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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如何執行債務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匯總)|執行知識體系23

    保全與執行 保全與執行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2017-10-17 10:41 2662 0 0
    本文就執行債務人存款等財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作者:李舒、唐青林、吳志強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备鶕鲜鲆幎ǎ嗣穹ㄔ嚎蓪Ρ粓绦腥说拇婵睢?、股票、基金份額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且作為不特定主體的“有關單位”負有法定的協助執行的義務,減少了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過程中的阻礙。本文就執行債務人存款等財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范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匯總如下: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民訴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財產報告情況】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四百八十五條【查詢被執行人身份、財產信息的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財產信息,掌握相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第四百八十六條【被執行人無權擅自處分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產】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查扣凍財產期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法釋〔2013〕20號】

    第一條【網絡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及網絡查控運行應具備的條件】

    人民法院與金融機構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的,可以通過網絡實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等措施。

    網絡執行查控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具有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發送、傳輸、反饋查控信息的功能;

    (二)授權特定的人員辦理網絡執行查控業務;

    (三)具有符合安全規范的電子印章系統;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統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條【執行人員證件向金融機構報備】

    人民法院實施網絡執行查控措施,應當事前統一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有權通過網絡采取執行查控措施的特定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辦理具體業務時,不再另行向相應金融機構提供執行人員的相關公務證件。

    人民法院辦理網絡執行查控業務的特定執行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相應金融機構報備人員變更信息及相關公務證件。

    第三條【實施執行措施中的電子文書的傳輸】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多案集中查詢的,可以附匯總的案件查詢清單。

    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凍結或者續行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對凍結的被執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傳輸電子解除凍結裁定書和協助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

    第四條【電子文書應加蓋電子印章并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傳輸的法律文書,應當加蓋電子印章。

    作為協助執行人的金融機構完成查詢、凍結等事項后,應當及時通過網絡向人民法院回復加蓋電子印章的查詢、凍結等結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電子法律文書、金融機構出具的電子查詢、凍結等結果,與紙質法律文書及反饋結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網絡執行措施的效力等同于現場實施】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與執行人員赴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查詢、凍結、續凍、解凍被執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金融機構就查控措施向法院提出異議】

    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采取的查控措施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并書面回復。

    第七條【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適用限制】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相應操作規范使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查控信息,確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泄露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用于執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不得對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采取網絡查控措施。

    第八條【違反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操作的應被處罰或承擔刑責】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反第七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法院可通過網絡扣劃被執行人存款】

    人民法院具備相應網絡扣劃技術條件,并與金融機構協商一致的,可以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采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措施。

    第十條【法院可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股權、股票、證券賬戶資金、房地產等其他財產采取查控措施】 

    人民法院與工商行政管理、證券監管、土地房產管理等協助執行單位已建立網絡執行查控機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股權、股票、證券賬戶資金、房地產等其他財產采取查控措施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法院查詢和人民銀行協助查詢被執行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聯合通知》【法發〔201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等法律,現就人民法院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第一條【對查詢對象的范圍限制】

    人民法院查詢對象限于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被執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二條【銀行的協助義務】

    人民法院需要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人民銀行上??偛?,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應當予以查詢。

    第三條【被執行人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查詢】

    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的,由被執行人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集中批量辦理。

    第四條【法院出具協助查詢書】

    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匯總有關查詢申請后,應當就協助查詢被執行人名稱(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地(身份證發證機關所在地)、執行法院、執行案號等事項填寫《協助查詢書》,加蓋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節假日順延)安排專人向所在地人民銀行上述機構送交《協助查詢書》(并附協助查詢書的電子版光盤)。

    第五條【銀行出具協助查詢答復書】

    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接到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協助查詢書》后,應當核查《協助查詢書》的要素是否完備。經核查無誤后,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結算賬戶開戶行名稱,根據查詢結果如實填寫《協助查詢答復書》,并加蓋人民銀行公章或協助查詢專用章。經核查《協助查詢書》要素不完備的,人民銀行上述機構不予查詢,并及時通知相關人民法院。

    第六條【人民銀行匯總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

    被執行人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備,人民銀行只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備的被執行人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進行匯總,不負責審查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七條【人民銀行對賬戶信息的保密義務】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使用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提供的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信息,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人民銀行上述機構以及工作人員在協助查詢過程中應當保守查詢密碼,不得向查詢當事人及其關聯人泄漏與查詢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人民銀行協助行為的司法豁免權】

    人民銀行上述機構因按本通知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名稱而被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

    第九條【爭議解決】

    人民法院對人民銀行上述機構及工作人員執行本通知規定,或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不應采取強制措施。如發生爭議,高級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人民銀行上述機構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及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處理。

    5、《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撤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注釋[2001]8號)

