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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在《民法典》施行后,我國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對于合伙份額質押的登記卻仍然缺乏統一的登記機關或登記方式。對于合伙型私募基金,齊精智律師提示合伙企業的份額質押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民法典規定了合伙企業份額可以質押,但沒有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合伙份額質押登記沒有辦理機構,合伙份額質押就無法成立。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只有將合伙企業份額以讓與擔保的方式,才能完成擔保主債權的目的。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及《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份額可以質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不包括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
統一登記范圍的確定主要從便利企業動產擔保融資的目的出發,凡是涉及企業融資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交易,都應盡可能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目前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中列舉七大類業務,已經將涉及企業常用融資的典型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業務,以及保理、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等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都納入進來了。
但將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這幾類特殊動產和權利擔保業務予以排除。主要考慮是:一方面,2021年1月1日后,這些特殊動產的擔保登記依然有有效的特殊法規定;另一方面,從便利融資當事人角度,這些特殊動產有所有權登記機構,可以將所有權登記和擔保登記放在一起。
三、合伙企業合伙份額的讓與擔保可以解決因為合伙份額質押無法辦理登記而導致的合伙份額無法擔保主債權的問題。
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因為無法完成質押登記,導致合伙份額以份額質押的形式無法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我們只有適用讓予擔保制度才能利用合伙份額完成對主債權的擔保。
1、合伙份額的所有權人作為擔保人將合伙份額轉移登記到主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八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合伙份額讓與擔保完成轉移登記后,擔保權人具有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尚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主張該擔保具有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合伙份額的讓與擔保在完成工商登記后,主債權人對該合伙份額的處置價值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齊精智律師,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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