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李海浮、趙婷婷等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ID:JUNHE_LegalUpdates)
十六 治理與決策
(一) 基本原則
基金管理人為第一責任人,任何設置都不能影響基金管理人主動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的權限。
原始權益人僅能以基金持有人的角色參與治理,只能在持有人大會層面發揮作用,不能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所有日常決策都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二) 審慎設置持有人大會表決事項
如持有人大會表決事項中設置了相關規則沒有要求的事項,需要逐一說明合規性和合理性。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能參與或干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三) 弱化項目公司的作用
項目公司原則上應當作為一個持有基礎設施的載體,設置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可,不能將主要運營職責賦予項目公司。
十七 費用設置要求
管理費設置需要具有合理性,中國證監會反對管理費價格戰,管理費不能低于成本。
運營服務費不能設置得條目過多、過于復雜。不能設置差額補足機制,即不能約定經營收入高于一定標準的部分給外部運營管理機構、低于一定標準的由運營管理機構補足。基金不能設置成明股實債。
運營管理費應該具有合理性。例如,高速公路管理費應該與管理機構的工作、貢獻、業績等掛鉤,而不應跟車流量掛鉤。
十八 購入新項目
除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情形外,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存續期間準備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標準和要求、戰略配售安排、盡職調查要求、信息披露等與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首次發售要求基本一致。
(一) 信息披露
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作出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決定的,應當及時編制并發布臨時公告,披露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相關情況和安排。
發布首次臨時公告以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發布進展公告,說明本次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進展情況。
(二) 變更注冊
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存續期間準備購入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變更注冊等程序。
(三) 交易所變更申請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注冊同時,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還應當向交易所提交基金產品變更申請和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申請,由交易所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條件。
交易所將按照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產品首次發售的相關工作程序,對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產品變更和相關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根據評議結果出具無異議函或者作出終止審核的決定。
(四) 持有人大會決議
金額超過基金凈資產20%但低于基金凈資產50%的基礎設施項目購入,應當經過參加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金額占基金凈資產50%及以上的基礎設施項目購入,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十九 擴募
(一) 發售對象
基金擴募,可以向原基金持有人配售份額,也可以向不特定對象或特定對象發售。
(二) 價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二級市場交易價格和擬投資項目市場價值等因素,合理確定基金擴募發售價格或定價方式。
(三) 持有人大會決議
金額低于基金凈資產50%的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擴募,應當經參加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金額占基金凈資產50%及以上的擴募,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四) 變更注冊和交易所審批
基金擴募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證監會辦理變更注冊,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取得交易所無異議函。
二十 稅收
目前國內尚未針對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出臺專門的稅收政策。根據現行稅收政策, REITs在不同運營環節,將主要產生以下稅務影響:
(一) 設立環節
在REITs設立過程中通常會涉及到原始權益人將標的資產剝離到項目公司,再將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資產剝離通常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在符合特定條件情況下,則有可能適用“整體轉讓不征增值稅”以及“以房地產投資入股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股權轉讓則通常會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雖然現行涉及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符合條件的股權/資產重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通常無法滿足“股權支付需符合規定比例”的要求。
(二) 持有運營環節
在REITs存續期間,參與各方的稅務影響主要包括:
1. 項目公司:作為獨立經營的納稅主體,項目公司通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印花稅等。鑒于其經營業務的特殊性,往往還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此外,如果項目公司存在借入款項,則要考慮關聯借款費用的資本弱化規定以及合理貸款利率水平,否則部分借款利息費用將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 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就其取得收益暫且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方面,其取得的保本收益(如項目公司支付的利息),需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資產計劃管理人為納稅人;而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如股東分紅)則無需繳納增值稅。
