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王平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趣店美國上市引發了全社會對現金貸業務的廣泛關注,隨著現金貸業務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黑幕不斷被爆出,整治現金貸業務迫在眉睫,
2017年12月1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以下簡稱《現金貸通知》)頒布實施。現對部分條款解讀如下:
第一條、(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第二條、(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絡(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批準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第五條、(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等,有關部門應叫停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二)對于未經批準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于借機逸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解讀:對小貸業務進行嚴格進行牌照管理,經營小貸業務必須取得資質。而且,該項資質將嚴格限制,已獲批資質的,必要時也將重新核查。通過牌照管理,從源頭遏制現金貸的野蠻生長。根據《現金貸通知》,現金貸是指具有無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征的貸款業務。
第一條、(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第四條、(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解讀:明確借貸利率應該將名義利率及各種費用進行綜合年化折算,確保折算后的利率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利率限制,以此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禁止息費等從本金中扣除(本金扣除利息的情形在現金貸業務中較為普遍)。由此,貸款提供方不得再以各種名目向融資人收取費用,以致增加借款人融資成本。
不過,根據《現金貸通知》,各類費用應該是指向借款人收取的費用,至于向借款人轉嫁費用事項,未進行規定。
第一條、(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解讀:本條關鍵在于過度舉債的控制。過度舉債通常較為難以判斷,而且難有較為統一的評判標準。而且在現金貸平臺泛濫的今天,很難確定借款人是否過度舉債,畢竟缺乏借款人融資信息的統一登記系統。不過,《現金貸通知》也提及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相關數據可作為過得舉債的參考,不過平臺的建立還需要時間,也需要行政支持。
第一條、(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解讀:審慎經營一直是銀行業監管的一項重要原則,審慎經營涉及業務經營的方方面面。對小貸公司,同樣應予適用。當然,審慎經營原則也是極其難以把控的原則,監管的自由裁量空間大,而且涉及的業務各個環節。
第一條、(五)各類機構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第五條、(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范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解讀:本條旨在規范催收方式,催收方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于歡案”等悲劇的再次發生。惡意催收對社會環境和金融環節都有惡劣影響,應予以限制,讓催收回歸合法的軌道。
第一條、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解讀:小貸公司的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客戶信息保護規定,不得借“大數據”等新概念規避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規定。“大數據”是當前最為熱門的概念之一,大數據分析固然有價值,但是數據的獲取必須合法合規,不得通過侵犯隱私等非法手段獲取數據。
第二條、 (二)嚴格規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托、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于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第四條、(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解讀:本條場景依托是較為難以理解的內容,據相關媒體報道看來,某些網貸平臺表示將引入汽車、3C、旅游、農業等場景依托以滿足監管要求。由此看來,場景依托應理解為資金用途背景。對于網絡貸款,平臺對借款人的盡職調查深度是有限的,因此更應注重場景依托、資金用途及過度負債等情形。
另外,向沒有收入來源的學生發放的校園貸、為買房配資的首付貸及為股票加杠桿的股票期貨貸等,均與國家政策相違背,應當嚴厲禁止。
第二條、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并計算,合并后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于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并下發網絡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第三條、(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第三條、(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第四條、(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絡借貸。
第四條、(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解讀:本條嚴格控制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從源頭對整個行業規模進行壓縮。
首先,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的融資渠道。禁止非法集資、吸收存款或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資。如通過轉讓信貸資產進行融資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其次,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小貸公司提供融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向無貸款資質的小貸公司提供融資或與之進行小貸業務合作。對于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銀行金融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進行投資。由此可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貸公司只要不觸及前述紅線,還是有合作空間的。
第三,禁止中介機構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絡借貸。
第三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解讀:本條實質上對銀行、信托等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小貸業務的限制,盡管監管部門鼓勵普惠金融,但是普惠金融不等于無法律法規限制的金融,相關業務的開展還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依舊應當遵守《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
第三條、(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并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第四條、(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采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解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核心業務不得外包,這是一向的監管原則。對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同樣應遵守核心工作不得外包的規定。
此外,對于助貸業務,銀行應當審慎開展,充分盡職調查,回歸本源,確保業務合法合規。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法園金融法律研究”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