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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中的法律適用實務及注意事項(7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匯總)|執行知識體系11

    保全與執行 保全與執行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吳志強
    2017-10-01 09:59 2774 0 0
    本文就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

    執行異議根據異議內容的不同分為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兩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25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眻绦行袨楫愖h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就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所提的行為異議。

    根據《民訴法》第22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異議是指案外人就執行標的所提出的異議。本文就執行行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民訴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執行行為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三百零四條【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案外人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案外人異議之訴中當事人的確定】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中當事人的確定】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被執行人無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執行異議之訴審理程序的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執行異議中舉證責任的分配】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規則】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準許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案外人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程序影響】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四百二十三條【案外人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法院對案外人申請再審的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四百六十四條【案外人異議提出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該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條【法院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七十條【提出案外人異議形式】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第七十一條【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執行措施】

    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第七十二條【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

    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第七十三條【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

    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并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第七十四條【案外人提供擔保】

    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第七十五條【對特定物和擔保物的執行問題】

    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遇有本規定73條、74條規定的情形的,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13號】

    第五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執行異議申請的形式要求】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執行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對執行復議的審查】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九條【法院對執行復議的審查期限】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執行擔?!?/p>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0號】

    第一條【執行異議申請形式要求】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條【執行異議立案審查規定】

    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第三條【執行異議消極立案或消極審查的處理】

    執行法院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無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不作出異議裁定的,異議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指令執行法院在三日內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裁定。

    第四條【執行管轄權轉移后對原執行法院執行異議的管轄問題】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

    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案外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條【執行行為異議利害關系人范圍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六條【執行異議期限的規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第七條【執行行為異議適用范圍的界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第八條【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競合時的處理】

    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于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九條【限制出境措施的救濟程序】

    被限制出境的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救濟程序】

    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組織】

    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

    指令重新審查的執行異議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的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審查。

    第十二條【原則上書面審查,復雜的可聽證】

    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實行書面審查。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三條【撤回執行異議和復議】

    執行異議、復議案件審查期間,異議人、復議申請人申請撤回異議、復議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四條【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后果】

    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聽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相關事實的,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五條【再次就同一執行行為或標的提出異議,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執行異議中權利和期限應被告知】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第十七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第三人承諾代履行債務又反悔的規定】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無正當理由反悔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被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主張抵銷的審查標準】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第二十條【唯一住房的執行問題】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司法拍賣和變賣的條件】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二)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三)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請求撤銷變賣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證債權文書中擔保債務的執行問題】

    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后,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于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執行復議案件審查處理結果的規定】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不服異議裁定的復議申請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的,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異議裁定;

    (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應予糾正的,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

    (三)異議裁定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或者查清事實后作出相應裁定;

    (四)異議裁定遺漏異議請求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五)異議裁定對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審查處理的異議,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的,裁定撤銷異議裁定,發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四、五項發回重新審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銷或者變更異議裁定且執行行為可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定維持的執行行為。

    人民法院對發回重新審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后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案外人異議審查內容】

    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第二十五條【案外人異議審查標準】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審查標準】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權屬糾紛以及租賃、借用、保管等不以轉移財產權屬為目的的合同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還執行標的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

    (二)該法律文書系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之間除前項所列合同之外的債權糾紛,判決、裁決執行標的歸屬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還執行標的的,不予支持。

    (三)該法律文書系案外人受讓執行標的的拍賣、變賣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債裁定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應予支持。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權屬作出不同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申請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第二十七條【案外人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權沖突時的處理】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無過錯不動產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保護條件】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九條【房屋消費者物權期待權的保護條件】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條【預告登記權利人提出案外人異議】

    金錢債權執行中,對被查封的辦理了受讓物權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受讓人提出停止處分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符合物權登記條件,受讓人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案外人主張不動產租賃權異議】

    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

    第十四條第一款【執行異議申請的形式要求】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法發(2006)35號】

    第十一條【執行程序中的聽證】

    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要時,應當組織各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第十二條【執行異議程序中的聽證】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二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法發(2006)35號】

    第九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后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后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后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執行行為異議審查結果的規定】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是作為停止執行的事實理由,但不能因此推定為案外人已經提出中止執行裁定的訴訟請求。因此,異議之訴中需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才能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判。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執行異議之訴是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的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不許對該標的物實施執行的訴訟。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阻止執行。故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必須有明確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而本案中姜芳、池繼林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抵債協議有效及抵債資產歸姜芳、池繼林所有。并沒有停止”租金停止支付給沈陽寶真寶超市”裁定執行的訴訟請求。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同時,可以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但案外人提出其擁有該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是為了對抗執行,作為停止執行的事實理由。法院審查姜芳、池繼林是否擁有該執行標的物的實體權利的目的也是確定是否停止執行。而二審判決主文僅判決姜芳與遼寧櫻桃谷公司抵債協議書有效,并不能達到確認“租金停止支付給沈陽寶真寶超市”的裁定內容是否停止執行的目的。故二審判決是錯誤的,應予糾正?!?/p>

    【案例來源】《沈陽一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姜芳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927號】

