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唐青林、張琴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執行依據錯誤不是執行監督的審查范圍,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閱讀提示: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但被執行人若認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存在錯誤,是否可以通過提出執行異議來實現阻卻執行的效果?本案分享一則案例,對該問題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執行異議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書面異議,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并不涉及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正確與否及相應訴訟程序合法與否等問題。被執行人認為據以執行的裁判文書錯誤,不是執行異議或復議的審查范圍,可依法通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審判監督等合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而非通過申請執行監督程序解決。
案情簡介
1.鹽城農商行與盛福公司、陳士昌、李軍霞、陳俊達、陳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亭湖區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蘇0902民初1242號民事判決,判令:一、盛福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鹽城農商行借款本金996500元及利息;二、陳俊達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鹽城農商行對李軍霞、陳俊達位于紫薇花園的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產”)和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價款在抵押登記的擔保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2.2017年2月14日,該案以172號案件立案執行,2018年1月5日以34號案件恢復執行。7月20日,亭湖區法院定拍賣涉案房產,后案外人程蓉競得該拍賣財產。
3.2019年12月20日,陳俊達向亭湖區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裁定中止34號案件的執行程序。2020年3月27日,鹽城中院將該案提級執行。
4.2020年6月8日,鹽城中院作出174號裁定,裁定解除涉案房產的查封、抵押權,涉案房產的所有權歸程蓉所有,程蓉完稅后可持裁定書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5.2020年7月17日,陳俊達提出書面異議,要求撤銷、暫停執行鹽城中院174號裁定。鹽城中院作出62號執行裁定,駁回陳俊達的異議請求。陳俊達申請復議,被江蘇高院作出156號裁定駁回。陳俊達向最高法院申訴,認為原審判決是在未經傳票傳喚情況下作出,應依法再審該案,故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裁定再審本案,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以174號裁定未對陳俊達異議審查為由,請求撤銷江蘇高院156號裁定及鹽城中院62號裁定、174號裁定。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原審判決錯誤是否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亭湖區法院未對異議進行立案審查,提級執行后鹽城中院作出的174號裁定是否應撤銷。對此,最高法院認為:
關于執行依據錯誤問題。首先,本案是執行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或復議審查過程中,審查對象是執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應否裁定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其次,執行依據錯誤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對象。執行異議審查對象并不涉及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正確與否及相應訴訟程序合法與否等問題。最后,最高法院提供了認為執行依據或訴訟程序存在錯誤的救濟途徑。若認為據以執行的原生效判決或訴訟程序錯誤,可依法通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審判監督等合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而非通過申請執行監督程序解決。
關于執行異議立案審查問題。根據原審已查明的事實,陳俊達于2019年12月20日向亭湖區法院所提執行異議事由,主要表現在審判和執行程序違法兩個方面,雖然亭湖區法院對該異議未及時立案審查,程序存有不當,但鹽城中院在提級執行后已對該異議事由進行了審查認定,相關程序問題尚不足以導致案涉評估、拍賣行為的撤銷。
故最高法院駁回了陳俊達的申訴請求。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現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執行依據錯誤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執行異議的審查對象為執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應否裁定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被執行人認為據以執行的裁判文書錯誤,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或復議審查過程中,審查的對象亦為執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應否裁定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并不涉及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正確與否及相應訴訟程序合法與否等問題。本案中,陳俊達認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錯誤及相應訴訟程序不合法,應當通過審查監督程序予以解決,而非在執行監督程序中提出。本案訴訟請求選擇錯誤,故最高法院認定,執行依據錯誤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陳俊達申訴被駁回。
二、被執行人認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錯誤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及時尋求救濟
若被執行人認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錯誤及相應訴訟程序不合法,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一般情形下,被執行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申請再審。若法院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被執行人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若已過再審申請期限,被執行人可向最高法院申訴。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法院在裁判文書“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發表的意見:
