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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王謐
來源:縱橫執行(ID:Legal_enforcement)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了離岸債券“維好協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生效判決,屬全國首例。
自今年年初以來,新冠疫情在國內外蔓延,由于其較高的傳染性,各國都采取了一定的封鎖措施來防止疫情的擴散。疫情防控卓有成效,大家的工作生活也相對趨于穩定,但由于各個口岸、各國海關的嚴格防守措施,參與國際貿易的主體很可能卷入違約、被違約的情況之中,國際、區域間法律糾紛層出不窮。
香港作為亞洲金融中心,和我們的交易往來及商事活動更為密切,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數量也在逐步增加。那么在實務過程中,在內地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法院判決(以下簡稱“香港裁決/判決”)有什么特殊要點嗎?
執行前需要前置認可程序嗎?
在內地申請執行香港裁決/判決,應當經過內地人民法院的認可程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香港裁決/判決在內地執行的解釋性規定,但由于沒有明確的操作的具體程序規范,各地實務操作不一,有的法院收到申請執行人的認可和執行申請后,作出對香港裁決或判決予以認可的裁定,申請執行人持執行法院的認可裁定申請立案執行;有的法院作出同意認可并立案執行的裁定,直接進入執行程序;我們也曾遇到法院未做出認可裁定直接對香港裁決/判決進行立案的案例,但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后,法院支持了被執行人的異議申請,撤銷了執行立案,要求申請執行人先行對香港裁決/判決申請認可。
所以,建議申請執行人正式申請執行時,向執行法院同時提交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
能否申請財產保全?
香港裁決/判決在內地執行必須申請認可,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在認可程序中能否申請財產保全,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香港判決安排”)明確規定,法院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申請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內地法律關于財產保全或者禁止資產轉移的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或強制措施。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香港裁決安排”)中,卻沒有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因此如果向執行管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能不被受理。
我們認為,這一階段的保全存在實務上的客觀需要,雖然香港仲裁裁決和香港判決適用不同的安排規定,但在申請香港仲裁裁決的認可時,仍然可以嘗試以香港判決的執行安排為依據,與具體承辦法官進行溝通,說服承辦法官同意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畢竟仲裁一裁終局,文書的確定性更強,而且香港仲裁的執行安排公布時間較早,相關規定并不完善。
當然,我們期待后續可以出臺有關規定細化司法認可中的財產保全程序,切實保障香港裁決/判決債權人的利益。
不同幣值匯率如何換算?
香港裁決/判決確定債務人的債權一般不以人民幣為單位。各國各地區的匯率由于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每天都在發生變化。不同的匯率針對小金額可能不會有很大差別,但案件的標的額越大,這一差價就越明顯。
根據我國目前的司法解釋規定,生效法律文書可以確定債務人用外幣給付,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會在裁判文書中確定給付外幣時,一并注明債務人于我國境內給付時應折算成人民幣支付。如果申請執行人希望將債權的計量單位換算成人民幣,在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過程中,應該取哪一個時間點確定以人民幣為單位的債權呢?
這一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務操作上,由于提交香港裁決/判決司法認可的申請書時,需要對債權的金額進行說明和確認,形成在內地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司法文書。一般而言,應根據撰寫書面材料的當天匯率進行換算。因此,在提交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美元/港幣對人民幣匯率浮動變化的走向,如果是在匯率特別低的時間點進行認可和申請,可以將這部分的潛在損失向客戶提前進行告知,以避免出現爭議。
實際上,在匯率波動這一問題上,無論在哪個時間點進行折算,都可能存在比此時這一時間點更高的匯率。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法院進行司法實踐的時候,不能回避匯率風險問題,而應當綜合考慮匯率波動的影響,采用多元化的解決思路,堅持有利于債權人的考量標準,賦予債權人對匯率的選擇權。
無論是在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過程中,執行立案后,還是執行回款時,都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而不是所有案件都確定一個固定的時間點作為折算標準。
是否可以主張遲延履行利息?
在一般的執行程序中,如果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決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遲延履行利息是否適用在內地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香港裁決/判決?
我們認為,遲延履行利息是為了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計算方法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遲延履行利息的計算和收取由我國民訴法的條文明確規定,與香港仲裁/判決的文本內容無關。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也就是說,無論申請執行人是否申請,法院都應當依職權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但在實務過程中,如果我們不在申請書中主動列明,法院可能會遺漏這一部分金額的計算,因此,為了讓債權人的利益最大化,我們應當向法院請求這一部分的金額,根據我們先前的經驗,法院一般會支持申請執行人對于遲延履行利息的主張。
如何匯付執行款項?
跨境的資金來往操作手續繁瑣,往往成為執行法院迅速匯付執行款的難題。在確有回款后,執行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法院地申請一個當地的銀行賬戶以收取執行款項,即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NRA賬戶),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NRA賬戶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
但根據我們的經驗,不少基層法院的執行款專用賬戶并沒有向NRA賬戶轉賬的功能,所以法院還有可能要求申請執行人指定法院付款的對象,委托其在境內的全資子公司或其他公司進行收款。甚至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雙方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可以由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付款。
結語
近日,國產的新冠滅活疫苗已經進入三期試驗階段,預計最快12月底上市,今年年底可以供應1億劑,這對我們來說無疑是一個好消息。如果疫情最終得到有效的控制,國際貿易也會穩步復蘇,由疫情產生的違約國際貿易案件可能相對減少,但國際貿易總體量上升也會帶來一定數量的國際貿易糾紛。
香港判決安排和香港裁決安排兩部司法解釋的出臺,為我們和香港地區的司法協作互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同時,安排中也還存在很大的程序規定空白。
為了適應之后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如果相關安排可以更加完善,將幫助我們執行律師解決香港裁決/判決在內地的執行實務問題,同時也會有利于營造一個良性的國際貿易環境,從而促進我國經濟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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