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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旭
來源:西政資本
一.合伙企業基本介紹
1、合伙企業的優勢
法律層面:
①控制權:GP以1%甚至更少的比例就能控制企業,一切盡在合伙協議的約定。而有限公司的萬科,在寶萬之爭,干得再好也擋不住野蠻人入侵。
②分紅:GP管理人除了收取2%管理費外,還可以拿投資收益20%的分紅(業績表現)。如褚時健,干了一輩子工作,以幾十萬元的貪污入獄。
③員工激勵:企業管理層用別人的錢投資完成自已的使命,不需要激勵,而董大姐,縱使聲廝力揭,國資委說下就下。
百度:李彥宏,15.7%股權,A、B股制1:10。
阿里巴巴:馬云 ,8.7%股權,28個合伙人指定大部分董事會人選。
騰迅,馬化騰,10.92%,MIH委托投票。
京東:劉強東 , 18.8%,委托投票(上市前),A、B股制(上市后1:20)
項目 | 有限合伙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出資人責任 | GP無限責任,LP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有限責任 |
股東人數 | 2~50人 | 2~50人 | 2人以上,非上市200人以下,上市無限制 |
信用基礎 | 普通:人合,有限:人合+資合 | 人合+資合 | 資合 |
股權(份額)流轉 | GP有嚴格限制,LP無特別限制 | 對外轉讓受限,原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 原則上不受限制 |
內部最高規定 | 合伙人協議 | 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 |
法律規定 | 《合伙企業法》 | 《公司法》 | 《公司法》 |
出資限制 | GP可用勞務出資 |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出資 | 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出資 |
決策機構 | 合伙人會議、投資決策委員會等 | 三會一層 | 三會一層 |
所得稅 | 先分后稅,合伙企業不交所得稅,按合伙人身份繳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
分紅 | 可同股不同權,按約定分配 | 可同股不同權,按約定分配 | 同股同權 |
2、合伙企業的法定類型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采用合伙制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等組織。
1997年合伙企業法在全國人大通過,但沒有大行其道,2006年合伙企業法修訂后,投資界最慣常使用的架構就是合伙企業。
二.私募股權基金的分類及各層面稅收
①.公司型
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資者即為基金公司的股東,公司成立后,對外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資于非上市企業,取得投資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約定或出資比例進行股息、紅利的分配。
②.合伙型
GP與其他投資人LP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再以該有限合伙對外進行股權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后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在GP與各LP之間進行利潤分配。
③.契約型
不設立一個單獨的法律主體對外投資,而是通過信托計劃或是基金合同等契約形式募集資金,單獨核算并對外投資。取得投資收益后,以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進行分配。
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
沒有GP,LP,只有大股東,小股東。
基金層面:
收益內容 | 稅收內容 |
股息、紅利 | 居民企業之間稅后利潤分配免所得稅 |
利息 | 征收6%的增值稅 按所得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 |
非上市股權轉讓所得 | 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 |
股票轉讓所得 | 按差價征收6%增值稅; ? 按所得征收25%企業所得稅 |
稅收減免 | 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管理人(股東)層面:
收益內容 | 組織形式 | ||
公司 | 合伙 | 個人 | |
管理費等收入 | 6%的增值稅; 25%的企業所得稅 | 6%的增值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先分后稅 | - |
股息、紅利分配 | 居民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免所得稅 | 免征企業所得稅,先分后稅 | 20%的個人所得稅 |
投資轉讓 | 轉讓股權交25%稅 | 先分后稅 | 20%的個人所得稅 |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
基金層面稅收:
收益內容 | 稅收內容 |
股息、紅利 | 不納入合伙企業經營所得,直接先分后稅 |
股票買賣 利息 | 按買賣讓差價征收6%增值稅,利息按貸款服務6%增值稅 |
其他所得 | 免征企業所得稅,先分后稅 |
合伙人(GP、LP)層面的稅收:
收益內容 | 組織形式 | ||
公司 | 合伙 | 個人 | |
管理費等收入 | 6%的增值稅; 25%的企業所得稅 | 6%的增值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先分后稅 | 較少見,如有5%~35% |
投資分成 | 25%的企業所得稅 | 免征企業所得稅,先分后稅 | GP:5%~35%(一般GP出資會作小額處理,其他做成劣后級LP,以規避高額稅點);LP:20% |
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
基金托管人、投資顧問及其他投資機構:
收益內容 | 稅收內容 |
托管費、顧問費收入 | 按托管費收入6%增值稅 |
信托制基金的組織結構圖
基于投資人偏好設定的投資方式
合伙企業先分后稅,先合伙人分別納稅
2007年《合伙企業法》修訂
“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財稅[2000]91號《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
第五條:
