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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李元元、張華耀
來源:保全與執行(ID:ZhixingLaw)
閱讀提示:2020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各類案件共計3088.4萬件,其中,執行案件1059.2萬件,約占全部案件的35%。執行案件數量大、執行難度高,奮戰在執行工作一線的法官很辛苦。同時,申請執行人希望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訴求很強烈。尤其是在被執行人存在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已經向法院提供了財產線索,但少部分執行法院卻遲遲不采取執行措施時,申請執行人可能喪失實現債權的機會。此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積極聯系執行法官,推動法院盡快采取執行措施,也可以在執行法院的信訪接待日,向接待法官或領導反映情況。除此之外,申請執行人還可以通過哪些法定的救濟程序尋求救濟?本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案例,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法條規定的“執行行為”并未限定為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積極作為。《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七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法院在收到執行款后不予及時發放的不作為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并提出執行異議,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應納入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情簡介
一、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與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合同糾紛一案,海南高院判決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向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支付4億元款項。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未履行上述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民生銀行三亞分行向海南高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海南高院立案執行后,2017年4月5日,寧波銀行北京分行將執行案款4億元付至海南高院執行款專戶。
三、東勝公安分局向海南高院去函,以該院辦理的該民事案件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為由,向海南高院發出《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季銘銘、孫占新涉嫌票據詐騙案當中的該院賬戶中的4億元資金。
四、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主張東勝公安分局的凍結不屬于延緩發放執行案款的情形,海南高院協助經偵機關凍結并延緩發放執行款的行為違法。
五、海南高院認為,對于人民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申請執行人無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尋求救濟。海南高院裁定駁回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的異議申請。
六、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中的“執行行為”并未限定為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積極作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海南高院的執行裁定,指令海南高院審查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提出的執行異議。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針對執行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申請執行人能否通過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尋求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海南高院認為,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應針對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執行行為,只有作為的執行行為才有必要和可能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中裁定撤銷或改正。本案中,海南高院在執行過程中協助其他執法機關凍結執行到位的款項,該強制措施是作出凍結決定的其他執行機關所作出的,而不是該院的執行行為,申請執行人無權針對執行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行為”并未限定為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積極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認為海南高院在收到執行款后不予及時發放的不作為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并提出執行異議,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一、針對執行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尋求救濟。
對法院消極執行能否提出異議,曾經在執行理論和實務中存在爭議。曾經一些法院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只有作為的執行行為才有必要和可能在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中裁定撤銷或改正,申請執行人無權針對執行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裁定,認為應將消極執行納入執行異議、執行復議程序予以審查,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這擴大了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適用范圍,拓寬了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救濟路徑。
值得提及的是,針對執行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不但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而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例如,在執行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不動產和股權等財產權利的情況下,如果執行法院怠于執行這些財產,會給被執行人帶來損失,包括財產不能正常流轉造成的貶值損失、財產不能變現增加的資金成本損失、無法盡快償還申請執行人債務造成的執行標的利息增加損失等。尤其是執行法院超標的查封被執行人財產時,被執行人可以在提起執行異議,主張解除超標的查封的同時,請求法院積極拍賣、變賣財產。
二、針對執行法院的消極執行等不作為,申請執行人還可以通過執行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4條規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可見,在執行法院消極執行時,申請執行人既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執行法院撤銷或改正其消極執行行為,也可以向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執行監督,申請上級法院督促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申請上級法院提級執行。這兩種救濟途徑的主要區別在于,執行異議程序是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起的異議審查程序,執行監督程序是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申請,由上級法院啟動的法院內部上下級監督程序。此處的上級法院可以是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也可以跨越多級的最高人民法院。
三、如果執行法院消極執行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流失,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第五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三)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四)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可見,如果執行法院消極執行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尋求救濟。賠償義務機關為消極執行法院。關于申請國家賠償的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且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執行程序終結之日。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74.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五條 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
(一)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范圍執行的;
(三)對已經發現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行或者不執行,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行財產流失的;
(五)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的;
(六)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執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違法對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采取執行措施,致使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無法實現的;
(八)對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執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對執行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的,或者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依法評估,違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一)其他錯誤情形。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經訴訟程序依法確認不屬于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相關行為違法,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五)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其請求與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無關的;
(六)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依據前款規定,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賠償的,該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在復議階段的爭議焦點為,民生銀行三亞分行作為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法院未予發放案款的行為提出異議,是否屬于執行行為異議,應否納入異議、復議程序予以審查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法條規定的“執行行為”并未限定為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積極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執行法院海南高院在收到被執行人寧波銀行北京分行應付的4億元執行款后,以“談話筆錄”的形式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該執行款由于有關公安機關請求協助凍結而不能向其發放。民生銀行三亞分行認為海南高院在收到執行款后不予及時發放的不作為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并提出執行異議,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海南高院以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系針對執行法院的不作為提出異議,不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的認定不妥,應予糾正。
綜上,海南高院(2017)瓊執異39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海南高院應就民生銀行三亞分行針對該院未予發放執行案款的行為提出的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民生銀行三亞分行所提執行異議能否成立,由海南高院重新審查后作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瓊執異39號執行裁定;
二、指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亞分行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案件來源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亞分行、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執復58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申請執行人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國家賠償。
案例一:劉怒濤、馮安錯誤執行賠償賠償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委賠監140號】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認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后提出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徐州中院根據劉怒濤等人的繼續執行申請,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蘇03執恢138號執行裁定,恢復對民事判決的執行,本案尚在執行過程中。劉怒濤、馮安申訴所稱之損失,與人民法院尚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密切相關。據此,原決定以相關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由,駁回劉怒濤、馮安的國家賠償申請并無不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中的“執行行為”,既包括執行法院的積極作為,也包括不作為,針對執行法院的執行不作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
案例二: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三門峽華爾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執復286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該法條規定的“執行行為”并未限定為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積極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本案中,中建三局認為三門峽中院在收到執行款后不予及時發放的不作為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并提出執行異議,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三門峽中院以中建三局系針對執行法院的不作為提出異議,不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的認定不妥,應予糾正。綜上,三門峽中院(2020)豫12執異27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對中建三局未予發放執行案款的異議,三門峽中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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