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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新執行裁判17個要點
1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仲裁裁決所確認的內容予以執行,仲裁裁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直接變更仲裁裁決的結果,徑行增加或者減少仲裁裁決確定的債務數額或者履行方式,缺乏法律依據,且不符合當事人合意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目的,不利于維護仲裁程序的穩定性。
——(2019)粵執復99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對刑事財產刑的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審查方式與民事執行中案外人排除執行的異議有別,亦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處理,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案件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審查其異議屬審查程序違法的,不予支持。
——(2019)粵執復154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
3
仲裁裁決確定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抵押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以涉案房產系其出資購買并非被執行人所有為由主張不應強制執行,該主張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本身不服,其以此為由請求停拍并解封涉案房產,不予支持。
——(2019)粵執復187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楊軍
4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不分先后順序的,在執行程序中保證人提出應首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涉案債權的抗辯,不予支持
——(2019)粵執復205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楊軍
5
被執行人以評估報告中被評估公司財務資料不真實、評估方式不正確、存在漏評為由提出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的規定,將異議交評估機構予以書面說明;如被執行人對評估機構說明仍有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交由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業技術評審,并根據專業技術評審出具的結論認定評估結果或者責令原評估機構予以補正。
——(2019)粵執復209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楊軍
6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法院的通知報告其財產情況,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對其罰款;被執行人以其無財產可供申報為由,請求撤銷罰款決定的,不予支持。
——(2019)粵執復248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楊軍
7
執行法院在司法拍賣程序中未對涉案車輛已經強制報廢的情況進行查實并予以瑕疵說明,導致買受人的購買目的無法實現,買受人請求撤銷司法拍賣的,應予支持。
——(2019)粵執復24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8
租賃合同簽訂于涉案攤位被抵押登記和被執行法院查封之后,復議申請人主張的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人和申請執行人,涉案攤位無需帶租約拍賣。
——(2019)粵執復398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9
異議人提出破產申請,破產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異議人以其已提出破產申請為由主張應當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的,不予支持。執行法院對普通債權按照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的執行行為應予維持。
——(2019)粵執復32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10
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執行,提供虛假證據作為債務抵銷的憑證,屬于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執行法院可視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2019)粵執復52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11
刑事 “追繳贓款、贓物”的判決,執行對象應是違法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物,非指犯罪分子原本擁有的合法財產。非因實施犯罪所得的財產,不屬于追繳的對象。
——(2019)粵執復83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12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未對申請執行人如何申請以物抵債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提下,申請執行人在第一次拍賣流拍后,申請以第一次拍賣的起拍價以物抵債的,執行法院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將拍賣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抵債。
——(2019)粵執復299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13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方式是確定的,異議人要求按照日萬分之一點七五的標準雙倍計息沒有法律依據。
——(2019)粵執監12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承辦人)、張磊
14
遲延履行利息的計息基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還款時間分段確定。2014年8月1日之前的遲延履行利息計息基數應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包括該文書確定的債務利息。
——(2019)粵執監20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15
申請執行人以人民法院在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復議審查程序中未向其送達復議申請書為由,請求撤銷復議結果重新審查的,不予支持。
——(2019)粵執監30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16
人民法院對單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該被執行人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亦應當受到限制消費令的約束。因對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能通過工商登記、公司章程等形式要件直接作出認定,故人民法院確定該兩類人員時,應當通過嚴格的事實、證據進行審查判斷。
——(2019)粵執監59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17
案外人就執行法院查封的房產提出異議,執行法院認為該案外人異議成立,裁定解除對涉案房產的查封后,對該房產的查封措施自此失效。案外人應向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尾款是與涉案房產不同的執行標的物,在因案外人異議而對原房產解除查封、排除執行的情況下,對原房產的查封效力不及于該房產的購房尾款。申訴人主張涉案房產的購房尾款是涉案房產的替代物于法無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執監80-93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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