    第十五條【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移交、撤銷、脫鉤的企業的案件時,認定開辦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得對開辦單位的國庫款、軍費、財政經費賬戶、辦公用房、車輛等其他辦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保全和執行措施。

    第十六條【可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

    人民法院在執行涉及開辦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生效判決時,只能用開辦單位財政資金以外的自有資金清償債務。如果開辦單位沒有財政資金以外自有資金的,應當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6、《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

    第九條【法院可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

    第一條【法院可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于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審查后,可按以下原則處理:對于確系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不得采取扣劃措施;如果開證銀行履行了對外支付義務,根據該銀行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如果申請開證人提供的開證保證金是外匯,當事人又舉證證明信用證的受益人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時,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6號)

    第三條【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包括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會撥交的經費,以及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補助等。工會經費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撥交。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在銀行獨立開列的“工會經費集中戶”,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專門用于工會經費的集中與分配,不能在此賬戶開支費用或挪用、轉移資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在企業欠債的情況下,不應凍結、劃撥工會經費及“工會經費集中戶”的款項。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執行中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的通知》(法〔2005〕209號)

    【不應將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作為企業財產予以凍結或劃撥】

    主要內容,“企業黨組織的黨費是企業每個黨員按月工資比例向黨組織交納的用于黨組織活動的經費。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單立賬戶,??顚S茫粚儆谄髽I的責任財產。因此,在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劃撥該企業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企業的債務。執行中,如果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企業的資金存入黨費賬戶,并申請人民法院對該項資金予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項資金先行凍結;被執行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項資金屬于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凍結?!?/p>

    10、《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

    第五條【軍隊、武警部隊的存款:限于“特種存款”不能被凍結或扣劃】

    軍隊、武警部隊一類保密單位開設的“特種預算存款”、“特種其他存款”和連隊帳戶的存款,原則上不采取凍結或扣劃等項訴訟保證措施。但軍隊、武警部隊的其余存款可以凍結和扣劃。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2000〕4號)

    第二條【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第三條【僅就所打入的款項采取執行措施】

    如果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其他款項打入封閉貸款結算專戶的,人民法院可以僅就所打入的款項采取執行措施。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

    【不得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主要內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

    【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主要內容,“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顚S茫瑢m椨糜诒U掀髽I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p>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三十四條【對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

    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第四條【當期貨公司為債務人時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第八條【有關單位的協助義務】

    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需要通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查詢、凍結、劃撥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予以協助。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第五條【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二) 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1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

    第七條【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

    18、《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辦發〔2013〕170號)

    第二條【法院不得執行旅行服務質量保證金】

    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及《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的一定數額用于旅游服務質量賠償支付和團隊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費用墊付的資金。

    19、《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采取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6〕148號】

    【司法機關不能凍結、劃撥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

    為保障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央政法委政法辦轉[1995]24號文,現就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檢察、法院,以下同)對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能否采取強制措施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是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及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同于客戶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不包括金融機構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因此,司法機關不能凍結、劃撥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二、金融機構因涉及有關案件需要給付款項時,應當予以自動履行,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形象。金融機構如認為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不當,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利益,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

    三、今后如發生司法機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助凍結、劃撥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存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向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耐心地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請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向其上級機關請示。

    20、《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政法委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7)94號】

    【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司法機關凍結、扣劃銀行存款問題的意見》(政法辦轉〔1997〕2號文,以下簡稱《意見》)已發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法制局。《意見》就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銀發〔1993〕356號,以下簡稱356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凍結、扣劃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的執法活動加強監督的通知》(法〔1996〕83號),以及金融機構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精神,并依法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11日下發的銀發〔1993〕356號文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扣劃單位的銀行存款。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規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扣劃犯罪嫌疑存款。對此,應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對司法機關只提供單位帳戶名稱而未提供帳號,要求金融機構協助查詢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帳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如查明帳戶管理檔案中沒有所查詢的帳戶,金融機構應如實告知司法機關。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不辦理金融機構對企事業單位所開展的業務。因此,對司法機關向人民銀行查詢有關企事業單位存款情況的,人民銀行應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并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執行活動。

    2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法研〔2002〕13號】

    【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號《關于勞動保障部門應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工資收入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準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準確定。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復函》【(2000)執他字第15號】

    【法院可提取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蘇法執他字第15號《關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此類申請執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債權人(或受益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理賠,并給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保險公司理賠數額有異議的,可通過訴訟予以解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銀行能否自行解凍的請示的答復》【法經(1997)32號】