3. REITs: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在REITs層面暫不會產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增值稅方面,同于上述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4.投資者:如前文所述,投資者主要包括戰略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公眾投資者。從稅法角度,分別為企業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和稅務實踐,其取得來源于REITs的分配所得不屬于增值稅應稅稅目,且暫不征收所得稅。
(三) 退出環節
REITs退出方式包括基金層面投資人的退出;也包括基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公司的后期退出,即將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轉讓。不同退出方式適用不同的稅務處理:
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轉讓基金份額無需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轉讓基金份額需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其他退出方式中涉及的股權/資產轉讓退出:根據轉讓方(如基金、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項目公司)和轉讓標的(如股權、資產)的不同,如設立環節所述,將產生不同的稅務成本。
二十一 基礎設施REITs試點案例1
本文以《博時招商蛇口產業園封閉式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為例,簡要介紹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案例。

在基礎設施公募基金(REITs)和專項計劃設立之前,專項計劃管理人博時資本先新設立兩家SPV公司(SVP萬融和SPV萬海),作為博時資本的全資子公司。公募基金完成募集后,用募集資金認購專項計劃的全部份額;博時資本(代表專項計劃)與博時資本自己(作為SPV的股東)簽署《SPV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博時資本(代表專項計劃)按照《SPV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受讓SPV公司100%股權,并向SPV公司進行投資。
SPV(萬融)和SPV(萬海)同原始權益人招商蛇口簽訂項目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分別受讓招商蛇口持有的項目公司100%的股權。
基金成立以后,項目公司將吸收合并其股東(即相應的SPV),SPV將注銷,博時資本(代表專項計劃)將直接持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不過,該步驟沒有體現在上述結構圖里,是基金成立后可能發生的步驟。
下表是博時招商蛇口產業園封閉式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要素。
基金類型
契約型、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
封閉式運作,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投資人安排
原始權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參與基礎設施公募REITs份額戰略配售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該次基金份額發售數量的20%,其中發售總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個月,超過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個月,基礎設施公募REITs份額持有期間不允許質押。
專業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基礎設施公募REITs份額戰略配售,其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個月。
其他基礎設施公募REITs份額通過場內發售、場外認購。
募集規模
根據目前初步評估結果,基礎設施項目估值為25.28億元,募集資金規模需根據最終發行結果而定
基金期限
50年(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延長/縮短存續期限的除外)
收益分配方式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的條件下,基礎設施公募REITs每年至少進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應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的90%
每一基礎設施公募REITs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目標
基礎設施公募REITs主要投資于專項計劃,并持有其全部份額;基礎設施公募REITs通過資產支持證券的特殊目的載體取得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全部股權,最終取得相關基礎設施項目完全所有權。基礎設施公募REITs通過主動的投資管理和運營管理,提升基礎設施項目的運營收益水平,力爭為基礎設施公募REITs份額持有人提供穩定的收益分配及長期可持續的收益分配增長,并爭取提升基礎設施項目價值
上市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十二 基礎設施公募REITs與香港、新加坡REITs比較
下表列舉了基礎設施公募REITs與香港和新加坡REITs的主要差別和相同點。
基礎設施公募REITs
香港REITs
新加坡 REITs
結構
公募基金+專項計劃
信托
信托
底層資產
80%投資于可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設施項目
至少75%投資于可產生穩定收入的不動產
至少75%投資于可產生穩定收入的不動產
最小發行規模
2億人民幣
未規定
3億新幣
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最低認購份額
發行總額的20%,且鎖定期5年;超過20%部分,鎖定期3年
未規定,由發起人根據商業安排決定
未規定,由發起人根據商業安排決定
分配
90%/年
90%/年
90%/年
杠桿率
40%,并購借款≤20%
50%
50%(2022年1月生效)
公開發行
是
是
是
底層資產地域限制
重點區域
無
無
二十三 基礎設施公募REITs與類REITs比較
下圖為一個典型的類REITs的交易結構,與公募REITs相比,類REITs少了上層的公募基金,但在專項計劃和項目公司之間多了一個私募基金,其余結構大體相同。

下表列舉了基礎設施公募REITs與類REITs的主要差別和相同點。
公募REITs
類REITs
能否分級
不可以
可以
投資人數
≥1000
≤200
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最低認購份額
發行總額的20%,且鎖定期5年;超過20%部分,鎖定期3年
發行總額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限
分配
90%/年
基礎資產為不動產的,期末可分配余額的90%以上應當用于當期分配
杠桿率
40%,并購借款≤20%
無
公開發行
是
否
運營管理
基金管理人負責運營管理
計劃管理人不負責運營管理
底層資產
80%投資于可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設施項目
不限于基礎設施項目,商業、寫字樓、住宅等都可以作為底層資產
底層資產地域限制
重點區域
無
1. 本節內容主要摘錄自《博時招商蛇口產業園封閉式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君合法律評論”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