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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營營、張琴
股東持全體股東作出的有效書面文件和授權委托手續,可以代表全體股東成為申請執行人
編者按
執行當事人的變更追加既包括被執行人的變更追加,也包括申請執行人的變更追加。我們在專題三中對被執行人追加程序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本專題將對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程序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梳理、分析,主要包括哪些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
閱讀提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終止后,因該法人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可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載明公司注銷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由各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注銷后,公司的部分股東能否向法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裁判要旨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司注銷后,全體股東以書面形式明確部分股東可以代表其余股東繼受公司權利義務的,部分股東可以持有效的授權委托手續和全體股東作出的書面文件,申請法院變更為申請執行人。
案情簡介
1.2015年9月,聯房某投資公司申請執行肖某付、劉某星一案,后由重慶五中院立案執行。
2. 2019年12月31日,申請執行人聯房某投資公司注銷。聯房某投資公司五位股東作出臨時股東會決議,其中載明:同意聯房某投資公司與肖某付、劉某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關于代墊稅費勝訴權利由全體股東承繼,并特別授權委托股東聯某公司行使,若能執行回來財產,其凈收益由全體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分配。該決議未經全體股東簽字。
3. 聯某公司向重慶五中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重慶五中院認為,股東會決議未經全體股東簽字確認,且該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將直接影響股東聯某公司能否成為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承繼主體,裁定駁回聯某公司的申請。聯某公司向重慶高院復議。
4.2020年12月12日,重慶高院復議認為申請執行人股東會決議中未明確復議人聯某公司可以代表其余股東繼受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且聯某公司作為公司法人無權作為訴訟代理人,裁定駁回聯某公司的復議申請。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是否應變更聯某公司為申請執行人。對此,重慶高院認為: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應當遵循程序與實體均應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甭摲磕惩顿Y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主體因注銷而依法終止,因其終止后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經法院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支持。
重慶高院認為,聯某公司提供的股東會決議和清算報告明確記載,聯房某與肖某付、劉某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關于代墊稅費勝訴權利由全體股東承繼,其凈收益由全體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分配。雖然其中有特別授權委托聯某公司行使的表述,其意義應當是由聯某公司來代為處理相關程序性事項,而并未改變各股東依法承受和享有的實體權利,更非由聯某公司承受和享有全部的實體權利。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才能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執行工作,聯某公司作為公司法人,無權作為其他股東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其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主張。從聯某公司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主張來看,其實質是通過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變更,實現其享有原申請執行人的全部實體權利的目的,該主張明顯與股東會決議內容不符,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F結合法院裁判觀點,針對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司注銷后,公司原股東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一、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注銷后,原股東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經依法清算并注銷后,雖然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但清算中未處的債權并不必然因此消滅,其應屬于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股東對該債權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以下簡稱“《變更、追加規定》”)第四條規定:“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庇邢挢熑喂疽婪ㄗN后,股東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的承受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股東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確定的債權繼受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
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目的在于提高執行效率,是未經訴訟程序,直接以原訴訟結果約束沒有參加訴訟的其他人,但該制度屬于特殊情形下的執行力擴張?!蹲兏?、追加規定》第一條確定了“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才予追加”的法定追加原則,需在法律規定的特定范圍內嚴格適用。除該規定明確的情形外,不宜隨意變更申請執行人。結合法定追加原則,《變更、追加規定》第四條中“權利主體”宜嚴格解釋為債權的全部繼受人。故申請執行人變更宜在確定該債權實際履行情況后,由全體股東一并申請,或由全體股東中已明確的唯一債權繼受人申請。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應當遵循程序與實體均應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基本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市五中院在執行聯房某投資公司申請執行肖某付、劉某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執行案號為(2019)渝05執恢205號,執行依據為重慶仲裁委員會(2015)渝仲字第610號裁決書。聯房某投資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主體因注銷而依法終止,因其終止后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經法院審查符合規定的應予支持。本案中申請人聯某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時,向執行法院提供了聯房某投資公司注銷的股東會決議和清算報告等相關資料,其提供的股東會決議和清算報告明確記載,聯房某與肖某付、劉某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關于代墊稅費勝訴權利由全體股東承繼,其凈收益由全體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分配。這充分表明,在聯房某投資公司主體因注銷而終止后,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依法應當為該公司的全體股東,各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承受和享有對應份額的權利。雖然其中有特別授權委托聯某公司集團行使的表述,其意義應當是由聯某公司集團來代為處理相關程序性事項,而并未改變各股東依法承受和享有的實體權利,更非由聯某公司集團承受和享有全部的實體權利。本案中除了申請人聯某公司作為股東向法院申請變更為本案申請執行人外,其他股東既未主動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也未向法院作出放棄或轉讓相關實體權利的意思表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才能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執行工作,復議申請人聯某公司作為公司法人,無權作為其他股東的訴訟代理人代為其向法院提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主張,從申請人聯某公司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的主張來看,其實質是通過執行程序中的當事人變更,實現其享有原申請執行人的全部實體權利的目的,該主張明顯與股東會決議內容不符,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市五中院作出的(2020)渝05執異153號執行裁定雖然理由闡述不當,但是駁回聯某公司變更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的結論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復議申請人聯某公司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重慶聯房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劉某星、肖某付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渝執復105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公司經依法清算并注銷后,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應屬于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股東對該債權可以依法主張權利。公司依法注銷后,全體股東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1:《德某能源有限公司、王某寧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執行裁定書》【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青執復43號】
青海高院認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备鶕鲜龇梢幎?,股東對公司在清算中的剩余財產享有索取權。公司經依法清算并注銷后,雖然公司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但清算中未處理的債權并不必然因此消滅,其應屬于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股東對該債權可以依法主張權利。本案中,在某盟公司經依法注銷后,股東王某寧、李某偉是(2019)青民終212號民事判決項下債權的承受人,王某寧、李某偉申請將其變更為(2019)青民終212號民事判決的申請執行人,符合《變更、追加規定》)第四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幎āR虼?,西寧中院(2021)青01執異300號執行裁定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瑞某公司的復議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青海高院不予支持。
2. 原申請執行人公司注銷的,公司全體股東或確定的債權繼受人可向法院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
案例2:《上海某成公司與上海某兵公司其他執行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執復58號】
上海高院認為,本案爭議在于原申請執行人注銷后,其原股東之一能否單獨變更為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目的在于提高執行效率,是未經訴訟程序,直接以原訴訟結果約束沒有參加訴訟的其他人,但該制度屬于特殊情形下的執行力擴張。要強調《變更、追加規定》第一條確定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法院才予追加”的法定追加原則,需在法律規定的特定范圍內嚴格適用。除該規定明確的情形外,不宜隨意變更申請執行人
本案中市政某公司與某祥公司均為被注銷公司股東,都是444號案確定的債權的繼受人?!蹲兏?、追加規定》第四條明確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繼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結合法定追加原則,該條款中“權利主體”宜嚴格解釋為債權的全部繼受人。故本案的申請執行人變更宜在確定該債權實際履行情況后,由兩股東一并申請,或由兩股東中已明確的唯一債權繼受人申請。鑒于本案中并無上述情況,一中院駁回市政某公司的申請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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