    【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銀行不能自行解凍】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研[1996]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財產采取凍結措施,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職權,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加以妨礙。人民法院在完成對財產凍結手續后,銀行如發現被凍結的戶名與賬號不符時,應主動向法院提出存在的問題,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凍;如因自行解凍不當造成損失,應視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用于工程施工建設以支付工程款,其他債權人請求自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凍結工程進度款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于工程進度款能否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問題。商品房預售資金,是開發商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購房者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開發商的購房款。由于開發商預售的商品房屬于期房,對于購房者而言,具有比較大的風險。2013年3月26日,國務院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法[2013]17號)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辦法,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能夠用于工程施工建設,以保障購房者的利益不受損害。案涉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款,并用于建設項目的施工,如果不及時支付,將無法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因此,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的資金支付案涉工程進度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關于‘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的規定和上述國務院通知精神。綜上,南通八建公司的復議理由成立。”

    【案例來源】《青島海宜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青島國隆昌盛投資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國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執復33號】

    2、雖然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其儲蓄性和有價性體現在投保人可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所以,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責任財產,依法可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核心問題是: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否屬于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能否作為執行標的;保險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獲得的賠償額,屬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享有的財產權益。人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系基于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所形成的,由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以及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分紅收益構成,是投保人依法應享有的財產權益,與保險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中的申請復議人即投保人,涉案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屬申請復議人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濱州中院對該保險單現金價值予以強制執行并無不當。至于本案所涉人壽保險是否具有人身性的問題。雖然該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但保險單本身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其儲蓄性和有價性體現在投保人可通過解除保險合同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這種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的責任財產,且在法律性質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不得執行的財產。因此,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依法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申請復議人關于保險金系王若璇個人財產以及該類保險具有人身性,不能成為強制執行標的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王勇申請復議案件執行裁定書》【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執復字第108號】

    3、開立承兌匯票時存入銀行保證金專戶內的存款具有金錢質押的性質,銀行對此享有的質權具有能夠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的效力。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于大連銀行沈陽分行對案涉4000萬元是否享有質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給付的時間?!钡诙僖皇l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备鶕鲜龇杉八痉ń忉尩囊幎?,金錢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具備一定形式要件后,可以用于質押。”

    【案例來源】《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撫順市艷豐建材有限公司、鄭克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75號】

    4、被執行人的保證金賬戶由銀行實際控制,即使雙方未單獨簽訂質押合同,《銀行承兌協議》相應條款具有質押保證性質且銀行已實際兌付的,屬于符合《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質押要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對該保證金相應部分應不予強制執行。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關于案涉十三個賬戶是否系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是否應當解除凍結、扣劃措施的問題。首先,根據四川高院查明的情況,案涉十三個賬戶的賬號對應的‘款項代碼’中均有‘251’代碼,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調整樂山市商業銀行財政存款和準備金存款交存范圍的批復》,‘251’代碼體現了保證金賬戶性質,足以區分于其他賬戶。其次,并沒有關于《銀行承兌協議》必須寫明保證金賬戶的具體賬號,且必須一一對應的相關規定,因此,案涉6份《銀行承兌協議》雖未寫明保證金賬戶的具體賬號,但并不影響案涉十三個賬戶的保證金賬戶性質。第三,根據四川高院查明的情況,樂山商業銀行已實際承兌了3.4億元,且金額大于凍結的案涉保證金賬戶中的1.7億余元,依照《通知》第九條規定,符合解除對于該1.7億余元的凍結措施的法定條件。因此,四川高院認定案涉十三個賬戶是承兌匯票保證金賬戶,且已符合解除凍結條件,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申請復議人關于案涉賬戶不是保證金賬戶,不應解除凍結、扣劃措施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p>

    【案例來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53號】

    5、在離退休人員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以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離退休金、養老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退休金、養老金,用以償還其債務。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執行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古新賢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廣州署前路支行60×××49、95×××26賬戶中的存款20000元,同時預留17961.10元存款未扣劃以保障被執行人古新賢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普通生活必需品,并無不當。且如果該賬戶是社保養老賬戶,正常情況下,將會有存款繼續進賬。其次,《最高人民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扣押和劃撥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不得實施查封、扣押和劃撥行為的對象是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該社會保險基金由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專戶管理,??顚S茫⒎鞘莻€人社保養老賬戶里的個人存款,所以執行法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古新賢有關銀行賬戶并無不當。再次,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已經明確即使是被執行人的離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劃,但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綜上,申請復議人古新賢申請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nbsp;

    【案例來源】《古新賢與其他執行執行復議案件執行復議案件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執復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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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陽兵,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粵港澳大灣區企業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山大學法律碩士,具有獨立董事資格,深圳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理事,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個人破產委員會秘書長,深圳律師協會破產清算專業委員會委員,深圳律協遺產管理人入庫律師,深圳市前海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山市國資委外部董事專家庫成員。長期專注于商事法律風險防范、商事爭議解決、企業破產與重組法律服務。聯系電話: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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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韜

      劉韜律師,現為河南乾元昭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研究生,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CMA)、基金從業資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對法律具有較深領悟與把握。專業領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不良資產處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及登記備案法律業務、不良資產掛牌交易等。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為河南新民生集團、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分行、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 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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