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時,如何確定受償順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了以下受償的先后順序: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表面上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獲得清償。但適用該規則的前提之一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支付義務。若執行標的物屬于被執行人的違法所得,則優先受償權人不能優先于被害人受償。本文通過幾則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對于被執行人的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在處置與分配中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中規定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限于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若執行標的屬于被執行人的違法所得,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優先權人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的受償順序,主張優先于被害人獲得清償。
案情簡介
一、因被執行人咸陽亨威未履行付款義務,廣州置業于2014年9月4日向咸陽中院申請執行,咸陽中院裁定查封、評估、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名下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案涉土地以2600余萬元的價格拍賣成交后,咸陽中院裁定將案涉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登記在競買人孫永年名下。
二、咸陽亨威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秦都法院責令被告單位咸陽亨威、被告人潘益嬌退賠214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5000余萬元。就判決中涉及的退賠214名受害人共計5000余萬元經濟損失一節,秦都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執行立案。
三、140名受害人針對咸陽中院的拍賣裁定提起執行異議,咸陽中院裁定駁回140名異議人的異議請求;140名異議人不服,向陜西高院申請復議,陜西高院裁定撤銷咸陽中院的裁定,發回咸陽中院重新審查;咸陽中院重新審查后,再次裁定駁回140名異議人的異議請求。
四、140名受害人向山西法院申請復議,山西高院裁定駁回140名異議人的復議請求。140名受害人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陜西高院和咸陽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收回咸陽中院拍賣的涉案土地,重新按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執行涉案資產。
五、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沒有查清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是否為違法所得,從而影響了清償順序的認定,原審法院也沒有查清廣州置業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最高法院裁定撤銷陜西高院的執行裁定,發回陜西高院重新審查。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廣州置業和140名被害人,何者對被執行人名下的案涉土地拍賣款優先受償。
被害人主張優先受償的理由。被害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關問題的批復》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被害人認為其屬于案涉土地上商品房的消費者買受人,優先于廣州置業受償。
咸陽中院和陜西高院未支持被害人優先受償的兩點理由:
其一,生效的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單位亨威公司、被告人潘益嬌為了籌集資金,吸收吳建萍等214名被害人資金,故140名異議人的身份不能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關問題的批復》第2條規定的消費者買受人。
其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的清償順序,優先于退賠被害人損失。本案中,廣州置業對咸陽亨威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先于退賠140名被害人的損失。
最高法院未認可咸陽中院和陜西高院的審查邏輯,最高法院的認定邏輯主要有三點:
第一,本案應統籌咸陽中院處置涉案土地的民事案件的執行和秦都法院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特別是秦都法院關于退賠被害人損失部分的執行。
第二,關于本案對廣州置業民事債權的清償和對楊新虎等140名刑事被害人損失的退賠,應當如何確定順序的問題,需要考慮的因素是,作為執行標的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是否為違法所得。
第三,由于對被執行人的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在處置與分配中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如果作為執行標的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屬于違法所得,那么,應依法追繳違法所得,及時返還被害人,而不是優先償還廣州置業享有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沒有查清案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是否為違法所得,從而影響了清償順序的認定,原審法院也沒有查清廣州置業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裁定撤銷陜西高院的執行裁定,發回陜西高院重新審查。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在判斷優先權人是否優先于被害人獲得清償時,應區分執行標的為合法財產還是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了以下受償的先后順序: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其他民事債務、罰金、沒收財產。表面上看,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獲得清償。但適用該規則的前提之一是,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支付義務。若執行標的物屬于被執行人的違法所得,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的規定,依法應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一律上繳國庫。優先權人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的受償順序,主張優先于被害人獲得清償。
二、被害人和優先權人對執行標的受償順序產生爭議時的處理思路。
對于優先權人來說,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的規定,主張其屬于抵押權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等優先權人,有權優于退賠被害人損失獲得清償。若被害人主張執行標的屬于罪犯的違法所得,則優先權人可以主張案涉執行標的不屬于違法所得,并將其作為焦點問題進行論證。對于被害人來說,則可以主張案涉執行標的屬于違法所得,不屬于罪犯的合法財產,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的規定,優先權人無權優先受償,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的規定,對罪犯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依法返還被害人。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 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 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 其他民事債務;
(四) 罰金;
