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債券民工在路上
來源:債券民工(ID:bondworker)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21年11月8日披露的公開信息,騰邦集團有限公司、神霧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天廣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產信托集團有限公司、大連天寶綠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發行人,因為未在規定時間內披露2021年半年度報告,被深圳證券交易所予以書面警示。
根據新《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人“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并公告中期報告”。也就是說,債券發行人最晚應該在每年的8月31日提交披露公司的半年報。2021年7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印發了《關于做好債券發行人2021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債券發行人應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半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通知中沒有任何關于可以延期披露半年報的規則和內容。
按照交易所最新的半年報披露準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內容不僅限于財務數據,還包括公司的業務數據、融資數據、擔保數據、訴訟數據等。
這些數據的披露實際上是對發行人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的一個全面披露。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和監管機構及時了解發行人最新動態的重要手段,是消除信息不對稱的重要方式。
更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商協會等監機構在監管規則中增加了專門的中介機構信息披露要求。從信用債券實踐來看,中介機構是債務融資工具的重要參與者,對于確保信息披露準確、及時、完整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因此增強對于中介機構的披露要求,有助于規范中介機構各個報告尤其是臨時重大事項報告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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