其一,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執行依據錯誤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異議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書面異議,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在執行異議或復議審查過程中,審查的對象亦為執行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應否裁定中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并不涉及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正確與否及相應訴訟程序合法與否等問題。從陳俊達申請執行監督事由看,其認為本案據以執行的亭湖區法院1242號判決錯誤,請求再審該案。陳俊達可依法通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審判監督等合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而非通過申請執行監督程序解決。
其二,關于執行異議立案審查問題。根據原審已查明的事實,陳俊達于2019年12月20日向亭湖區法院所提執行異議事由,主要表現在審判和執行程序違法兩個方面,雖然亭湖區法院對該異議未及時立案審查,程序存有不當,但鹽城中院在提級執行后已對該異議事由進行了審查認定,相關程序問題尚不足以導致案涉評估、拍賣行為的撤銷。
案件來源
《陳俊達、江蘇鹽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2021)最高法執監124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申訴人對原判決存在錯誤的申訴請求與理由,不屬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審查范圍。
案例1:《盛和進、余新強等合伙協議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 (2019)最高法執監308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江西高院(2019)贛執復75號執行裁定關于本案執行款項計算和分配是否確有錯誤。
本案申訴人盛和進、余新強認為(2019)贛執復75號執行裁定對執行款項計算和分配錯誤的主張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理由,一是原判決存在錯誤;二是當事人曾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執行中應當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的計算方法計算占用工程款和利潤分配及相應的利息。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應當按照生效判決的裁判主文進行強制執行,本案雖然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因執行人未履行相應義務而依法恢復原判決的執行。原判決確定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確,江西高院在計算相應款項的分配時,依據生效裁判主文的判項進行計算,糾正了景德鎮中院未予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錯誤,該計算方法并無不當。在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后,申訴人又主張應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計算相應的款項和利息沒有法律依據。另,申訴人對原判決存在錯誤的申訴請求與理由,不屬于執行異議復議的審查范圍。
2.對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不服,不屬于執行程序審查范圍。
案例2:《山東北方漁市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復議執行裁定書》【 (2020)最高法執復100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北方漁市公司提出山東信托公司系非法借貸且其對此不知情、其已向北京躍海天潤實業有限公司支付字畫款項等理由,系對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不服,不屬于本案執行程序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查。
3.案外人雖提出申請執行人不是善意取得、案涉房產抵押無效等主張,但原審法院以“申請執行人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以及執行依據是否存在錯誤并非本案審理范圍為由,告知案外人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理據充分。
案例3:《賴飛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龍崗支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其他民事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3587號】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是原審法院認為賴飛明對案涉房產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并駁回其訴訟請求是否妥當等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案涉房產在設立抵押擔保時登記在黃冬蓉個人名下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深圳仲裁委員會(2017)深仲裁字第1778號仲裁裁決載明,中國銀行龍崗支行對案涉房產享有抵押權,并有權就處分該抵押房產所得價款獲得優先受償。又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故中國銀行龍崗支行對案涉房產申請司法強制執行,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9條指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為目的。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一般應當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進行判斷。因此,賴飛明雖提出中國銀行龍崗支行不是善意取得、案涉房產抵押無效等主張,但原審法院以“中國銀行龍崗支行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以及執行依據是否存在錯誤并非本案審理范圍為由,告知賴飛明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理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可。
4.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進行執行,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所主張的違約金未被生效判決確認,故不屬于強制執行內容。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其他法定途徑主張相應權利。
案例4:《史x1培、甘肅皇臺釀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2021)最高法執監2號】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本案訴訟過程中,史x1培就違約金僅向法院請求對方當事人應承擔2004年元月1日至2006年11月16日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2099790元及損失,并未主張2006年11月16日之后的違約金。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義務是:一、向申請執行人史x1培繼續履行易貨協議約定的1111噸酒精的供貨義務或償付等價貨款4999500元;二、向申請執行人史x1培支付違約金,合計2099790元;三、承擔一審案件受理費78012元、保全費5000元。如果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未能履行前述一、二項給付義務,則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生效判決支持了固定數額的違約金2099790元。進入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進行執行,而史x1培在執行程序中所主張的2006年11月16日之后的違約金未被生效判決確認,故不屬于本案強制執行內容。史x1培可通過其他法定途徑主張相應權利。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保全與執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