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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曉輝、葛似蘭
來源:信實律師(ID:FJLHXSLSSWS)
導語
司法建議雖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向行政機關出具司法建議的情況甚少。此次本所代理的一起稅收強制執行糾紛案為何法院要向稅務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我們來一起看一看。
近日,本所代理的一起稅務強制執行糾紛案已結案。
因稅務機關使用的《稅收行政強制決定書》式樣存在滯后性,法院將向稅務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以下為法院說理表述:
一、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如何存在滯后性?
以該行政強制執行糾紛案為例,2012年實施的《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也即強制執行決定應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但該案稅務機關使用的《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是根據2006年1月1日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附表1中的《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式樣制作,全國統一式樣如下圖所示:
可以看到,如上所示的2006年《稅收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式樣極為簡陋,其并未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如未載明稅款所依據的具體行政決定,亦未載明滯納金起算的時間及計算方式等等,不符合2012年《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上述文書式樣就告知訴權部分載明“三個月”起訴期限亦與2017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六個月”的規定不符,在此不過多展開)。
實踐中稅務機關多以《催告書》中載明了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相對人對強制執行的理由已知曉為由,不在強制執行決定中予以載明。
二、行政執法文書未采用說理性闡述導致實踐中存在諸多執法風險
以扣繳稅款為例,正常的強制執行流程如下圖所示:
而由于行政執法文書式樣過于簡陋,未寫明執行所依據的具體行政決定、應執行的稅款、滯納金等計算方式,導致稅務機關在執行強制執行時存在極大的執法風險。
因《稅收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式樣的稅款、滯納金部分只需填寫具體金額,故稅務機關常先對行政相對人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知曉賬戶余額后倒算應扣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再手填《稅收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有些稅務機關甚至在實施扣繳后,才向行政相對人送達《稅收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使得強制執行決定事實上淪為強制執行完畢后的事后告知書(如下圖)。
此現象實際上無異于拆遷案件中先拆房后告知的違法執法,而導致此現象產生的關鍵即是行政執法文書未進行說理性闡述。
三、結語
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法院的重要職責,是充分發揮法院能動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亦是延伸審判職能的重要體現,更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法院對稅務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是依法治稅的表現形式之一,此次信實律師通過個案為我國依法治稅進程作出貢獻,希望此次的司法建議能夠促進稅務機關使用說理式執法文書,為說明理由制度的確立鋪平道路,更希望此次司法建議能給今后的稅務執法拉響警鐘,使納稅人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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