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二十條: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對自然人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如果投資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則屬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資者,按“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稅率為20%。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分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業經營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 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西政創投(有限合伙)由西政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GP )、其他法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投資設立的合伙企業,合伙人設定投資期限為3年,投資期內不分配,投資期滿后一次分配清算。
(1)投資對象:
合伙企業目的是對高成長型企業投資以獲取資本增值收益。
(2)經營業務:
收入:對擬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在項目退出后獲得投資收益。
支出:主要有GP管理報酬、托管費用、財務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會議費、工商費用、股權交易費用等等。
(3)股權結構:
屬性 | 合伙人 | 出資金額 (萬元) | 出資比例 |
GP | 西政資本 | 50.00 | 1% |
LP | 甲公司 | 1,000.00 | 20% |
乙公司 | 750.00 | 15% | |
丙公司 | 500.00 | 10% | |
趙某 | 1,100.00 | 22% | |
錢某 | 1,100.00 | 22% | |
孫某 | 500.00 | 10% | |
合計 | 5,000.00 | 100% |
(4)收益分配:
A. 利潤分配順序:在基金收益中優先支付合伙人資金成本,依未返還出資額按年6%計算;返還合伙人出資;剩余資金20%分配給GP,80%按出資比例分配給全體合伙人。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B. 管理人按資產管理規模按年向合伙企業收取2%管理費。
C. GP管理團隊激勵:按項目投資總額的5%進行配比投資,作為項目投資風險準備金。項目退出時項目收益小于零,風險準備金彌補項目損失,有剩余的退還配比投資人;項目收益大于零,配比投資人收回本金并享有年均收益率對應的收益;項目年均收益率超過15%的,配比投資人另獲獎勵。
(5)投資:
2013年初,西政創投投資甲項目4725萬元,其中基金投入4500萬元,GP管理團隊以風險準備金形式配比投資225萬元,該項目每年固定分紅為投資額的6%,西政創投每年日常管理用150萬元,含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2015年末西政創投以1億元轉讓該項目實現盈利退出。
基金簡易利潤表:
基金資金與利潤分配:
納稅申納:
會計分錄:
(1)資金募集時
借:銀行存款 5,225
貸:實收合伙人資本 5,000
貸:其他應付款 225
(2)對外股權投資(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標的公司的投資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4,725
貸:銀行存款 4,725
(3)支付基金管理費、托管費、日常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 150( × 3)
貸:銀行存款 150(× 3)
(4)標的公司分紅
借:應收股利 236.25( × 3)
貸:投資收益 236.25 (× 3)
借:銀行存款 236.25
貸:應收股利 236.25
(5)轉讓標的公司股權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4725
貸:投資收益 5275
(6)基金分配
借:本期利潤 5,533.75
貸:利潤分配 5,533.75
借:利潤分配 5,533.75
貸:應付利潤 5,533.75
借:應付利潤 5,533.75
貸:銀行存款 5,533.75
四.明股實債問題
營改增2016 36號文: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稅總函〔2015〕3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等發起設立北京國開國壽城鎮發展投資企業相關涉稅事宜的通知》
中國人壽與國開東方城鎮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國開東方(北京)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均為貨幣出資)設立北京國開國壽城鎮發展投資企業(合伙企業)。根據投資合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約定,在每個利潤分配年度內按照實繳出資額,在預期年度投資收益率稅前8%的范圍內,中國人壽就合伙企業的分配收益享有優先分配權;每個利潤分配年度從合伙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低于按其實繳出資額與預期年度投資收益率稅前8%計算金額的,中國人壽有權選擇退出;在最后一個利潤分配年度,中國人壽在實際出資額加上預期年度投資收益率稅前8%計算金額之和范圍內,就合伙企業的收益和清算剩余財產享有優先分配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人壽作為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分回的稅前收益應計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屬于貸款業務,應當繳納營業稅。中國人壽按協議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照章繳納營業稅。
關于合伙企業借款利息的稅務處理:
根據協議,合伙企業以股東借款方式,投資于國都項目公司,借款利率為8%,利息按年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明確,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綜上,合伙企業向國都項目公司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照章繳納營業稅。
五.全國各地私募股權基金的優惠政策
詳細的優惠政策敬請關注系列(二)《全國各地私募基金稅收優惠政策大全及適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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