    2、法律只賦予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違反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具體執行行為,以及執行的期間、順序等執行機構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提出異議進而申請復議的權利,并非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所有行為均可提出異議。上級法院依職權對下級法院間產生的執行爭議作出協調處理決定、裁定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和針對異議裁定作出的復議裁定等監督行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換承辦人員、延長執行期限等內部管理行為,均非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具體執行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執行異議或者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當事人對上級法院出具的協調決定書不服是否可以提出異議或復議請求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5條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建立執行爭議的協調規則,是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于執行法院間發生執行沖突時的一種工作方法。其實質是由上級法院按照法律的精神,理順各爭議法院之間的執行關系,或對同一執行財產的不同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支持正確的執行,制止錯誤的不當的執行。應該說,對執行爭議的協調處理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行使監督、管理職能的體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8條的規定:‘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在各方未能形成共識的情況下,上級法院對于執行爭議協調的最終處理形式是作出處理決定并下發爭議法院,下級法院必須按照處理決定執行。協調處理決定的送達對象是執行法院,并非執行案件當事人。雖然其實質上具有對執行爭議進行裁決的性質,可能會對發生爭議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處分,但該種處分落實于執行法院按照協調處理決定而實施的具體執行行為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第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第規定進行審查。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p>

    【案例來源】《黨宏文與裴學文、張小軍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監字第134號】

    3、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再根據委托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執行法院未確定執行標的數額或未委托評估確定查封財產價值均構成認定事實不清。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判定執行實施案件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第一步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在執行異議程序中,雙方當事人若對案涉執行標的數額存在爭議,執行法院應審理并認定執行標的數額。第二步再判斷被查封財產是否超過執行標的數額。

    本案中被執行人創新書店所提交評估報告,因系單方委托或已超出有效期,確已不適合作為判定是否超標的查封的依據。但立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已提出評估申請,被執行人亦主張超標的查封的情況下,海南高院應當立即對案涉房產進行委托評估,根據委托評估價格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情形?!?/p>

    【案例來源】《姚輝民間借貸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法院(2015)執復字第47號】

    4、根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購買的已辦理預售登記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可以進行預查封。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房屋預告登記所涉權利有一定特殊性,立足于合同債權又具有一定的物權權能,系一種特殊的物權期待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等可以預查封。本案中唐飛林與陳亞芬共同購買的訴爭房屋,通過在銀行貸款的方式全額支付了購房款并出租,已實際占有使用并取得了收益,且進行了抵押權的預告登記,在實質上具備了物權的各項權能和內容,可隨時辦理產權登記,故本院認為對該訴爭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無不當。雖然訴爭房屋僅進行了預告登記,但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唐飛林擁有的房屋份額進行處理,實現債權人利益。陳亞芬雖與唐飛林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并歸還了部分貸款,但并未足額支付與轉讓房屋份額相應的對價,也未辦理相應登記,且不能證實未辦理變更登記非基于自身原因所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執行異議成立條件。故陳亞芬要求確認其對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并判令停止執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同時,因為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唐飛林一人,根據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法院對訴爭房屋進行預查封時未通知共有人陳亞芬不構成程序違法。陳亞芬對訴爭房屋雖有50%的產權,但尚不足以構成排除執行的法定條件。陳亞芬的權利可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法定方式予以保護。綜上,陳亞芬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p>

    【案例來源】《陳亞芬與湯琴芬、湯孝枝等二審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湘民終621號】

    5、對執行標的已經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圍繞其對涉案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益以及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提交證據、陳述觀點,特別是在再審申請中,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提出原判決存在符合應當再審的法定事由、具體的事實及理由。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關于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屬于對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屬于與據以執行的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作為對執行標的已經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津成公司應當圍繞其對涉案執行標的所享有的權益以及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提交證據、陳述觀點,特別是在再審申請中,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提出原判決存在符合應當再審的法定事由、具體的事實及理由。但,津成公司在生效判決已經駁回其執行異議之訴的情形下,卻放棄與執行標的有關的理由,徑行對執行所依據的生效仲裁裁決存在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其該項請求與其原訴訟主張明顯相悖,既超出其原審的訴訟請求范圍,亦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內容。因此,津成公司請求本院撤銷大連仲裁委員會(2004)大仲裁字第264號裁決的請求不屬于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范圍,本院依法不予審查,其以此為由請求本院撤銷原判決亦缺乏法律依據。津成公司所據以提供的證據一至證據五因均是指向大連仲裁委員會(2004)大仲裁字第264號裁決,而非本案原判決,故上述證據亦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審查。”

    【案例來源】《大連津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辛貴武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第1513號】

    6、開立承兌匯票時存入銀行保證金專戶內的存款具有金錢質押的性質,銀行對此享有的質權具有能夠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的效力。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因此,大連銀行沈陽分行在履行案涉承兌匯票付款義務后,對艷豐公司享有墊款之債權,也即《匯票承兌合同》約定的擔保之債權已經發生,為實現該債權,大連銀行沈陽分行有權就4000萬元保證金主張優先受償。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另案即鄭克旭與艷豐公司、明達意航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鄭克旭對艷豐公司享有40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債權,該案執行中,該4000萬元作為艷豐公司的資金已被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凍結,因此出現了在同一執行標的即案涉4000萬元保證金之上,大連銀行沈陽分行主張質權而鄭克旭主張債權的沖突問題。大連銀行沈陽分行享有的質權能否排除鄭克旭案的強制執行,是本案需要解決的終極問題,而該問題取決于物權與債權的關系如何。”

    【案例來源】《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撫順市艷豐建材有限公司、鄭克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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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陽兵,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粵港澳大灣區企業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山大學法律碩士,具有獨立董事資格,深圳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理事,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個人破產委員會秘書長,深圳律師協會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律協遺產管理人入庫律師,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山市國資委外部董事專家庫成員。長期專注于商事法律風險防范、商事爭議解決、企業破產與重組法律服務。聯系電話: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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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韜

      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 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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