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治小組
來源:商事訴訟仲裁研究(ID:ljzg2020)
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第十一次會議)紀要
——關于執行工作中涉案外人異議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解決執行工作中涉案外人異議的疑難問題,統一司法尺度,規范辦案程序,切實保護當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法院執行局局長座談會于2020年12月15日召開了第十一次會議。與會同志通過認真討論,就執行工作中涉案外人異議的若干問題取得了基本共識。現紀要如下:
1.【不具備案外人異議主體資格的情形】案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不具備案外人異議主體資格,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股東以執行該公司的財產影響其股東權益為由提出異議的;
(二)合伙作為被執行人,其合伙人以執行該合伙的財產影響其合伙權益為由提出異議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次承租人以在租賃期限內不應騰交該不動產為由提出異議的;
(四)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影響其債權受償為由提出異議的;
(五)被執行人的共同居住人未對被執行人的房屋主張實體權利而僅以執行該房屋影響其生活為由提出異議的;
(六)案外人與執行標的不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情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案外人執行異議提出的時間節點及“執行終結、執行程序終結”的界定】案外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執行標的為貨幣類財產的,前款中的“執行終結”是指案款已經發放給申請執行人;執行標的為非貨幣類財產,需對該財產予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變價的,前款中的“執行終結”是指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以物抵債裁定已經送達買受人或承受人。
第一款中的“執行程序終結”包括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等實體性結案,不包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等程序性結案。
3.【“一事不再理”及案外人異議的受理,即“未提出異議之訴,但發現新的證據或者事由”】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未提出異議之訴,案外人再次在同一執行案件中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未提出異議之訴,而申請對該裁定進行執行監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其執行監督申請。
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提出過異議之訴,案外人又以發現新的證據或新的事由為由再次在同一執行案件中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后未提出異議之訴,案外人又以發現新的證據或新的事由為由再次在同一執行案件中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并審查。
4.【上述被駁回的案外人異議申請可復議】執行法院因存在本紀要第1條、第2條、第3條第一、三款的情形而裁定駁回案外人的異議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5.【執行依據指向的執行標的存在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經審查,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實質是認為作為執行依據的刑事裁判文書將異議指向的標的確認為執行標的存在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并告知其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案外人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6.【案外人針對未載明被保全的特定物提出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裁定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但僅載明應保全的財產金額、未載明被保全的特定物,且由執行部門負責保全實施,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排除執行書面異議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裁判部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
7.【審查案外人異議的依據】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時,需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以參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123條至127條的精神作出認定。
8.【被執行人的破產申請不影響異議的繼續審查】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對被執行人的破產申請被依法受理的,不影響異議的繼續審查。
9.【案外人異議成立后依據申請依法解除查控】案外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異議之訴,生效的異議裁定或異議之訴判決支持案外人請求,案外人申請解除對執行標的的查控的,由采取查控措施的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后依法解除查控,委托執行、指定執行的除外。
10.【執行異議妨害執行責任的承擔】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二)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除前項所列合同之外的債權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還執行標的的,不予支持。(三)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二十七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123.【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非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審判實踐中,案外人有時依據另案生效裁判所認定的與執行標的物有關的權利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對標的物的執行。此時,鑒于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與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依據的生效裁判,均涉及對同一標的物權屬或給付的認定,性質上屬于兩個生效裁判所認定的權利之間可能產生的沖突,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時,需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判斷:如果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是確權裁判,不論作為執行異議依據的裁判是確權裁判還是給付裁判,一般不應據此排除執行,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確權裁判申請再審;如果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是給付標的物的裁判,而作為提出異議之訴依據的裁判是確權裁判,一般應據此排除執行,此時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對該確權裁判申請再審;如果兩個裁判均屬給付標的物的裁判,人民法院需依法判斷哪個裁判所認定的給付權利具有優先性,進而判斷是否可以排除執行。
124.【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裁判對金錢債權的執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執行標的物,只是執行中為實現金錢債權對特定標的物采取了執行措施。對此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了解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規則,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時可以參考適用。依據該條規定,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裁判將執行標的物確權給案外人,可以排除執行;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裁判,未將執行標的物確權給案外人,而是基于不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租賃、借用、保管合同),判令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標的物的,其性質屬于物權請求權,亦可以排除執行;基于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有效合同(如買賣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標的物的,其性質屬于債權請求權,不能排除執行。
應予注意的是,在金錢債權執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生效裁判認定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無效或應當解除,進而判令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標的物的,此時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權性質的返還請求權,本可排除金錢債權的執行,但在雙務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互負返還義務,在案外人未返還價款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其排除金錢債權的執行,將會使申請執行人既執行不到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又執行不到本應返還給被執行人的價款,顯然有失公允。為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只有在案外人已經返還價款的情況下,才能排除普通債權人的執行。反之,案外人未返還價款的,不能排除執行。
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實踐中,商品房消費者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往往沒有及時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欠債而被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對尚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但已出賣給消費者的商品房采取執行措施時,商品房消費者往往會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強制執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支持商品房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是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可參照適用此條款。
問題是,對于其中“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如何理解,審判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不一。“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為在案涉房屋同一設區的市或者縣級市范圍內商品房消費者名下沒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費者名下雖然已有1套房屋,但購買的房屋在面積上仍然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為符合該規定的精神。
對于其中“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如何理解,審判實踐中掌握的標準也不一致。如果商品房消費者支付的價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約定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的,可以理解為符合該規定的精神。
126.【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與抵押權的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1條、第2條的規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利優先于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故抵押權人申請執行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但已銷售給消費者的商品房,消費者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此情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商品房預售不規范現象為保護消費者生存權而作出的例外規定,必須嚴格把握條件,避免擴大范圍,以免動搖抵押權具有優先性的基本原則。因此,這里的商品房消費者應當僅限于符合本紀要第125條規定的商品房消費者。買受人不是本紀要第125條規定的商品房消費者,而是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適用上述處理規則。
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金錢債權執行中,商品房消費者之外的一般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是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是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可參照適用此條款。
實踐中,對于該規定的前3個條件,理解并無分歧。對于其中的第4個條件,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買受人只要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向出賣人提出了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等積極行為的,可以認為符合該條件。買受人無上述積極行為,其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的客觀理由的,亦可認定符合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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