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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平lawyer
來源:法園金融法律研究(ID:Lawgarden-Finance)
銀行理財業務信息披露要求自2005年11月1日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5年第2號,現已失效)便有明確規定,其中明確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2008年4月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8]47號,現已失效),該辦法要求銀行要充分履行銀行責任,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戶金融信息知情權,具體包括明確約定與客戶聯絡和信息傳遞的方式,定期向客戶提供理財產品賬單(產品存續期不足一個月的除外),提供賬單的頻度和賬單中所包含的信息量應不低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此外,在網站公布產品相關信息而未確認客戶已經獲取該信息,不能視為其向客戶進行了信息披露。
2009年 7月6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現已失效),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應盡責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并及時向客戶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理財資金用于投資公開或非公開市場交易的資產組合,商業銀行應具有明確的投資標的、投資比例及募集資金規模計劃,應對資產組合及其項下各項資產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并由高級管理層核準評估結果后,在理財產品發行文件中進行披露。此規定系首次對理財業務信息披露作為較為具體的規定。
2012年1月1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5號,現已失效)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信息充分披露。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文件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托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信息。
2011年9月30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1]91號),其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和銷售無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充分披露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不得籠統地規定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0至100%,應當載明各類投資資產的具體種類和比例區間。商業銀行應通過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續性披露,不斷提高理財產品的透明度;所有針對個人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產品相關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應在總行的官方網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銀行客戶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2013年3月25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應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財產品存續期內所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5日內向投資人披露。此次系監管首次規定理財投資非標資產的信息披露。
2018年4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新規”)。資管新規發布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6號,以下簡稱理財新規)于2018年9月26日發布,其中關于信息披露的篇幅較大,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重申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理財新規第六條明確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財產品類型、投資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風險和收費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第三十七條規定,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產品類型、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及其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投資比例按照銷售文件約定合理浮動,不得擅自改變理財產品類型。 第五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理財產品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的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2、理財業務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理財新規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每半年披露其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有關信息,披露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當期發行和到期的理財產品類型、數量和金額、期末存續理財產品數量和金額,列明各類理財產品的占比及其變化情況,以及理財產品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規模和占比等信息。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明確約定與投資者聯絡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以及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各方的責任,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信息。第六十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前,根據與投資者的約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財產品投資者進行披露。第三十七條規定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產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或投資比例,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信息披露。超出銷售文件約定比例的,除高風險類型的理財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做好理財產品信息登記;投資者不接受的,應當允許投資者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3、理財產品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理財新規第二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本行或托管機構,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其控股的機構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4、理財產品投資資管產品及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披露要求。理財新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充分披露底層資產的類別和投資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資產管理產品及其底層資產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理財產品所投資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相關情況,并及時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5、合作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理財新規第四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
6、托管機構辦理信息披露的要求。理財新規第五十一條規定,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機構應當辦理與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產品托管協議、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產品財務會計報告等出具意見,以及在公募理財產品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出具理財托管機構報告等。
7、理財產品信息網站披露的規定。理財新規第五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理財產品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公募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第六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理財產品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
8、公募理財產品的披露要求。理財新規第五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理財產品信息:
(一)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獲取的登記編碼;
(二)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三)發行公告,包括理財產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信息;
(四)定期報告,包括理財產品的存續規模、收益表現,并分別列示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分析,以及前十項資產具體名稱、規模和比例等信息;
(五)到期公告,包括理財產品的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六)重大事項公告;
(七)臨時性信息披露;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成立之后5日內披露發行公告,在理財產品終止后5日內披露到期公告,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后2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商業銀行可以不編制理財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第五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后2日內,披露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在開放日的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認購價格和贖回價格,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和資產凈值。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周向投資者披露一次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第五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募理財產品的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財產品賬單,賬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產品份額、認購金額、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資產凈值、收益情況、投資者理財交易賬戶發生的交易明細記錄等信息。
9、私募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理財新規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應當按照與合格投資者約定的方式和頻率,披露以下理財產品信息:
(一)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獲取的登記編碼;
(二)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投資者權益須知;
(三)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的資產凈值、份額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四)定期報告,至少包括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五)到期報告;
(六)重大事項報告;
(七)臨時性信息披露;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10、信息披露違規的處罰。理財新規第七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從事理財業務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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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銀行理財信息披露規定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