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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煒 滕懷剛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2020年6月9日,為進一步加強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有序發展,中國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了《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包括總則、經營規則、監管指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共六章五十五條。
相較于2013年出臺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新《辦法》作了更加細致也更加嚴格的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合規經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過梳理新《辦法》中主要規定,結合實務進行重點內容解讀并對融資租賃公司在新規下的風險防范和合規經營提出相應建議。
一、規范業務經營
1. 正面規定
新《辦法》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租賃業務;與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物購買、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接受租賃保證金;轉讓與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其中,新《辦法》新增“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這標志著融資租賃公司投資國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可轉換債券等固定收益資產得到法律確認。但同時,新《辦法》刪除了舊《辦法》第九條中“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且沒有2015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第(四)項規定的“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兼營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 的表述。就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兼營商業保理業務,銀保監會于2019年10月發布的《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并無“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任何表述,且新《辦法》并不存在類似舊《辦法》中“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這樣的兜底性條款。
因此,未來特別是三年過渡期后,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或經營“向第三方轉讓應收賬款”、“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將面臨法律合規風險,建議關注地方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相關的規定,并及時調整相關業務。
2. 負面清單
首先,新《辦法》重申了禁止“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業務。結合新《辦法》第七條“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為載體”的規定,目前行業“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業務將面臨法律合規風險。
其次,新《辦法》將“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調整為禁止“與其他融資租賃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融資租賃公司同業拆借業務被完全禁止。這一方面維護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嚴肅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以短接長”,防止出現資金錯配以及長期流動性風險。
與此同時,新《辦法》在舊《辦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私募投資基金融資或轉讓資產”。因此,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等平臺或私募投資基金存在合作關系的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對合作方式進行梳理,并根據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3. 限定租賃物范圍
新《辦法》除了規定“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的租賃物”,將租賃物范圍限定為“固定資產”,且不得存在權屬爭議等瑕疵。
在新《辦法》中“固定資產”的界定采用了《企業會計準則》的標準,即被限定為:“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盵1]這就使得在實務中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和使用壽命較短的一般動產作為租賃物的操作面臨法律合規風險。
當然,新《辦法》同時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并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視監管實際情況,對租賃物范圍、特定行業的集中度和關聯度要求進行適當調整,并報銀保監會備案”。對于某些非固定資產類標的物作為租賃物可能還是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間。
二、確立監管指標
新《辦法》加強了監管指標約束。新設了部分審慎監管指標內容,推動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
具體而言,租賃資產和其他租賃資產比重不得低于60%,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倍。集中度指標則按照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其上限依次被設置為凈資產的30%、50%、30%、50%;而對于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則要求不得超過該股東在融資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集中度指標對比《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們發現新《辦法》的規定與金租的規定基本一致,而這些指標的確認,對廠商系融資租賃公司和以集團內部業務為主的融資租賃公司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需要提醒融資租賃公司特別注意的是,為引導融資租賃公司專注主業、回歸本源,新《辦法》中融資租賃杠桿率較之舊《辦法》由10倍降到了8倍,并明確了風險資產總額的計算辦法。這可能會使得一些高杠桿率的融資租賃公司面臨資金壓力。
三、強化監管職責
新《辦法》第四章明確了銀保監會與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融資租賃公司管理上的職責。其中銀保監會的職責在于“制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規則”;具體監管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促進本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對本地區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模、風險狀況、內控管理等情況,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施分類監管,賦予其“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應急預警”、“違法經營信息公示”等具體的監管手段和處罰權力。其中就地方監管措施而言,分類監管、現場檢查、監管談話是此次新《辦法》修訂的新增內容,需要融資租賃公司重點關注。
此外,新《辦法》特別提出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登記和變更登記,融資租賃公司在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調整股權結構等時,應事先報告省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這表示新規下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和變更登記審核將更加嚴格,行業的集中度勢必提升。
針對目前融資租賃行業存在的“空殼”、“失聯”企業數量較多和部分公司偏離主業的問題,新《辦法》按照經營風險、違法違規情形劃分為正常經營、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三類。
新《辦法》在明確分類標準的基礎上,對非正常經營類和違法違規經營類提出了相應的整改要求。非正常經營類企業整改驗收合格的,可納入監管名單;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非正常經營名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當前,上海、廣東、江蘇等地均已開始相關清理整頓工作,大量經營異常企業面臨被清理,同時一些業務規模較小、管理能力較差的融資租賃公司或將面臨淘汰。
四、融資租賃公司的合規應對
總的來說,新《辦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標志著融資租賃行業進入到強監管時代,在“減量增質”的指導下,存量中“空殼”“失聯”以及偏離主業等公司將面臨嚴格的整頓或清洗。
融資租賃公司在新規實施的背景下,首先應以新《辦法》為依據對企業的組織架構、業務范圍、經營模式、合作關系和租賃物權屬等進行全面梳理,對于企業現實經營狀況進行全面風險評估。如發現企業存在新規下的經營風險項,企業應在新《辦法》規定的三年過渡期內及時整改,以避免被列入非正常經營和違法違規經營的情況而受到有關金融部門的行政處罰。
2. 加強合規培訓
在強監管的背景下,新《辦法》的出臺或許只是一個開始,監管部門對于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維度和側重點會依據現實發展進行不斷的變化,可以預見融資租賃公司未來需要關注的運營規范和事項亦會進一步變化。為此,融資租賃公司有必要圍繞有關規定加強企業合規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降低合規風險。
毫無疑問,面對新《辦法》確立的諸多規則,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對既有的合規體系進行更新,從制度和組織兩個維度構建全面有效、審慎獨立的合規管理體系。需要注意的是,新《辦法》賦予省級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權力,因此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及時跟進省級政府后續出臺的實施細則。
與此同時,從新《辦法》的具體內容看,融資租賃公司在包括“集中度指標”等多項監管指標向金融租賃趨同,建議公司除了根據新《辦法》及省級政府實施細則所確立的規則設計業務方案和合規體系外,同時注意參考《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對將來的可能出現的監管規則進行預判,做好充足準備。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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