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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根據新《證券法》第七十九的明確要求,債券發行人需要在4月30日之前披露年報報。除非有明確的延期理由和延期事項,年度報告披露是不能延期的。因為2022年4月30日為非工作日,因此理論上最后披露2021年年報的時間是4月29日。
但是,債券民工發現,有多家企業在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也就是說,在4月底這些發行人才確定要更換會計事務所。從2022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有4個月的時間去溝通2021年審計問題,那430之前是一直沒有進行審計還是其他原因呢?這個更換審機構的時間也太神奇了,讓人直呼特別。而且根據之前披露年報的經驗,部分發行人甚至會在5月披露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更是讓人感覺神奇。
更為神奇的是,某家發行人在4月29日同日披露了更換會計師事務和2021年年報,兩個事項直接在同一天實現了。從現有的監管規則來看,這種操作涉嫌違規。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公司債券持續信息披露的通知》的要求,發行人應于解除原聘請關系和與新任機構簽訂協議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披露變更財務報告審計機構。也就是說,在和新聘任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合同之后就需要披露公告,而只有簽訂了合同才能開展正式的審計工作。因此,在同一天披露兩個公告,已經違法了自律監管規則的要求。
每年的430年度報告披露對于債券發行人和各個中介機構來說,都是一場大考。上市公司或者債券發行人,除非有極其特殊的事情或者理由,都需要按時披露年度報告。根據新《證券法》的要求和相關監管規則,發行人是年報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主承銷商需要督促發行人按時披露年報,履行存續期受托管理責任。在披露年報最后一天公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很可能意味著年報的必然延期披露。這種操作,很有可能會受到監管機構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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