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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股權屬于股東的私人財產,不因為對外轉讓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喪失其財產權。齊精智律師提示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股權,無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程序。(詳見《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股東會決議通過》)
一、 有限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這就要求非依法律規定,股東優先購買權不能由當事人通過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予以變更和消滅,除非作為權利享有人的股東自愿放棄該項權利,即“非經股東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因此,優先購買權是可以被放棄的,但該等放棄應出自權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他人不得作出干預,更不得加以限制或排除。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權作為一項獨立的財產權,不應受到其他股東的干涉。只有股東自愿放棄優先購買權,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方能有效放棄。
(1)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即明確約定了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之條款,全體股東皆應遵守。
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須全體股東一致簽字認可,若設立時公司章程明確排除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當視為所有原始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始股東不能以該條款侵犯其股東權益而違法,主張無效。
(2)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數決規則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未在公司章程上簽字的新加入股東或者未在公司章程修訂決議上簽字的股東均有權對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或剝奪優先購買權條款提出司法審查訴訟.
二、股權變動中是否存在股東優先購買權?
1、因繼承而發生的股東資格或股權變動時,其股東不享有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股東對外贈與股權,不應輕易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實踐中,有股權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有償轉讓,其目的本來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但是為了架空其他股東的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故意在形式上采取贈與的形式。既然此時贈與人實際目的是追求經濟利益,那么在不影響其目的的實現情況下盡量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失。所以,股東對外贈與股權,不應輕易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3、股權遺贈中可以適用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權遺贈后新進入公司的股東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公司法第75條是適當保障法定繼承人在股權上的利益,所以第75條的規定不宜拓寬到遺贈的情形。
4、夫妻離婚分割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出資額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征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并非必須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系夫妻共同財產,但非公司股東的配偶,要成為公司的股東,還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股東的配偶才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在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情況下,只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股東的配偶雖對夫妻共有的股權享有財產權利,但沒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綜上,公司章程有效排除優先購買權前,只有繼承中不能適用優先購買權。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大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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