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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界諸葛
來源:商事訴訟仲裁研究(ID:gh_9fd304d8a017)
判例主旨
民營企業員工在與他人經濟交往活動中,利用其崗位權限之便利違反規定收取他人回扣、手續費的亦是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宇龍、惠昌東在北京某公司自營運動部采銷經理。
陳某注冊了廈門某公司1和廈門某公司2,做運動品牌休閑服裝、鞋的代理銷售,與某、淘寶有合作,在兩家網站開設網店進行銷售。
2015年11月份,我先后在某商城開設3家店鋪,一家是自營的,叫XXX戶外自營旗艦店,另外兩家叫XXX運動戶外閃購店、XXX運動戶外專營店。
陳某公司店鋪運營員曾某負責與某運營部對接,有這方面的資源。
曾某認識某運營部的汪宇龍和惠昌東,并介紹汪宇龍和惠昌東給陳某認識并提到汪宇龍和惠昌東可以利用職務便利,在網站日常促銷活動中給我店鋪商品安排資源位,增加銷售量,但要給他們三人每月銷售額的10%作為回扣返點,其中曾某占2%,某的汪宇龍和惠昌東占8%,最終陳某同意了,三方達成口頭承諾,沒有簽訂書面協議。
陳某將每月銷售額的8%通過其名下的民生賬戶賬號為×××、建設銀行賬戶賬號為×××轉賬到提供汪宇龍和惠昌東的2個賬戶(李某、高某)中。
2017年1月6日,汪宇龍和惠昌東將其收款賬戶更換成高某的中國銀行XXXX賬戶。
據陳某陳述,其正常每月銷售額在50余萬元,通過汪宇龍和惠昌東幫陳某安排閃購活動,陳某的銷售額每月可以達到200余萬元。
如果汪宇龍和惠昌東不刻意幫陳某安排閃購,陳某每月最多也就參加四次閃購活動,一般情況下也就兩次,通過他們安排,三個品牌可以達到50次。
安排50次是因為陳某給了汪宇龍和惠昌東回扣,陳某一共給了汪宇龍、惠昌東60萬元左右的回扣,還有20萬左右是作為曾某的提成。
據曾某陳述,因為汪宇龍和惠昌東是北京某公司戶外運動部負責閃購、秒殺的主管或經理,他們手里有資源能安排產品參與閃購、秒殺活動,可以提高銷售額,所以要給他們回扣當好處費。
曾某不知道具體給了多少錢,汪宇龍每次都會找曾某催要,曾某就告訴陳某,由陳某給他們打錢。回扣是曾某與汪宇龍談的,曾某之前不認識惠昌東,是通過汪宇龍認識的。
后經公安機關查證,汪宇龍和惠昌東在北京某公司任職自營運動部采銷經理期間,利用負責商家上線促銷活動、有活動資源位優先分配權的職務便利,為廈門某公司1安排資源位以提高銷售量,收受該公司陳某以轉賬形式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530,251元。一審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汪宇龍、惠昌東已退繳上述違法所得并扣押在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汪宇龍、被告人惠昌東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于二被告當庭認罪并退繳違法所得,酌予從輕處罰。
故判決:被告人汪宇龍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二、被告人惠昌東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汪宇龍、惠昌東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三萬零二百五十一元,依法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汪宇龍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文書要點
通過員工勞動合同、崗位職責可以認定民營企業員工具有的崗位權限,企業員工依據該崗位職責、權限為他人謀取福利收取回扣或索取收受財務數額較大的,可以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同時,被告人到案經過、積極退賠犯罪所得的程度以及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均可以影響到被告人的量刑。
實務總結
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財務的犯罪主體并非只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民營企業員工亦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影響該罪名的量刑情節主要有如下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賠程度、犯罪作用大小等。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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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