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院 (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法院查封凍結股權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而且申請人還可以申請延期。申請人申請法院查封股權的目的是為了執行,但執行之前必須評估,齊精智律師提示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價值評估,會因為由于采用不同的評估方式會導致差異巨大的評估結果。
《企業價值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第二十三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多家法院裁定凍結同一股權時,首先向工商部門送達協助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后的為輪候凍結。
裁判要旨:2014年10月10日之前,根據凍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權的行政法規、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得出的結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發起人除外)及其所持有股份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定登記事項,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無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協助凍結手續。故人民法院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凍結,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以,南通中院對富利公司股權的凍結為有效凍結,又因其時間在先,故認定南通中院為首封法院。
案件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陳祖英與南通富利紡織有限公司、劉富祥等執行裁定書》【(2016)蘇執復14號】
二、受讓已經被法院查封的股權不構成善意取得。
裁判要旨:法院對案涉股權作出的查封、凍結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經工商局接收后,即具有了對外公示效力。原告系在案涉股權依法被查封期間受讓股權,作為商事主體,原告在受讓案涉股權時應明知需對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盡審慎注意義務,基此,判決認定本案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告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股權。
案件來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遼民終221號,上訴人沈陽億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喬、被上訴人明達意航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撫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三、股權被凍結時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但有證據證明案外人在被凍結前就事實上取得該股權的,仍可排除執行。
裁判要旨:本案中,案外人與被執行人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公司還通過了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履行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等公司變更登記手續。雖然沒有變更工商登記,實質上已經完成了股權的交付,涉案股權已為案外人所有。且案外人取得股權的時間早于股權被凍結的時間,因其他原因尚未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但這種實體權利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案件來源:最高法院:工商登記非確認股權權屬的唯一依據 --(2016)最高法民終162號。
四、股權被凍結后,公司不得增資擴股。
最高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執他字第12號函向山東省高級法院答復:
原則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意見。在人民法院對股權予以凍結的情況下,公司登記機關不得為公司或其他股東辦理增資擴股變更登記。本案在按判決執行股權時,應向利害關系人釋明,作為案外人的其他股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對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異議之訴,要注意從程序上對案外人給予必要的救濟。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屬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查封協助凍結機構。
裁判要旨:現行規定均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構,并未明確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登記事宜排除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權范疇之外。現行法律法規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登記機構也并未另行作出其他規定。申請人主張工商局不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機構,不具有協助執行案涉股權查封事宜的權限,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件來源:《沈陽億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李喬、明達意航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撫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7)最高法民申3150號】。
六、法院查封有限公司股權并不當然及于分紅。
1、分紅并不是股權的從物或者天然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
2、法院凍結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效力及于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股權凍結的效力及于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而普通有限公司并不在上述范圍之中。
綜上,非上市公司股權被法院查封后,會因為評估機構采取不同的評估方式,導致股權所代表的價值產生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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