(五) 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后,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書 “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咸陽中院處置本案執行標的物世紀大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是否適當;二、咸陽中院對執行標的物拍賣款項確定的分配順序是否適當,楊新虎等140名申訴人對拍賣標的物所得款項是否享有優選受償權等合法權利。
一、關于咸陽中院處置本案標的物世紀大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是否適當的問題。
秦都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2日,分別在王瀧、王涌權訴咸陽亨威房屋買賣糾紛一案、邰啟隆訴咸陽亨威房屋買賣糾紛一案中對涉案土地使用權采取了查封措施。本案中,咸陽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才對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采取查封措施。即咸陽中院對本案執行標的物查封在后。但秦都法院又先后作出(2017)陜0402民監3號民事裁定書、(2017)陜0402民監4號民事裁定書等,撤銷了上述查封裁定及相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此可見,秦都法院最終對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并無有效查封以對抗咸陽中院的查封措施。咸陽中院在存在有效查封的基礎上對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進行處置,并無明顯不當。
申訴人同時提出咸陽中院在評估、拍賣涉案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的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其并無充分的證據支持其主張,該部分申訴理由難以成立。
二、咸陽中院對執行標的物拍賣款項確定的分配順序是否適當,楊新虎等140名申訴人對拍賣標的物所得款項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合法權利的問題。
本案咸陽中院處置涉案標的物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需統籌本民事案件的執行及秦都法院(2014)咸秦初字第00317號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特別是其中關于退賠被害人損失部分的執行。關于本案對廣州置業民事債權的清償和對楊新虎等140名刑事被害人損失的退賠應當如何確定順序的問題,需要考慮兩個因素:
一是作為執行標的物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是否為違法所得。盡管秦都法院刑事判決并未明確上述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為違法所得(包括違法所得轉化形式),但根據刑事判決確定的基本事實,被告單位咸陽亨威是以涉案項目(包括作為本案執行標的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為誘餌,以收取購房預付款的方式吸收被害人的資金,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涉案項目實際為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轉化而來的可能性存在。而本案執行標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是否為犯罪所得的轉化形式,決定其是否為刑事犯罪的違法所得。對違法所得和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在處置與分配中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此部分事實,應當進一步征詢刑事審判部門意見后予以明確,以確保本案財產分配的準確。
二是本案申請執行人的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所及的價值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本案申請執行人廣州置業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只及于涉案工程的變價款項,對于土地使用權的變價款項不應享有優先受償權。咸陽中院在分配變價款項時,優先保障了廣州置業的工程款部分受償,同時又對被害人分配了部分退賠款。其如此分配的依據不明確,與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所及的標的物范圍是否相符也不明確。此部分事實決定了執行法院關于款項分配順序、分配金額的處理是否正確,關系到楊新虎等140名申訴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綜上,本案存在事實不清的情形,應當在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的異議、復議請求作出準確判斷。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陜執復66號執行裁定書;
二、發回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
案件來源
楊新虎、廣州市建筑置業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118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應予追繳的違法所得不屬于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不能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民事債務。違法所得追繳后,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一律上繳國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清償順序,僅適用于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
案例一:成都銳美云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圓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川執監203號】
關于生效刑事判決所確定的應予以追繳的涉案財物能否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其他民事債務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應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同時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二是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設置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的目的在于剝奪犯罪人得以實施犯罪的經濟基礎,給予其經濟上、物質上的嚴厲懲處。如果允許以贓款贓物作為財產刑的執行標的,財產刑將失去其應有的功能,這進一步說明被執行人應以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承擔本條司法解釋所列法律責任。
本案執行中劃撥的被執行人鑫圓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系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2018)川1424刑初111號刑事判決所確認應依法予以追繳的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和辦案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涉案財物及孳息,而非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一律上繳國庫。故銳美公司主張將生效刑事判決確定的應予依法追繳并上繳國庫的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物優先用于清償被執行人鑫圓公司欠付銳美公司的民事債務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銳美公司如認為生效刑事判決將被執行人鑫圓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物錯誤,其實質是對生效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提出異議,該異議不屬于本執行監督程序審查的范圍,銳美公司可另尋法律程序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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