常是分散在國內不同地區城市的,對于此類業務建議盡可能與具備一定規模品牌律所的總所簽署總對總合作協議,這樣既能通過品牌效應在律師隊伍中優中選優,又可以照顧到各地方資產包的對當地法律服務的需求,不僅提高了選擇律師的總體時間成本,也可以借助律所總所的力量督促各地律師法律服務質量的提升。
3. 重視法律服務方案具體內容
人常說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在選擇城班律師團隊時,建議提早著手,就同一事項多提前咨詢不同律所的服務方案,同時綜合比對承辦律師的實際資歷和辦案經驗以及服務價格,以服務方案為核心綜合比較的結果才是相對科學全面的選擇,為后期不良資產法律業務的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當事人選聘律師考慮財務成本本身并無可厚非,但務必與工作方案及合作團隊的經驗資歷綜合比較才有意義,切不可舍本逐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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