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據新《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人“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也就是說,債券發行人最晚應該在每年的8月31日提交披露公司的半年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協會已經分別發文,提示債券發行人按時做好2021年半年報披露的工作:
1、2021年7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印發了《關于做好債券發行人2021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債券發行人應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通知中沒有任何關于可以延期披露半年報的規則和內容。
2、2021年7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印發了《關于做好公司債券2021年中期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債券發行人于8月31日披露半年報。通知中沒有能夠延期披露半年報的條款,而且專門說明“半年報披露不及時或者漏報、錯報”,上交所將“視情況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從這個規則意義上來說,不允發行人延期披露半年報。
3、2021年7月23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印發《關于提示做好2021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市協發[2021]134號),提示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和增信機構做好半年度報告的披露工作,應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半年度報告。需要關注的是,交易商協會的通知特別提出,不能按時披露半年報的發行人,應該提交延期披露說明文件,但是“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說明文件不能豁免發行人定期報告的披露義務”。也就說是,即使是提交了延期披露說明文件,還是有可能被處罰。不同于上交所和深交所,在此之前,交易商協會很少單獨印發文件提示半年度報告披露問題。
從上述監管規則可以看出,2021年半年報披露的要求非常嚴格,基本是不允許延期披露的。如果延期披露,很有可能會被監管機構進行處罰。在此之前,已經有多家發行人因為年報和季報的信息披露事宜被監管機構進行了處罰:
1、2021年2月20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因發行人未能按期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財務信息,決定對山東如意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海安城市動遷改造有限公司、江蘇海州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和杭州余杭經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5家發行人進行自律處分,具體的自律處分措施包括深入整改、對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2021年8月23日同一天,冀中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興新通訊有限公司兩家AAA發行人披露了受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自律處分的公告,主要原因是延遲披露2020年年報和2021年一季度財務報表。根據公告內容,冀中能源和中興新通訊受到的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全面深入整改、對時任領導通報批評。
2、2021年7月1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萬澤集團、南京建工產業集團等8家發行人出具了監管函,主要原因是未能披露經審計的2020年年度報告,處罰措施包括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等。
3、2021年7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28家債券發行人進行了紀律處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時披露2020年年報。但是從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本次處罰的情況來看,審計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和公司流動性困難等,都不能作為延期披露年報的理由。
因此,發行人和增信機構這次真的是需要嚴肅對待半年報的披露問題,這次的半年報披露要求,真的是非常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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